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概述


為了促進銀行和商業活動的擴充套件,票據法於 1881 年頒佈。其主要目標是將法定貨幣的交換形式化。自英國殖民統治時期首次生效以來,該法的大部分條款都未發生變化。負責監督票據監管制度的機構是財政部。

票據是可以在一宗涉及金錢的法律交易中,從一人轉讓給他人的東西。根據法律,如果某物可以從一方交付到另一方,並且意圖將所有權轉讓給受讓人,無論是否背書,則該物即可流通。自從該概念得到澄清以來,資料中已涵蓋了該法案的其他關鍵組成部分。

什麼是票據法?

1881 年票據法第 13 條規定,本票、匯票或支票,如果可交付給某人或持票人,則為流通票據。流通票據是一種用於付款的紙質檔案,其所有權可以在最終付款完成之前多次變更。換句話說,可轉讓的檔案是流通票據,其中“票據”指檔案,“流通”表示可轉讓。

“流通性”是什麼意思?

流通票據的獨特特徵是其流通性,這表示該票據可以自由轉讓。因此,如果受讓人誠實地並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該票據,並且在這些條件下,沒有對受讓人所有權的任何懷疑,則受讓人的所有權更強。對於此類及時轉讓,指定了一個持票人。根據票據法,如果受讓人沒有獲得更高的所有權,則一些可轉讓的票據也不被視為流通票據,例如鐵路收據、提單、倉單等。

票據的種類

根據 1881 年票據法,只有本票、匯票和支票這三種票據被認為是流通票據。根據使用習慣和慣例,一些其他檔案,如匯票、國庫券、股票認股權證等,也被認為是流通票據,前提是它們包含流通性特徵。

流通票據分類如下:

  • 本票 - 1881 年票據法 (第 4 條) 將本票描述為“書面票據(不包括銀行券或貨幣券),其中包含出票人簽署的無條件承諾,僅向某人或某人的指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

  • 匯票 - 1881 年票據法 (第 5 條) 將匯票定義為“書面票據,其中包含出票人簽署的無條件指示,指示某人僅向某人或某人的指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

  • 支票 - 根據 1881 年票據法,支票是指以特定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並且沒有明確說明應在除見票即付之外的任何時間付款。支票實際上是賬戶持有人向其銀行發出的指示,要求銀行按要求向其中提及的人或持票人支付指定的金額。

票據法的特徵

  • 可移動性 - 票據有助於簡化和便攜化資金流動。透過簡單的交付或合法的背書即可轉移票據的所有權,因此沒有複雜或冗長的流程。

  • 書面形式 - 所有涉及票據的交易都應以書面形式進行。檔案可以是打字、印刷或手寫。

  • 確定的期限 - 付款指示的時間範圍必須已知。此外,如果未提供日期,則必須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如果付款指示取決於便利性和個人喜好,則不能將其視為流通票據。

  • 指定的個人 - 與時間一樣,收款人必須已知或確定。在流通票據中,可能有多個付款人,並且該人可以是公司、另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或授權的個人。

該法的修正案

票據法已適時修訂,以消除可能削弱票據法效力的任何不一致之處或其他障礙。該制度的廣泛接受以及人們在生活的方方面面(無論是商業還是個人)使用票據,使其成為必要。電子資料共享和技術的進步限制了早期制定的法規的適用範圍。

農業曾經是主要的產業,大多數交易都是用現金進行的。然而,隨著工業和服務業的擴充套件,普通民眾更加了解銀行提供的可能性,這導致透過銀行轉賬的資金量增加。由於它們是轉賬資金的最佳選擇之一,因此票據長期以來一直廣泛應用於商業和銀行業務。某些過時的立法已經破壞了票據的宗旨。支票拒付數量的增加表明需要進行修改以堵塞漏洞。

2002 年的修訂透過增加第 143 條至第 147 條的新條款,擴充套件了母法案的適用範圍並減少了其侷限性。修正案和新增的五條條款於 2002 年 2 月 6 日生效。這些條款屬於第十七章,主要涉及刑事條款,因為違反這些條款可能會導致在現金不足的情況下拒付支票的指控。

根據第 143 條,刑事訴訟法第 262 條至第 265 條的規定應根據案件的事實予以適用,該條規定了法院處理屬於一類司法治安法官或大都市治安法官管轄範圍內的案件的權力。

票據法第 144 條描述了各種傳喚方法。當治安法官向被告發出傳喚時,他或她可以將傳喚副本透過快遞或法院允許的其他快遞服務傳送到被告的原住所、營業場所或盈利性工作場所。

根據第 145 條,宣誓書上的證據是投訴人提供的證詞,並且可以作為根據上述法律進行的任何調查、審判或訴訟中的證據,但需遵守所有合理的例外情況。如果法院發現此類情況,則可以傳喚在宣誓書中提供事實證詞的任何證人。

結論

該法案是商業和金融事務中的基石。如果在該法案中指定,它將成為所有在金融交易中經歷任何型別不法行為的人的指路明燈。在瞭解了法律的一些組成部分之後,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任何型別的違規行為或民眾犯下的任何自願錯誤方面,該國的法律都非常嚴格。

該法案偶爾會進行修訂以解決金融問題。由於當事方之間發生爭議的可能性較小,並且可以透過法律或其他方式解決,因此該法案也有助於商業可及性的發展。對於勤勞的人們來說,修訂後增加的一些獨特條款是一種福音。

常見問題

Q1. 什麼是流通票據?

A1. 1881 年票據法第 13 條對“流通票據”一詞進行了定義。單詞“negotiable”源於古法語單詞“negociación”,意思是與人互動、交通、貿易和商業。

Q2. 流通票據包含哪些要素?

A2. 被告必須從其在銀行開設的特定銀行賬戶中開具支票。支票被拒付時,要麼是因為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要麼是因為其包含的金額超過了與銀行簽訂的協議。當支票被拒付退還給支票持有人或出票人時,即構成犯罪。

Q3. 支票跳票是否構成犯罪?

A3. 支票跳票是一種刑事犯罪,可能面臨兩年監禁、罰款(最高可達支票金額的兩倍)或兩者兼施的處罰。

更新於: 202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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