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汙染防治)法》:概述
印度於1972年參加了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大會人類環境會議,並決定採取措施保護自然資源,包括空氣。因此,議會根據憲法第253條賦予的權力通過了《空氣法》。該法於1981年3月29日生效。它包含7章54條。
《空氣(汙染防治)法》定義了什麼?
該法案將其描述為——“一項旨在預防、控制和消除空氣汙染,為實現上述目的而設立委員會,賦予和分配與之相關的權力和職能,以及與之相關事項的法案。”
同樣,該法案專門立法以防止空氣汙染並維持大氣中空氣的純淨。為了做到這一點,該法案設立了中央和州汙染控制委員會,並授權制定功能性規則和條例,並形成一個有效控制空氣汙染的體系。
什麼是空氣汙染物?
大氣中存在有害於人類、動物、植物和環境的不需要的固體、液體或氣體物質(包括噪聲),其濃度達到有害水平,稱為空氣汙染。空氣中這些汙染物的存在稱為空氣汙染。
中央和州汙染控制委員會
第3條和第4條分別規定了設立中央和州汙染控制委員會。1974年《水汙染防治法》設立的委員會也可根據本法案行事。此外,由於《水法》並非適用於所有州,第5條也描述了在其他州設立州委員會的構成。
此外,第10條規定,每個此類委員會都必須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中央委員會的職能
該法案第16條規定了委員會必須行使的某些職能:一些重要的職能包括——
- 改善空氣質量,預防、控制或消除空氣汙染。
- 就改善空氣質量和預防空氣汙染事項向中央政府提供建議。
- 協調州委員會的活動並解決爭議。
- 向州委員會提供技術援助和指導。
- 規劃和組織參與預防計劃人員的培訓。
- 收集、彙編和釋出有關空氣汙染的技術和統計資料。
- 制定空氣質量標準。
- 收集和傳播資訊等。
州委員會的職能
此外,根據第17條,以下是由州委員會必須行使的主要職能——
- 制定預防、控制或消除空氣汙染的綜合計劃。
- 就空氣汙染事項向州政府提供建議。
- 與中央委員會合作組織參與預防計劃人員的培訓。
- 收集和傳播與空氣汙染相關的資訊。
- 檢查任何控制裝置、工業工廠或製造工藝,並採取必要措施預防空氣汙染。
- 檢查空氣汙染控制區域。
- 與中央政府協商制定空氣質量標準等。
委員會的權力
以下是由該法案的各種條款規定的州委員會預防和控制空氣汙染的權力−
- 州政府可在與州委員會協商後將某一區域宣佈為空氣汙染控制區域。
- 州政府還擁有為汽車提供排放標準的權力。
- 在遵循該法案規定的程式後,它有權批准在任何汙染控制區域內建立任何行業。
- 它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任何人的排放標準違規行為進行約束,並阻止其進一步汙染。
- 它可以授權任何人進入任何場所並進行檢查。
- 它有權從這些場所收集樣品並將其送往實驗室進行分析。
司法管轄權的限制
該法案第46條禁止民事法院審理該法案規定的上訴機關有權解決的任何訴訟。此外,任何法院不得對根據本法案賦予的權力採取的行動釋出禁令。
上訴
第31條規定,任何對州委員會命令不滿的人,可以在30天內向州政府可能設立的上訴機關提出上訴。
處罰
任何違反州委員會關於汙染控制區域指示的人,均須承擔該法案規定的處罰。
噪聲汙染
1987年的修正案將噪聲列入該法案規定的空氣汙染物。
修正案
自1987年以來,該法案只進行了一次修正。透過這次修正案,委員會的權力得到了增強,處罰也變得更加嚴格。
常見問題
Q1. 噪聲汙染是在哪一年被納入《空氣法》中的汙染物?
答:最初,噪聲未被納入該法案,但1987年的修正案將噪聲汙染也納入了該法案。
Q2. 對州委員會的命令提出上訴的期限是多少天?
答:如果任何一方對州委員會的決定不滿意,則可在決定之日起三十天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Q3. 該法案共有多少條?
答:該法案分為七章54條。
Q4. 《空氣法》被修改過幾次?
答:該法案於1981年頒佈,此後於1987年修改了一次,並將噪聲列為空氣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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