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汙染防治法》:概覽
當水資源的自然再生能力被汙染負荷超過時,就會發生水汙染。這是印度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那裡70%的地表水源(如河流和湖泊)受到汙染,地下水汙染也正在驚人地增加。本文旨在討論印度規範水汙染的立法框架,包括一些憲法條款。
水法定義了什麼?
為了保護我們的水資源,議會於1974年3月23日頒佈了水法。該法的主要目的是預防、控制和減輕水汙染,以及維持水的衛生狀況,以管理水體汙染。該法還賦予了一些認可組織(如州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一定的權力。該法覆蓋的州和地區包括阿薩姆邦、比哈爾邦、中央邦、古吉拉特邦、哈里亞納邦、特里普拉邦、西孟加拉邦、查謨和克什米爾邦、拉賈斯坦邦、喀拉拉邦以及聯邦屬地。該法分為8章,共64條。
憲法本質
1972年斯德哥爾摩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後,印度憲法進行了修訂,納入了環境保護條款。維護和改善自然環境是一項基本義務。享有健康環境的權利源於第21條,這是我們的基本權利,第48A條指示國家保護和改善環境,以及保護森林和野生動物。所有這些憲法要求使得水立法變得更加重要。
汙染的定義
該法第2條(e)款將汙染定義為對水的任何汙染或改變水的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或將任何汙水排放到水中,從而使其對公眾健康或安全有害,或對動物和水生植物有害。
中央汙染控制委員會
第3條規定中央政府設立中央汙染控制委員會。
該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主席一人;
代表中央政府的官員五人;
中央政府從州委員會中提名的成員五人;
代表漁業或農業利益的成員三人;
代表政府公司的兩人;
專職秘書一人。
第16條規定了中央委員會的職能,包括−
就水汙染事宜向中央政府提供建議。
協調州委員會的活動並解決糾紛。
為州委員會提供技術援助和指導。
提高人們對水汙染防治的認識。
制定、修改或廢除河流或井的水質標準。
收集、彙編和釋出與水汙染相關的技術和統計資料。
州汙染控制委員會
該法第4條規定設立州汙染控制委員會,其組成人員包括:
主席一人;
代表政府的成員五人;
地方當局成員兩人;
代表漁業和農業利益的成員三人;
代表國有企業的兩人;
秘書一人。
第17條規定了州委員會履行職責。州委員會在其各自管轄範圍內履行與中央委員會類似的職能。
根據第19條和第20條,州委員會有權限制其關於水汙染的任何命令的地域管轄範圍。州委員會有權為了防止水汙染而檢查土地、進行調查或測量某個區域。第21條至第27條規定了州委員會為防止和控制水汙染而可能行使的其他權力。
聯合委員會
第14條規定,當兩個州政府之間或中央政府與聯邦屬地之間達成協議時,可以設立聯合委員會。聯合委員會的組成根據該法第14條的規定。
申訴和複議
任何因州委員會的決定而受損的人,可以在州委員會的決定傳達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州政府設立的相關上訴機構提出上訴。上訴機構最多可由三人組成。
該法第29條規定,州政府可以在任何時候調取任何案件的記錄,前提是州委員會根據第25條至第27條做出了命令。這是為了確保自己對該命令的合法性或適當性感到滿意。
處罰
該法對違反該法規定者規定了嚴厲的處罰。任何違反規定的人將根據該法第41條至第50條的規定承擔監禁和罰款的責任。
結論
在印度,水汙染是一個重大問題。印度憲法保護的生命權現在包括免受水汙染的環境權。除了防止和控制水汙染的具體法律和環境保護法外,規範水汙染的法律框架還包括市政法律條款和民事及刑事法律中與公共危害相關的條款。有各種法律原則規範水汙染問題。此外,最高法院現在更加警惕水汙染的危害,並透過其裁決和指導方針在控制水汙染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當個人和企業在個人層面努力保護水資源,而不是將所有負擔都推給法律工作者時,這個法律框架將變得更加有效和高效。這些舉措將進一步推動社會變革。
常見問題
Q1. 1986年《環境保護法》中哪些條款與水汙染有關?
答:雖然1986年《環境保護法》(“環境法”)規定了環境保護和改善,適用於多種型別的環境汙染,包括水汙染,但《水法》僅專門針對水汙染。
根據《環境法》,中央政府(透過環境與森林部)被賦予權力,可以考慮汙染物的質量或成分,制定環境質量標準以及各種來源排放或排放環境汙染物的標準。中央政府還發布了許多與防止和管理水汙染相關的通知。
Q2. 《水法》的侷限性是什麼?
答:以下是主要侷限性:
由於以下原因,州汙染控制委員會實施和監督不力:
由於州汙染控制委員會的資金、人力和技術資源有限,無法對違規者和汙染者採取行動。
缺乏意志
腐敗
州汙染控制委員會承擔多重職責(根據1981年《空氣(汙染防治)法》和《水法》)。
基礎設施薄弱,監測頻率低
由於處罰和罰款金額較低,法律規定未能起到威懾作用。
缺乏充分的標準,儘管符合標準,但仍無法防止水汙染的發生。
Q3. 《印度刑法典》中關於汙染的規定是什麼?
答:根據1860年《印度刑法典》第277條,故意汙染或汙染任何公共泉水或水庫的水,使其不適合其通常用途,是非法的。
Q4. 《刑事訴訟法》中哪一條規定涉及與水汙染相關的公共危害?
答:1973年《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在“任何非法障礙或危害應從任何公共場所或任何道路、河流或渠道(公眾可以合法使用)中移除”的情況下,提供了快速和簡易的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