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知情權法案:概述


根據印度憲法第19條第(1)款(a)項,該國每個公民都享有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由於一個人如果沒有足夠的知識和可用的設施,就無法形成一個知情的意見,因此這項權利既延伸到資訊的給予,也延伸到資訊的接收。第19條第(1)款中規定的基本權利確保了了解和尋求資訊作為其基本組成部分的自由。

此外,最高法院裁定,憲法第19條第(1)款賦予公民獲得關於公共關注主題資訊的權利。印度第一部處理資訊權的主要立法——2002年資訊自由法案於12月4日透過,但並未立即公佈。一個國家諮詢委員會。國家諮詢委員會(NAC)由團結進步聯盟(UPA)政府於2004年成立,並就2002年資訊自由法案的修訂提出了建議。

人民院和聯邦院分別於2005年5月11日和12日通過了修訂後的法律,稱為“2005年資訊知情權法案”。該法案於2005年6月15日獲得印度總統批准,並於2005年10月12日生效。

目標

主要目標是

  • 建立一個可行的框架,使公民能夠獲得政府部門掌握的資訊。

  • 促進政府及其機構運作中的問責制和透明度。

  • 規定在州和聯邦一級設立資訊委員會,以履行本法案的職責並行使其權力。

2005年資訊知情權法案的意義

根據2005年資訊知情權法案,公民可以質疑政府中使用的保密性和濫用權力行為。透過聯邦和州一級的資訊委員會可以獲得此類材料。資訊知情權資料可以被視為公共利益,因為它與公民的利益相關,並且是健康、透明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申請要求提供各種主題的資訊,從要求政府對基本權利和權利的履行負責,到質疑國家最高職位。

相關政府

根據2005年資訊知情權法案,術語“相關政府”在該法案的第2條(a)款中有定義。處理資訊權的政府或公共機構被稱為相關政府。此類機構由聯邦屬地政府、州政府或中央政府建立、組成、擁有、管理或主要資助。

主管機關

該法案的第2條(e)款定義了“主管機關”。負責根據憲法要求運作的自治機構的機關被稱為主管機關。該機關最終負責在這些機構中執行資訊知情權法案。

本法案中的“資訊”

第2條(f)款概述了資訊知情權下可訪問的資訊型別。資訊包括任何型別的資料,例如

  • 記錄

  • 檔案

  • 備忘錄

  • 電子郵件

  • 新聞稿

  • 建議

  • 日誌簿

  • 合同

  • 報告

  • 意見

公共機構

第2條(h)款對“公共機構”進行了定義。公共機構是與政府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自治機構。以下任何方式都可能將機構與政府聯絡起來。

  • 它是由憲法建立、組成或管理的。

  • 它是由議會法案設立的。

  • 它是由州立法機關法案設立的。

  • 它是由相關部門釋出的通知或命令建立或組成的。

該法案的主要特點

以下是該法案的主要特點

公共部門義務:第4條

  • 在制定任何將影響公眾的重大政策或決策之前,公共機構必須向公眾提供所有相關資訊。

  • 每個公共機構都必須向受其影響的人解釋任何司法或行政決策背後的理由。

  • 特定資訊的公佈:每個公共機構都必須在該法案透過120天內披露特定資訊。以下列出一些示例。

    • 其結構、任務和職能的細節。

    • 其官員和工作人員的權力和責任

    • 用於決策的方法,包括用於監督和問責的渠道。

    • 如果存在此類安排,則應提供有關公共機構參與政策制定或政策實施的任何安排的詳細資訊。

自願提供的資訊:第4條(2)款

根據第4條(2)款,公共機構必須努力定期主動地利用各種溝通渠道向公眾提供資訊。

第4條(3)款和第4條(4)款涉及資訊傳播

公眾可以輕鬆訪問根據第4條(3)款廣泛傳播的資訊。根據第4條(4)款,在傳播資訊之前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 成本效益。

  • 地區的本地語言。

  • 特定地區最佳的溝通方式。

對2005年資訊知情權法案的批評

  • 該法案最大的缺點之一是,官僚機構糟糕的記錄儲存導致檔案丟失。

  • 據報道,存在毫無意義的資訊知情權請求,收集到的資訊也被用來威脅政府官員。

  • 舉報人法案和其他補充措施正在削弱資訊知情權法規的影響。

  • 資訊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不足。

結論

2005年資訊知情權法案是保障公民獲取資訊權的重要法律措施。該法案要求政府及時回應公民的資訊請求。透過訪問https://rtionline.gov.in/(人事、公共申訴和養老金部以及人事和培訓部的專案),公民可以向中央政府的公共機構提交資訊知情權請求。您可以為公眾提交資訊知情權請求。由州政府管理的實體可以訪問州的資訊知情權入口網站或網站。

常見問題

Q1. 如何使用資訊知情權法案?

答:任何公民都可以向指定官員支付10盧比申請資訊知情權。

Q2. 資訊權是什麼樣的權利?

答:印度最高法院已將資訊權歸類為印度憲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基本權利。

更新於: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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