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交流中心(職位空缺強制通報)法案:概述
1959年《就業交流中心(職位空缺強制通報)法案》的主要目標是強制將職位空缺強制上報給就業交流中心。僱主有義務向就業交流中心報告所有空缺職位,但非熟練工類別、臨時職位和計劃透過晉升填補的職位除外。他們還必須提交定期員工人數報告。該法案適用於整個印度。
就業交流中心是什麼意思?
聯邦或州政府的辦公室被稱為就業交流中心,因為它收集並提供有關潛在僱主、空缺職位和求職者的資訊,使求職者更容易找到合適的就業機會,也使企業更容易找到合格的員工。
該法案的適用範圍
該法案適用於公共和私營部門企業的僱主。該法案適用於從事非農業經營且僱員人數超過25人的企業。各邦和中央直轄區負責執行該法案。因此,大多數邦和中央直轄區都建立了獨特的執行機制。因此,該法案將適用於以下類別的空缺職位
如果您在一傢俬營公司工作,而這家公司不從事操作農場或農業機械以及與農業相關的任何工作;
任何提供家庭支援的職業;
任何總時長少於三個月的任何工作;
任何不需要特殊培訓的文員工作;
任何涉及議會工作人員的職位。
該法案的非適用範圍
除非中央政府在其官方公報中釋出通知另有規定,否則該法案不適用於以下職位
建議透過晉升填補的職位;
將透過增加同一組織任何分支機構或部門的更多員工來填補的空缺職位;
旨在根據任何獨立機構(例如中央或州公共服務委員會和類似機構)進行的任何測試或面試的結果或建議來填補的空缺職位。
月薪低於60盧比的職位的空缺職位。
該法案下的規定
該法案總共只有10個條款。
條款 | 內容 |
---|---|
第一條 | 簡稱、範圍和生效日期。 |
第二條 | 定義 |
第三條 | 本法不適用於某些空缺職位 |
第四條 | 向就業交流中心通報空缺職位。 |
第五條 | 僱主以規定的格式提供資訊和回報。 |
第六條 | 查閱記錄或檔案的權利。 |
第七條 | 處罰。 |
第八條 | 對犯罪行為的認知。 |
第九條 | 善意採取行動的保護。 |
第十條 | 制定規章的權力。 |
根據該法案通報職位空缺
根據該法案第四條,必須向就業交流中心報告職位空缺。在填補任何空缺職位之前,每個公共部門企業的僱主都有義務通知指定的就業交流中心。
該條款進一步規定,從相關政府在官方公報中公佈的通知中指定的日期起,私營部門的每個企業,或屬於私營部門任何類別或種類的企業的每個企業,都必須通知規定的就業交流中心。
根據第四條第(3)款,空缺職位的詳細資訊和溝通方式應遵循可能制定的任何規章。根據第四條第(4)款,僱主只有通知就業交流中心空缺的責任。僅僅因為根據本法規定通報了空缺職位,並不意味著僱主有義務透過就業交流中心招聘任何人來填補該職位。
空缺職位:就業交流中心
根據1960年《就業交流中心(職位空缺強制通報)規則》第3條,必須向中央就業交流中心或地方就業交流中心(視情況而定)通報任何空缺職位。
中央就業交流中心是由印度政府勞動和就業部設立的就業交流中心,必須向其通報以下空缺職位
在中央政府是根據本法案主管政府的組織中,技術和科學職位的空缺職位,基本工資至少為每月1400盧比;
企業可能希望在其所在邦或中央直轄區以外的就業網站上釋出的任何職位。
“地方就業交流中心”是指已宣佈對相關企業所在地或對特定類別或種類的空缺職位企業擁有管轄權的就業交流中心(中央就業交流中心),由邦政府、行政部門或中央直轄區宣佈。所有職位空缺都必須向這些地區就業交流中心報告,但必須向中央就業交流中心報告的職位空缺除外。
查閱權
相應的政府官員或任何他已授權書面檢查僱主根據本法第五條規定必須提供資訊或回報的任何相關記錄或檔案的個人。此外,該官員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進入他認為可能存放該記錄或檔案的任何地點,調查該地點,收集任何相關記錄或檔案的副本,並提出收集第六條所需資料所必需的任何問題。
結論
1959年通過了相應的《就業交流中心(職位空缺強制通報)法案》。僱主必須安排將職位空缺強制通報給就業交流中心。此外,還要提供與就業情況相關的回報。該法案於1960年5月1日生效。所有公共和私營部門企業,農業企業除外。
常見問題
問1. 該法案共有多少個條款?
答:該法案共有10個條款。
問2. 1959年《就業交流中心(職位空缺強制通報)法案》何時生效?
答:1959年《就業交流中心(職位空缺強制通報)法案》於1960年5月1日生效。
問3. 哪些條款涉及處罰規定?
答:第七條涉及該法案下的處罰規定。
問4. 制定1959年《就業交流中心(職位空缺強制通報)法案》的原因是什麼?
答:該法案背後的理由是規定將職位空缺強制通報給就業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