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訴訟程式:意義與後果


當有人在法庭上對某人提起訴訟,而被告儘管及時收到了傳票,卻不出庭;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將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繼續審理案件,並作出有利於原告的判決。

缺席審理是什麼意思?

訴訟雙方享有平等的機會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應透過提交有利於其主張的證據來證明案件。被告應提供證據來反駁原告的主張。雙方都享有平等的機會以各種方式參與訴訟程式。但是,如果被告因自身過錯未能出庭進行訴訟,法院可以缺席審理案件。這種程式稱為缺席訴訟程式。如果在缺席訴訟程式中,法院作出有利於原告的判決,則該判決稱為缺席判決。

缺席訴訟程式的法定規定

當法院根據記錄中可獲得的充分證據確信已正式送達被告傳票,並且被告有足夠的時間出庭應訴,但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未在傳票中規定的聽證日期出庭時,法院可以根據1908年民事訴訟法典第9條第6款第(1)(a)項的規定,下令缺席審理該案件。

此處轉載了民事訴訟法典(1908年)的規定。

規則6:只有原告出庭時的程式

當訴訟排期聽證時,原告出庭而被告不出庭,則:

  • 傳票已妥善送達時 − 如果證明傳票已妥善送達,法院將

  • 傳票未妥善送達時 − 如果無法證明傳票已妥善送達,法院應指示發出第二份傳票並送達被告;

  • 傳票已送達但未在規定時間內送達時 − 如果證明傳票已送達被告,但時間不足以使被告能夠在傳票規定的日期出庭應訴,法院應將訴訟聽證推遲到法院確定的未來日期,並指示將該日期的通知送達被告。

缺席訴訟程式的後果

一旦法院命令宣佈民事訴訟程式為缺席審理,除非撤銷該命令,否則法院在決定訴訟時,不應考慮被告在訴訟中提交的訴狀、檔案和證據。在決定訴訟時,只應考慮原告提交的訴狀、檔案和證據。判決僅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作出。最後,原告將獲得針對其要求並已證明的主張的缺席判決。

針對缺席訴訟程式的補救措施

根據第9條第7條的規定,在法院已將訴訟程式延期至缺席審理的情況下,如果被告在下次聽證日期或之前出庭,併為其先前未出庭提供充分理由,法院可以撤銷缺席命令,並根據費用或其他條件作出命令,並指示被告應答訴訟,如同其在原定出庭日期出庭一樣。

撤銷缺席判決

在任何對被告作出缺席判決的情況下,被告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9條第13條規定,向作出該判決的同一法院申請撤銷該判決。

對於被告的此類申請,法院在確信傳票未被妥善送達,或被告因任何充分理由無法在訴訟排期聽證時出庭後,應作出撤銷缺席判決的命令。但是,法院在作出撤銷缺席判決的命令時,可以規定支付給原告、法院或其他方面的費用條件,並指定訴訟繼續進行的日期。因此,在撤銷缺席判決後,訴訟程式將恢復到啟動缺席訴訟程式之前的階段。

結論

從以上討論可以看出,缺席訴訟程式是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進行的程式。由於被告先前未出庭,因此不允許其參與訴訟程式。但是,可以透過向法院提供先前未出庭的充分理由來撤銷缺席訴訟程式。被告的障礙被解除,他可以像往常一樣繼續進行訴訟。然而,雙方都應謹慎對待法院的訴訟程式;否則,過失方將因敗訴而承擔損失。

常見問題

Q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的哪些規定,可以宣佈民事訴訟程式為缺席審理?

A1:如果被告在訴訟程式中故意逃避出庭,法院可以根據1908年民事訴訟法典第9條第6款第(1)(a)項的規定,下令缺席審理該案件。

Q2. 如果被告被禁止參與針對其提起的民事訴訟程式,被告可採取何種補救措施?

A2:如果被告儘管已送達傳票,但仍未出庭,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9條第6款第(1)(a)項的規定,他可能被禁止參與針對其提起的民事訴訟程式。

Q3. 什麼是缺席判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作出缺席判決?

A3:如果法院在缺席審理後對民事訴訟作出判決,並判決原告勝訴,則根據案件判決所作出的判決稱為缺席判決。

Q4. 民事訴訟法典(1908年)的哪些規定可用於被告撤銷缺席判決?

A4: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9條第13條的規定,被告可以申請撤銷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證明其未出庭有充分理由,理由之一是:(1)傳票未被妥善送達;或(2)被告在訴訟排期聽證時未能出庭。一旦滿足條件,法院必須撤銷缺席判決。

更新於: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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