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特殊婚姻法下的司法分居
在宗教改革之前,由於教會將婚姻視為聖禮以及英國法律的規定,在英國離婚是違法的。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婚姻的雙方,由教會法庭給予“離婚a men's et thoro”(即,脫離扶養關係)的判決,同時也禁止雙方再婚。
由於這並沒有結束婚姻關係,所以這種解決方法並不是離婚。司法分居,也就是我們現在所知的,允許伴侶分開居住,而不解除其婚姻關係的紐帶,如果情況發生變化,將來還有可能重歸於好,搬回一起居住。
什麼是司法分居?
司法分居是一種事實上的離婚,對婚姻的有效性沒有影響。根據1954年特殊婚姻法第23條,如果夫妻不想維持這種婚姻關係,則丈夫或妻子都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根據請願書是否合法來決定如何裁決和採取什麼行動。
特殊婚姻法下的司法分居理由
1954年特殊婚姻法的司法分居理由與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相同,如下所示:
配偶一方可以出於上述任何理由,在婚姻關係中提起司法分居訴訟:
婚姻締結後,另一方與配偶以外的任何人發生自願性行為;或
在婚姻締結時,另一方對申請人進行了殘酷的對待;
在提起訴訟之前,另一方遺棄申請人至少連續兩年;
另一方患有某種嚴重的精神疾病,以至於申請人無法合理地期望與被告同居,或者患有無法治癒的精神錯亂。
另一方患有無法治癒的嚴重麻風病。
另一方患有傳染性性病;或
另一方加入了宗教組織並放棄了世俗生活。
那些本來會知道另一方還活著的人,至少七年沒有聽說過另一方還活著;
妻子還可以出於以下額外理由要求司法分居:
當她和她的丈夫結婚時,她的丈夫已經與另一名女子結婚,或者她的丈夫的妻子仍然在世。無論情況如何,另一位妻子都必須在提起訴訟時在場。
丈夫在婚姻締結後犯有強姦、雞姦或暴行;
儘管她當時分居,並且此後在根據1956年印度收養和撫養法(第78號)第18條或刑事訴訟法(1898年第5號)第488條相應的條款頒佈此類判決或命令後恢復了同居,但已針對丈夫釋出了判決或命令,要求其向妻子支付撫養費。
她的婚姻,無論是否圓房,都是在15歲之前締結的,並在她達到該年齡後否認了該婚姻關係。
結論
種姓制度在印度文化中並非新概念。歷史上,許多帝國都因其存在的種姓制度而覆滅。無法確定其起源,但它可能即將走向終結。如果透過適當修訂的1954年特殊婚姻法,人們將可以自由地與他們選擇的人結婚,而無需考慮種姓、社群、宗教或文化禁忌。特殊婚姻的目的是儘可能地保護夫妻不受社群憤怒的影響。
常見問題
Q1. 離婚和司法分居哪個更好?
答:離婚和司法分居的主要法律區別在於,前者允許雙方重新結婚,而後者則不允許。在任何離婚判決申請中,法院也可以考慮司法分居判決中達成的條款。
Q2. 司法分居是否結束婚姻?
答:法律分居,通常稱為“司法分居”,是在不離婚或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結束婚姻的一種方式。它使您和您的配偶能夠正式決定財務和生活狀況等問題,同時維持您的婚姻或民事伴侶關係地位。
Q3. 司法分居的法律通知是什麼?
答:司法分居的法律通知是一方配偶正式傳送給另一方配偶的書面通知,表明其打算進行司法分居。另一方面,司法分居是一個允許已婚夫婦在法律上仍保持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分居生活的法律程式。
Q4. 司法分居判決是什麼?
答:司法分居判決是法官釋出的法庭命令,規定了您和您的配偶不再同居的條件。司法分居會阻止您再次結婚。
Q5. 司法分居的時限是多少?
答:在所有個人法律中,司法分居期限為一年。司法分居期間為夫妻解決婚姻糾紛和誤解提供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