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起訴的補救措施
有時,由於某些個人恩怨,或者有時甚至由於錯誤,無辜的人會被捏造到訴訟中。這種對人的惡意起訴是一種刑事犯罪。
惡意起訴是什麼意思?
惡意起訴可以定義為惡意地和無合理理由地對無辜者提起虛假的刑事訴訟。然而,在民事法庭上,如果原告出於不正當動機且沒有有效的訴訟理由而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僅僅是為了透過捲入虛假訴訟而在被告身上獲得不公平的優勢,則原告將被認定為藐視法庭。然後,它被稱為“濫用法院程式”。
證明惡意起訴的必要條件
在惡意起訴損害賠償訴訟中,受害者必須證明以下幾點:
起訴必須由檢察官(被告)提起。
起訴沒有合理的理由。
檢察官惡意地針對無辜者。
訴訟已最終以原告勝訴告終。
原告必須因虛假起訴而受到損害。
惡意起訴的補救措施
當對一個人無合理理由地提起訴訟時,會導致該人受到傷害、損害或名譽損失。那麼,被如此起訴的受害者對起訴他的當事方有什麼法律補救措施呢?補救措施是在民事法庭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因此,惡意起訴是一種非法行為,是普通法侵權法中的一種犯罪。
惡意起訴侵權行為的法律訴訟基於以下兩項原則:
每個人都有權和自由將罪犯繩之以法。
必須避免對無辜者進行虛假指控。
如何防止惡意起訴
法庭在刑事訴訟的初始階段不應決定對被告的訴訟實際上是虛假或惡意的訴訟。但是,如果刑事案件中的訴訟已在未發現被告有罪的情況下終止,即使如此,法院也不能自行認定該案中的訴訟是惡意訴訟。被告必須在法庭上另行提起法律訴訟,以證明他捲入了虛假案件,並因他與之無關的事情而受到審判。而虛假指控確實損害了他的名譽、經濟損失和其他損害。
無辜者可以對虛假案件的檢察官提起法律訴訟,這是一種侵權訴訟,一種尋求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在刑事法庭上,在起訴案件中提起指控時,如果法院確信沒有被告可以認罪的指控,則法院在此階段可以將其釋放。
法院防止濫用法院程式的權力
如果對某人提起民事訴訟沒有任何有效的訴訟理由,則該訴訟應被稱為濫用法院程式。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沒有有效的訴訟理由,則該訴訟在法庭上是不可維持的。但是,由於系統中的缺陷,此類訴訟可能會持續數年或數十年,如果原告無法證明其針對被告的案件,則該訴訟可能會被駁回。但是,那些被不必要地捲入訴訟數十年之久的被告有什麼補救措施呢?
他可能沒有其他補救措施,只能索賠在虛假訴訟期間遭受的損害賠償。現在的問題是,民事法院是否有權在早期階段制止虛假訴訟。當然,是的,民事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賦予了固有權力。民事法院透過行使其固有權力,可以在沒有訴訟理由的情況下停止訴訟,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條第11款在初始階段駁回訴訟。
例證
如果X先生報案稱其家中發生盜竊,他懷疑Y先生與此有關。Y先生被警方逮捕,但隨後被治安法官釋放。然後Y先生起訴X先生,要求賠償惡意起訴的損失。本案裁定,損害賠償訴訟不可成立,因為X先生根本沒有進行起訴,這僅僅是警方對盜竊罪進行調查的程式,而警方的程式與起訴並非同一回事。只有當起訴應由檢察官Y而不是警方提起時,才能提起惡意起訴侵權行為的法律訴訟。
結論
“惡意起訴”是一種屬於侵權法的非法行為,其補救措施是根據侵權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害賠償。但是,在該損害賠償訴訟中,原告必須向法院證明被告無任何理由地提起惡意起訴,並且該起訴已對他有利地終止;此外,由於起訴,他遭受了人身傷害、名譽損失和其他損害。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原告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沒有任何有效的訴訟理由,則稱為濫用法院程式。民事法院有固有權力來防止濫用法院程式,從而法院可以使用其固有權力駁回訴訟,法院已根據案卷中的材料感到滿意,該訴訟缺乏有效的訴訟理由。
常見問題
Q1. “惡意起訴”是什麼意思?
答:“惡意起訴”是指對某人提起的刑事訴訟,其中法官在法庭上對他提起指控,指控他犯了罪。當案件中的訴訟以指控者勝訴告終,並且他已被免除所有指控並獲得自由以及他的所有名譽時,起訴就變成了惡意起訴。
Q2. 濫用司法程式是什麼意思?
答:在原告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沒有任何有效的訴訟理由,並且出於騷擾和迫害被告或阻止他享受其對財產的全部合法權利的不正當動機的情況下,該訴訟被認為是濫用法律制度。
Q3. 對惡意起訴的補救措施是什麼?
答:惡意起訴的補救措施是根據侵權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提起惡意起訴的被告賠償原告的傷害或損失。
Q3. 法院有什麼權力可以防止惡意起訴?
答:法院沒有明顯的權力來防止惡意起訴,但是,如果透過審判證明被告沒有犯下對他提起指控的罪行,法院應宣告其無罪,訴訟將以被告勝訴告終。
Q4. 法院是否有權防止濫用其程式?
答:民事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1908)第151條擁有防止濫用其程式的固有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