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救濟法:概述
具體救濟法是由議會透過的一部法律法規,旨在處理救濟或追回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該法案的主要目的已體現在該法規的名稱中,即具體救濟。遵循受損方有權根據1963年具體救濟法獲得救濟的理論。事實上,當一個人違反與另一個人達成的特定承諾或合同時,本法案就會發揮作用。1872年印度合同法被認為將本法案包含在其分支之一中。
概述
本法案是為了界定、更新和修訂與某些特定救濟相關的法律而制定的。以下法案包含分為3部分的條款,進一步細分為8章。
目錄
下表顯示了具體救濟法案的目錄。
部分 | 章節 | 條文 | 具體內容 |
---|---|---|---|
第一部分 | 第1-4條 | 緒論 | |
第二部分 |
第一編 | 第5-8條 | 追回財產佔有 |
第二編 | 第9-25條 | 合同的具體履行 | |
第三編 | 第26條 | 文書的更正 | |
第四編 | 第27-30條 | 合同的解除 | |
第五編 | 第31-33條 | 文書的撤銷 | |
第六編 | 第34-35條 | 宣告判決 | |
第三部分 | 第七編 | 第36-37條 | 一般禁令 |
第八編 | 第38-44條 | 永久禁令 |
什麼是具體救濟?
本法案對個人權利的執行提供特殊救濟,而不是對刑罰立法的實施,如本法案第4條所述。由於本法案的執行完全基於每個人的民事權利,因此必須證明其實體性質。簡單來說,具體救濟與為其民事權利受到侵犯的人提供賠償有關。其主要目標是強調權利,如果案件存在懲罰性因素,則可能需要建立該方面以證明其存在。
法案中提到的補救措施
根據具體救濟法案的條款,法院可以授予以下型別的補救措施−
重新獲得控制或追回財產佔有
合同的具體履行
文書的更正
合同的撤銷
文書的撤銷
宣告判決
禁令。
追回佔有
1963年具體救濟法的基本原則在於“佔有本身就是所有權的初步證據”。本法案涵蓋的追回佔有包括兩類:動產的追回和不動產的追回。
追回不動產的佔有
追回動產的佔有
合同的具體履行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合同的具體履行,這些情況在第10條中概述。具體履行通常由法院酌情決定,但有一些具體的要求如下−
無法確定合同未履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何時發生。
當貨幣補償不足,因為合同未履行。
無法具體履行的合同
根據第14條,以下合同不得明確強制執行−
當付款是足夠的補償,並且行為未履行。
包含大量細節且對當事方具有個人意義的合同無法完全強制執行。
合同要求持續進行法院無法監督的工作。
性質可能被識別的法院。
可以強制具體履行合同的人
第15條規定了可以明確強制履行合同的人,包括−
合同的任何一方或訴訟的任何一方。利益或主要代表,其包含某些基本要素。
任何特殊的才能或資格。
利息承載本金無權獲得特定履行。
當租客對財產簽訂了終身合同;當合同是為了結束婚姻時
當合同是為了緩和家庭內部緊張關係時。
受損方的權力
當合同已成功取消時,受損方可能有權獲得完全利益恢復和賠償,以維護法治。
結論
根據1963年具體救濟法案,向訴訟當事方授予了許多救濟。制定了不同的救濟和執行政策,目的是為每個人提供公平的賠償。本法律行為的基本目標是確保沒有人遭受損失和損害,並且能夠追回因非法獲取而獲得的任何利益,即造成這種情況的個人。本法律側重於向所有當事方提供正義,而不是不公平地偏袒一方。
現行法律規定,除非法律本身明確或間接地規定相反,否則程式性法律的修改始終被視為具有溯及力。鑑於上述權威,很明顯,具體救濟法案和任何後續修訂都必須被視為程式性的。因此,即使訴訟可能在其執行之前發生或基於較早日期的索賠,2018年具體救濟(修訂)法案也將溯及適用,即適用於該法案生效之日後的所有訴訟。
常見問題
Q1. 具體履行令是法院命令嗎?
A1. 具體履行與禁令補救措施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命令一方做某事,而後者則要求一方不做某事。在訴訟(例如違反合同訴訟)結束後,可以將禁令作為補救措施授予。
Q2. 誰無權獲得具體履行?
A2. 根據第20條獲得合同替代執行的人,或喪失自行履行合同能力的人,或違反合同任何基本條款或在合同方面實施欺詐的人,無權獲得合同的具體履行。
Q3. 誰有資格根據1963年具體救濟法獲得救濟?
A3. 有權佔有特定不動產的人,可以按照1908年民事訴訟法典(1908年第5號)規定的方式收回該不動產。通俗地說,該條款規定,任何擁有不動產合法所有權的人都可以透過正確的法律途徑控制該財產。
Q4. 具體履行的例子是什麼?
A4. 例如,如果業主違反了出售特定房產的合同,法院可能會發布具體履行令,指示賣方完成交易,並將買方置於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原本會處於的相同位置。
Q5. 具體履行包括哪些組成部分?
A5. 總之,當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時,可以進行具體履行
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具體且明確的條款
義務和補救措施的互惠性
不存在欺詐或強迫
不存在法律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