程式濫用
很多時候,我們看到原告或申請人以不當或不合理的方式利用法院系統或其他法律程式來追求其主張。被告提出的指控,未得到訴訟本身的支援,即對方濫用或曲解正常發出的司法程式(民事或刑事)。在普通法中,它被歸類為一項獨立於惡意起訴的故意侵權行為的侵權行為。當公眾獲取法院的權利遭到濫用時,它就構成一項侵權行為。
程式濫用的含義是什麼?
“程式濫用”一詞是指出於非法、惡意或不正當目的錯誤使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式。訴訟本身無法證明的是,惡意且故意地濫用正常發出的民事或刑事法院程式。
濫用法律體系包括旨在阻礙司法公正的欺詐性法律行為。例如,即使法律檔案尚未提交,也將其送達某人以恐嚇他們;或出於沒有正當法律理由的目的提起訴訟,以獲取資訊、迫使對方出於害怕與法律發生麻煩而付款,或獲得不公平或非法的利益。法院將根據每起案件的具體事實來評估什麼是公平和不公平。
程式濫用的構成要素
程式濫用的構成要素如下:
出於某種最終目的或意圖而使用某種方法。
以不適合正常進行法律訴訟的方式使用程式。
例如,如果有人出於與訴訟無關的最終目的利用證詞陳述,則程式濫用指控可能適用。再次強調,投訴和訴訟的根本原因都可能是完全合法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更有可能有效地聲稱正在發生程式濫用,因為證詞陳述沒有促進訴訟的目標。
程式濫用是指某人以不總是服務於主要法律訴訟的方式利用法律體系。相反,程式濫用實現了另一個目標。即使案件的根本法律依據是合法的,也可以對某人提出程式濫用索賠,儘管看起來與惡意起訴相似。
與惡意起訴的區別
程式濫用索賠與惡意起訴索賠類似,因為兩者都基於並涉及對法律和司法程式的不當使用。區別在於:
依據 | 程式濫用 | 惡意起訴 |
---|---|---|
定義 |
當某人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無正當理由地故意濫用法律程式時,就會構成一種稱為程式濫用的故意侵權行為。與大多數侵權行為一樣,原告必須在法庭上證明才能勝訴的要素因州而異。 | 惡意是指邪惡的目的,如果被告故意無視地侵犯了原告的權利、出於正當理由而違法行事或因作為或不作為而違反了社會義務,則可以推斷出惡意。 |
要素數量 | 程式濫用只需要兩個主要要素來構成它。 | 惡意起訴指控需要許多不同的要素。 |
主題 | 程式濫用是指在傳票發出且訴訟開始後錯誤使用司法程式。 | 惡意起訴的主題是惡意或不當提起訴訟。 |
目的 | 程式濫用是指不當利用法律體系以達到某種目的。 | 惡意起訴是指一方惡意侵犯原告合法權利的意圖。 |
舉證責任
提出異議的一方有責任提供充分的證據。在投資仲裁中,當投資者有舉證責任時,被申請人有舉證責任,直到證明存在表面證據。所需的證明水平與實體相同。它要求違反違約方的合法權利。
結論
不造成人身傷害的民事侵權行為可以歸類為“尊嚴侵權行為”,即損害他人名譽或尊嚴的侵權行為。誹謗、惡意起訴和濫用法律體系只是尊嚴侵權行為的一些例子。程式濫用是程式的濫用,它表明的行為“可能仍然會對針對其行為的一方造成實質性損害,並可能妨礙國際仲裁公平有序地解決爭議”,而並非完全非法。
常見問題
Q1. 在印度,“濫用法律程式”是什麼意思?
Ans. 被告提出的指控,未得到訴訟本身的支援,即對方濫用或曲解正常發出的司法程式(民事或刑事)。
Q2. 濫用法律程式的例子是什麼?
Ans. 當刑事指控被不公正地用於在法庭上提起法律訴訟時,就會發生惡意起訴。為了勝訴,原告必須證明存在沒有公平和合理依據的起訴、起訴是出於惡意以及案件已對原告有利地做出裁決。
Q3. 虐待的主要七個類別是什麼?
Ans. 虐待可能採取多種形式,包括經濟上的、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理上的、言語上的和身體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