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贍養費: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第25條
離婚的經濟影響可能會降低申請人的生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甚至會威脅到他們的生存。這為制定贍養費和撫養費條款提供了法律依據,其目的是在合法分居或離婚的情況下補償配偶。本文闡明瞭配偶在某些情況下應享有的權利和責任。

贍養費的含義是什麼?
贍養費源於拉丁語短語“Alimonia”,意思是維持生計。它指的是配偶有義務支付給妻子的一筆津貼或款項,以維持她的生計。
贍養費和撫養費這兩個術語是同義詞,但在全國不同地區的使用方式有所不同。它指的是離婚或合法分居後向配偶提供的經濟支援。該條款僅適用於婚姻有效的當事人。
永久贍養費和撫養費
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第25條賦予法院權力,可以判決任何一方配偶有權要求永久贍養費和撫養費。此類贍養費或撫養費應在“判決時”或之後任何時間確定。本條規定賦予法院權力,可以判決以下任何一項:
一次性總額付款。
每月付款。
定期支付,期限超過申請人的壽命。
贍養費和撫養費的型別
贍養費和撫養費分為兩類:
臨時贍養費和撫養費
永久贍養費和撫養費
臨時贍養費和撫養費
臨時撫養費是根據一項條款,丈夫應在法院訴訟期間支付妻子的生活費。此外,丈夫有義務償還妻子的訴訟費用。
永久贍養費和撫養費
此規定在婚姻解除或法律分居後生效,丈夫必須支付法院確定的任何款項。根據期限,付款可以定期或一次性支付。
任何判決的透過
第25條規定的贍養費和撫養費權利取決於法院是否按照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第9條至第13條規定的方式做出判決。在**Chand Dhawan訴Jawaharlal Dhawan案,(1993) 3 SCC 406**中,最高法院裁定,“作出任何判決”是指在根據本法作出任何實質性救濟的判決時可以作出永久贍養費的命令,而不是在主要請願被駁回或撤回時。 “判決”一詞是指根據本法第9-13條作出的破壞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判決。如果拒絕根據這些條款中的任何一條給予救濟,則不能根據第25條提供贍養費和撫養費救濟。如果配偶由於主要訴訟失敗而無法根據第25條獲得救濟,則該配偶可以根據印度收養和撫養法第18條尋求支援。
這方面另一個關鍵點是,根據本法第11條被宣佈無效的第二任妻子是否有權根據本法第25條獲得撫養費。最高法院在**Savitaben訴古吉拉特邦案,AIR 2005 SC 1809**中裁定,當婚姻因重婚而被宣佈無效時,妻子無權根據印度教婚姻法獲得撫養費。後來,在**Ramesh Chandra Daga訴Rameshwari Daga案,AIR 2005 SC 422**中,最高法院裁定,在先前婚姻進行期間締結的無效婚姻的配偶,在宣佈婚姻無效後有權獲得撫養費。
撫養費的數額
第24條和第25條沒有規定確定撫養費數額的嚴格規則。這將取決於多種因素,例如:
配偶的經濟狀況和行為。
婚姻持續時間
子女的教育和撫養。
配偶的賺錢能力
申請人的其他合理需求
法院在判決訴訟期間的撫養費方面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但不得任意使用。它應屬於本條的管轄範圍,並應遵循健全的婚姻法標準。
變更或撤銷命令
本法第25(2)條規定,經證明情況發生變化,法院可應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調整、修改或撤銷任何永久贍養費令。但是,由於一次性總額付款令是一次性付款,因此不能更改或修訂。第25(3)條還設想以下兩種情況,如果獲得判決的人:
再次結婚。
如果是妻子,她沒有保持貞潔。
在婚外,丈夫與任何女性發生性關係。
結論
在印度,每項撫養費法律都不同。其中一項條款是印度教婚姻法第25條。印度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人們也在成長,並試圖擺脫50年代和60年代的思維定勢。在當今世界,男女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某些法律規定可能被忽視,必須加以修改。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第25條第2款和第3款就是例子。
常見問題
問1. 妻子在獲得永久贍養費後可以要求撫養費嗎?
答:如果妻子在雙方同意離婚時獲得一次性永久贍養費作為最終和解,她以後就永遠不能再要求撫養費。
問2. 誰可以要求永久贍養費?
答:根據印度教婚姻法第25條,只有妻子/丈夫有權獲得永久贍養費,子女無權獲得任何款項。
問3. 永久贍養費和撫養費是什麼?
答:永久贍養費是一次性支付給離婚妻子的維持生計的款項,而撫養費是在離婚令發出之前、期間和/或之後,丈夫每月支付的款項。
問4. 哪些法院有權判決永久贍養費和撫養費?
答:最高法院指出,判定的永久贍養費數額必須適合當事人的情況和配偶支付撫養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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