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機構法:概覽
法律服務機構法於 1987 年由印度議會立法並透過,並於 1995 年 11 月 9 日生效。其目的是在平等機會的基礎上,建立一個全國性的標準網路,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和合格的法律服務。國家法律服務管理局 (NALSA) 是根據 1987 年的法律服務機構法設立的,負責監督和評估法律援助計劃的執行情況,並制定符合該法的法律服務政策和程式。
法律的宗旨和範圍
國家法律服務管理局 (NALSA) 確定了該國多元化人口中邊緣化和被排斥群體的特定類別,旨在接觸到他們。然後,NALSA 制定各種計劃,以實施預防性和戰略性法律服務計劃,由各級法律服務機構承擔和執行。作為履行所有這些職責的一部分,NALSA 與各州法律服務機構、地區法律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密切合作,以培養一種戰略性和協調一致的方法,以確保各機構和利益相關方的高效和有效運作。這包括定期資訊交流;監測和更新當前使用各種計劃的實施和進展情況;並培養這種方法。
法律的目的
法律服務機構法於 1987 年由議會透過,並於 1995 年 11 月 9 日生效。其目的是為社會中較不幸運的成員建立一個全國一致的免費和合格法律服務網路。
下表說明了該法案中提到的條款
章節 | 條款 | 詳情 |
---|---|---|
I | Sec−1 至 2 | 初步 |
II | Sec−3 至 5 | 國家法律服務管理局 |
III | Sec−6 至 11B | 州法律服務管理局 |
IV | Sec−12 至 13 | 獲得法律服務的權利 |
V | Sec−14 至 18 | 財務、會計和審計 |
VI | Sec−19 至 22 | 人民法院 |
VIA | Sec−22A 至 22E | 訴訟前調解和和解 |
VII | Sec−23 至 30 | 雜項 |
1987 年法律服務機構法的主要要素
主要關鍵要素包括:
根據法律的規定製定提供法律服務的政策和指南;
根據法律的規定製定提供法律服務的最有效和最具成本效益的計劃;
向州和地區當局撥付適當的財政撥款;
在消費者保護、環境保護或任何其他特別關注上述其他成員的問題方面,透過社會正義訴訟採取必要行動,擁有中央政府規定的此類經驗和資格,由該政府與印度首席大法官協商提出;
組織法律援助診所,特別是在農村地區、貧民窟或勞工殖民地,其目標是雙重的,即教育弱勢群體瞭解他們的權利,並促進人民法院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手段;
鼓勵使用談判、仲裁和調解等糾紛解決方法;
開展和促進法律服務研究,重點關注窮人對這種服務的需要;
盡一切必要措施確保遵守憲法第四部分 A 中規定的公民基本義務;定期監測和評估法律援助計劃;
採取必要措施提高公眾的法律素養和法律意識,特別是教育社會弱勢群體。為各種自願社會服務機構的具體專案提供補助金;
密切關注州當局、地區當局、最高法院法律服務委員會、高等法院法律服務委員會、塔盧克法律服務委員會、自願社會服務機構和其他法律服務組織的活動;以及
特別努力爭取基層自願社會福利機構的支援。
根據該法案,什麼是 NALSA?
為了讓州法律服務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法律服務計劃,NALSA 制定了政策、概念和指南,並制定了實用且經濟的方案。
NALSA 的職能
州法律服務機構、地區法律服務機構、塔盧克法律服務委員會等必須定期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根據該法案有資格獲得免費法律服務的人員包括:
結論
國家法律服務管理局 (NALSA) 負責根據 1987 年法律服務機構法提供這些服務。放棄免費法律諮詢可能包括:讓律師代表您出庭;提供判決、命令、證據筆記和其他法庭檔案的認證副本。
該機構的權力非常廣泛,涵蓋了實現本法目標所需的所有潛在行動,為法律服務計劃的適當實施提供了基本指導。唯一的要求是以誠實和真誠的方式執行這些規定。
常見問題
問:1987 年法律服務機構法賦予了哪些權力?
1987 年法律服務機構法設立了國家法律服務管理局 (NALSA),負責監督和評估法律援助計劃的實施情況,並根據該法制定提供法律服務的政策和指南。
問: 根據法律服務機構法,誰有資格獲得法律服務?
如本法第 13 條第 (1) 款所述,任何符合第 12 條規定的人都有權獲得法律服務,但須經相關法律服務機構確認該人有充分理由提起或抗辯該事項。
問: 免費法律援助是否僅限於下級法院案件?
不,免費法律援助不僅適用於下級法院的案件。從印度的下級法院到最高法院,有需要的人都會獲得法律援助。這些弱勢群體在低階法院、高等法院和印度最高法院都由法律援助律師代表。
問: 哪些型別的案件有資格獲得免費法律援助?
如本法第 13 條第 (1) 款所述,任何符合第 12 條規定的人都有權獲得法律服務,但須經相關法律服務機構確認該人有充分理由提起或抗辯該事項。因此,對申請或拒絕申請的案件型別沒有限制。只要該人符合本法第 12 條規定的資格要求,所有型別的案件都涵蓋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