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性起訴


選擇性起訴是指對某一類人適用刑法,而對不屬於目標群體內的其他群體卻不對其適用同一法律。選擇性起訴是一種程式性辯護,被告人以此辯稱,由於這種不公平待遇,他不應該因違法而被指控犯罪。選擇性起訴的主張可能包括指控其他人(不同年齡、種族、宗教或性別的人)從事相同的非法活動,但被告人不應該被起訴。

選擇性起訴是什麼意思?

選擇性起訴是一種辯護,被告人聲稱他們不應因違反法律而承擔責任,因為司法系統對他們進行了歧視性起訴。在針對選擇性起訴指控的辯護中,被告人基本上認為他們是否違反法律是無關緊要的;重要的是,他們被起訴是因為這樣做違反了法律。例如,這種主張可能包括這樣的論點:不同年齡、種族、宗教或性別的其他人犯有與被告人受審相同的刑事罪行,但未被指控,因此被告人僅僅因為歧視而被追究。

選擇性起訴背後的理由

選擇性起訴的請求尋求法院對其對行政部門的“特殊許可權”行使司法管轄權。選擇性起訴本身並不是對刑事指控的辯護。如果檢察官基於違憲的理由做出決定,則該資訊作為駁回動議的基礎。該主張得到平等保護原則的支援。被告人必須證明檢察政策的歧視性影響及其歧視性動機。

選擇性起訴始於對檢察官誠信和符合憲法的假設。要確定檢察官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憲法,則必須出示相反的明確證據。然而,最高法院一直不願讓法院推翻起訴判決,因為該主張要求司法部門審查行政部門的行為。

選擇性起訴的構成要素

構成要素如下:

  • 為了構成選擇性起訴,個人必須證明檢察政策具有歧視性意圖和歧視性結果。

  • 他們必須證明檢察官沒有對處於類似情況的其他種族的人提起訴訟。

美國訴阿姆斯特朗案:選擇性起訴標準 (517 U.S. 456 (1996))

美國訴阿姆斯特朗案討論了根據種族提出選擇性起訴請求中獲得證據發現必須滿足的門檻。在七次向臥底探員出售可卡因後,警方搜查了他們的酒店房間,發現了更多可卡因和一支裝有子彈的槍,被告阿姆斯特朗和漢普頓被美國菸酒槍炮及爆裂物管理局和當地警察局的毒品部門的探員逮捕。

被告被指控犯有密謀分發超過五十克可卡因罪、密謀持有超過五十克可卡因以進行分發罪以及違反聯邦武器法的罪名。在起訴後,他們提出證據發現請求或駁回起訴請求,聲稱他們因種族原因被單獨提起聯邦訴訟。被告人提交了聯邦公共辯護人辦公室“律師助理”的宣誓書以支援該動議,該宣誓書指出,1991年結束的所有二十四起可卡因起訴案的被告均為非裔美國人。

法院強調,儘管檢察官提起訴訟的決定是可以審查的,但選擇性起訴要求被告人做出必要的門檻證明。法院裁定,為了證明選擇性起訴,被告人必須證明聯邦檢察政策“具有歧視性影響,並且其動機是歧視性意圖”,這符合平等保護原則。

結論

選擇性起訴使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待遇。對於大多數刑事被告而言,很難證明必要的歧視性意圖,因為沒有對必須在選擇性起訴指控中證明的“歧視性意圖”的精確定義。關於如何在基於種族的選擇性起訴案件中確立歧視性意圖的問題的答案。法院將其用於其責任轉移機制,這為法律系統提供了一個識別選擇性起訴證據的重要工具。

常見問題

Q1. 誰有權起訴?

A1. 任何人可以直接或透過辯護人作為檢察官。因此,如果地方法院允許,受害者、原告或其律師可以被授權處理目前正在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起訴。

Q2. 起訴與檢察官的區別是什麼?

A2. 檢察官是在使用普通法對抗制度或民法調查制度的政府中起訴的法律代表。在刑事審判中,起訴方是法律上負責對被指控違反法律的被告提出其案件的一方。

Q3. 檢察官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A3. 檢察官的目標是決定是否起訴案件以及提起哪些指控。在他們準備案件並在法庭上出示案件之前,他們在刑事調查的早期階段擔任警方的顧問。

更新於: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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