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起訴:定義和含義
“惡意起訴”是指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惡意地對他人提起不成功的刑事、破產或清算訴訟。該法律在相互對立的意識形態之間取得平衡,包括每個人都應享有的將違法者繩之以法的自由,以及防止對無辜者提出虛假指控的必要性。

“惡意起訴”是指不公正地利用刑事指控在法庭上啟動法律程式。惡意起訴侵權行為為遭受不公正和惡意起訴的人提供救濟。惡意起訴侵權行為源於對司法系統的三方剝削,旨在鼓勵為了正義事業而扭曲司法機器。
惡意起訴的含義是什麼?
如果某人被提起刑事或民事訴訟,而該訴訟缺乏可能的事由且出於惡意,則該人可以對蓄意實施的“人格尊嚴”侵權行為惡意起訴提出索賠。“人格尊嚴侵權行為”包括對他人人格尊嚴的侵害,也包括造成精神痛苦和濫用法律制度。惡意起訴是指一方明知故犯地對另一方提起毫無意義的訴訟。這包括刑事和民事索賠。證據是基於刑事和民事活動提出的索賠之間的主要區別。
只要原告(最初案件中的被告)能夠證明惡意和缺乏可能的事由,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允許對基於民事訴訟的索賠進行追償。然而,一些州要求的不僅僅是應對民事訴訟的不便,它們還要求對原告進行一些實際的干預或損害。
惡意起訴的補救措施
現行法律和判例法提出了三種針對惡意起訴和監禁的法庭補救措施。
| 惡意起訴的補救措施 | ||
|---|---|---|
| 公法補救措施 | 私法補救措施 | 刑法補救措施 |
公法補救措施
惡意起訴侵犯了被告的基本權利,此時被告可以根據第 32 或 226 條行使令狀管轄權,並請求令狀法院向遭受身體、精神和社會傷害的受害者提供賠償。公法補救措施不排除侵權行為民法提供的賠償權。
私法補救措施
被錯誤起訴的人可以根據私法的替代責任理論,對國家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金錢損失。惡意起訴中的被告可以同時提起這兩起訴訟。
刑法補救措施
根據《印度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惡意起訴的受害者可以要求相關政府對相關公職人員採取刑法補救措施。最高法院認為,釋放被捕人員並不能消除非法逮捕。發生這種情況時,各州應對負責起訴的人員採取行動。
惡意起訴可用的抗辯
儘管惡意起訴在適當使用時非常有效,但它也存在一些缺點。這些缺陷以各種可能在聲稱蓄意起訴的訴訟中使用的抗辯形式出現。當有人被指控惡意起訴時,可以提出許多不同的抗辯,包括:
有充分的懷疑認為被告犯有正在調查的罪行。
被告真誠地相信原告有罪。
當起訴是由於執法人員的判斷或行為導致時,合理或似是而非的原因的存在可以用作完整的抗辯。
如果原告存在過失,則存在共同過失。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在原告透過欺騙性行為造成惡意印象時,這成為起訴和對指控罪行的合理懷疑的基礎。
司法權力的權力和豁免權。
法定或法律權力。
惡意起訴的構成要素
這意味著:
被告提起訴訟
需要強調的是,紀律部門對原告進行的部門調查不應被視為起訴。“起訴”一詞指的是涉及上訴的法律程式。
缺乏合理且可能的事由
原告有責任說服法院,被告惡意起訴他是沒有正當理由的。
即使動機合理、可能且有根據,如果檢察官在沒有充分了解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訴訟,它也是沒有用的。必須強調的是,被告被無罪釋放或案件被駁回不應作為沒有合理且可能的事由進行逮捕的證據。
被告的惡意行為
惡意並不總是僅僅指對原告懷有惡意或報復心理,它也可能指任何錯誤的動機,促使檢察官從該人身上獲利。
並不總是需要讓檢察官看起來像是蓄意行事。如果檢察官最初是無辜的,但後來變得惡意,則可能構成惡意起訴的依據。如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非常肯定地瞭解到被告的無辜,那麼從那時起繼續審判就是惡意的。可以利用缺乏對指控的真誠感知的證據以及隨後建立起訴申訴的合理且可能的事由的要求來推斷惡意
訴訟程式以有利於原告的方式終止
在這種情況下,終止是指法官沒有發現被告有罪。
惡意不再侷限於對原告懷有敵意、怨恨或報復心理。惡意還可以指任何可能幫助檢察官獲得個人財產的不正當動機。在調查或法律程式正在進行期間,不得采取進一步行動。聲稱正在進行中的案件極不公正是非法的。
結論
每個人都有權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利益或維護自身權利,這將啟動法律程式。但這種權利不應侵犯他人的權利。不得濫用此類權利,提起毫無根據的法律訴訟。這將使另一個人遭受不必要的訴訟,並濫用法律體系。
透過證明起訴是出於惡意,沒有正當理由,並且最終以有利於原告的方式裁決,受害者可能能夠獲得損害賠償。建立一個威懾性的司法體系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防止濫用法律的唯一方法。
常見問題
Q1. 惡意起訴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答:根據之前引用的《1963 年訴訟時效法》的條款,在提起惡意起訴訴訟時,必須在原告被免除所有指控或以其他方式結束對其的起訴後的一年內提出。
Q2. 惡意破壞是刑事案件嗎?
答:根據修訂後的《刑法典》第 327 條,惡意破壞是犯罪行為。淘氣聽起來可能很可愛,但它可能會讓你陷入法律麻煩。儘管這看起來很傻,但破壞他人的財產是非法的。
Q3. 為什麼惡意起訴很重要?
答:根據“惡意起訴”的法律概念,成為毫無根據且不合理法律訴訟目標的人可以對檢察官提起民事索賠,要求賠償損失。
Q4. 在惡意起訴案件中,被告是誰?
答:某人(原告)起訴另一人(被告),因為被告在之前的一個案件中試圖以不當的方式利用法律體系來對付原告。這類民事案件與惡意起訴和濫用訴訟程式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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