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綠色法庭法案》:概述


由於不當的人類活動,環境受到了嚴重影響,最終不僅威脅到動植物和其他大小生物,也威脅到人類自身。因此,為了保護環境和恢復喪失的生物多樣性,議會制定了《國家綠色法庭法案》。

《國家綠色法庭法案》定義了什麼?

印度法律委員會的第 186 號報告建議成立專門的環境法庭,以處理與環境保護、環境保護和快速解決相關糾紛有關的問題。

在此之後,政府向議會提交了 2009 年《國家綠色法庭法案》。該法案規定成立綠色法庭,並將取代當時的國家環境法庭和國家環境上訴機構。該法案於 2010 年獲得透過,總統於 2010 年 6 月 2 日批准。因此,該法案於 2010 年 10 月 18 日實施。

與憲法的聯絡

該法案源於印度憲法第 21 條,其中包含享有健康環境的權利(隱含其中)。它也符合憲法第 48A 條所載的國家政策指導原則。

工作範圍

國家綠色法庭處理與附表 I 中提到的以下主題/法案相關的民事案件

  • 1974 年《水(汙染防治)法》

  • 1977 年《水(汙染防治)徵稅法》

  • 1980 年《森林(保護)法》

  • 1981 年《空氣(汙染防治)法》

  • 1986 年《環境(保護)法》

  • 1991 年《公共責任保險法》

  • 2002 年《生物多樣性法》

構成

根據該法案第 4 條,國家綠色法庭應包括:

  • 一名主席

  • 中央政府必須至少任命十名,至多任命二十名司法成員。

  • 中央政府必須至少任命十名,至多任命二十名專家成員。

除非某人是或曾是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否則他不具備擔任國家綠色法庭司法成員或主席的資格。

成員的任命

國家綠色法庭的主席、司法成員和專家成員由中央政府任命。主席應由中央政府與印度首席大法官協商任命。此外,國家綠色法庭的司法成員和專家成員由甄選委員會推薦任命。

任期

法庭主席和所有成員的任期最長五年,且不得再次任命。第 10 條授權中央政府罷免和停職成員。

原審管轄權

法庭對所有涉及與環境相關的重大法律問題的民事案件擁有原審管轄權。第 14 條還規定,向國家綠色法庭提起申請的期限為訴訟原因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如果證明有充分理由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起申請,則該期限可再延長六十天。

救濟、賠償和恢復

第 15 條授權法庭下令向汙染和環境破壞受害者提供賠償,恢復受損財產,並保護環境。向法庭提出的任何救濟申請等,應在訴訟原因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如果能說明有充分理由,則可再延長六十天。賠償金根據附表二中規定的類別支付。

上訴管轄權

任何對附表 I 中提到的任何立法項下作出的任何命令或決定感到不滿的人,可在該決定之日起三十天內向法庭提出上訴。如有充分理由,該期限最多可延長 60 天。

任何對國家綠色法庭任何決定或命令感到不滿的人,可在該決定或命令送達之日起九十天內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權力和程式

為了履行其根據本法案行使的職能,法庭擁有與民事法院相同的權力。

  • 傳喚和強制任何人的出庭,並對其宣誓作證

  • 要求披露和提供檔案

  • 接收宣誓書證據

  • 從任何辦公室獲取任何公共記錄或檔案的副本

  • 發出委託書以審查證人或檔案

  • 審查其決定

  • 發出臨時命令

  • 駁回申請或缺席判決

  • 撤銷駁回令

應遵循的原則

法庭不受民事訴訟程式法的約束,但在作出任何裁決、命令或決定時,應遵循自然正義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預防原則和汙染者付費原則。

處罰

根據本法案,國家綠色法庭有權對違規行為處以罰款。它可以處以三年監禁和最高一千萬盧比的罰款。

管轄權限制

對於國家綠色法庭在其上訴管轄權範圍內被授權確定的任何事項,任何民事法院均無權受理任何上訴。

結論

《國家綠色法庭法案》是為設立國家綠色法庭(NGT)而制定的法律。國家綠色法庭的主要職能是處理與環境保護和森林及其他此類自然資源保護相關的案件。此外,該法案還確保執行任何與環境保護和保護相關的合法權利,並向遭受此類損害的個人或人員提供救濟和賠償,或對被告處以罰款。

常見問題

問1:什麼是國家綠色法庭?為什麼設立它?

答:國家綠色法庭是根據 2010 年《國家綠色法庭法案》的規定設立的專門司法機構,其唯一目的是審理環境案件。

問2:國家綠色法庭是憲法機構嗎?

答:不是。國家綠色法庭是根據 2010 年《國家綠色法庭法案》設立的法定司法機構。

問3:誰可以向法庭提起訴訟?審理哪類案件?

答:任何發現任何可能造成重大環境破壞的活動的人,都可以提起訴訟。由於這種(環境)破壞是公眾關注的問題;因此,投訴人是否直接受到該問題的影響並不重要。

法庭審理所有與環境相關的案件(特別是《國家綠色法庭法案》附表中提到的那些案件)。

問4:是否需要聘請律師才能向法庭提起訴訟?

答:不需要,此類案件無需聘請律師。受害方可以親自向法庭提出申請,並可以提交投訴/案件。

問5:法庭的判決具有約束力嗎?

答:是的,法庭的判決具有約束力。由於賦予法庭的權力與 1908 年《民事訴訟法》中的民事法院相同;因此,法庭的命令和判決對當事方具有強制執行力和約束力。

更新於:2023年1月11日

瀏覽量:353

開啟你的職業生涯

完成課程獲得認證

開始學習
廣告
© .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