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教法中的再婚
如果第一次或之前的婚姻仍然有效,那麼再婚被稱為重婚。簡單來說,當一個人在第一段婚姻仍然存在的情況下再婚時,就會發生重婚。一個人在配偶尚在世的情況下締結婚姻,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因此被視為無效。
儘管在印度是非法的,但重婚在農村地區仍然普遍存在。由於法律地位和社會實踐之間的這種衝突,第二任妻子或重婚的受害者幾乎沒有任何法律權利或保護。第二任妻子可能有機會從丈夫那裡獲得贍養費;但是,這取決於法官的酌情決定,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根據印度教法,再婚的含義是什麼?
再婚是指“在已經合法結婚的情況下與另一個人結婚的行為”。顧名思義,該術語暗示了婚姻的二元性,即男性或女性在受先前一夫一妻制婚姻約束的情況下與另一配偶結婚。
根據印度教法,只有在丈夫或妻子還活著的情況下,再婚才構成犯罪。即使是在第一任妻子的同意下進行的,也構成犯罪。
以下情況不適用:
第一段婚姻的丈夫或妻子已經去世;或
第一段婚姻已透過離婚判決解除;或
之前的婚姻無效或被宣告無效;或
七年來一直沒有配偶的訊息。
印度刑法典第 494 條免除在配偶失蹤七年後締結婚姻的再婚的懲罰。
在Kanwal Ram訴HP管理局案 (1966年印度最高法院614號判決;最高法院判例報告(1)539頁)中,最高法院表示,再婚必須核實基本儀式。即使被告承認犯罪,也仍然需要證明再婚的存在。否則,它不會被視為重婚,而只會視為簡單的通姦行為。
婚姻的有效性
如果滿足以下要求,任何兩個印度教徒都可以結婚,具體來說
一夫一妻制
該標準禁止重婚或一夫多妻制,並提倡一夫一妻制。如果某人的配偶在結婚時仍然在世,則可能禁止其再婚。但是,必須記住,一個人的第一次婚姻應該是法律認可的結合。
重婚: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第5(i)條
第5(i)條禁止重婚和一夫多妻制。第11條宣告重婚無效,印度刑法典第494條和第495條對印度教男性和女性進行處罰。只有在進行了必要的婚姻儀式時,才構成重婚罪。
精神健康或能力
它要求雙方在結婚時都具有精神上的健全,能夠做出合法的結婚同意。如果婚姻中的任何一方在結婚時都沒有表現出精神疾病的症狀,並且這種疾病嚴重到使他們不適合結婚和生育子女。
在Tarlochan Singh訴Jit Kaur案 (1986年印度最高法院379號判決)中,法院宣佈婚姻無效,因為妻子在結婚後不久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並且在結婚前沒有向丈夫披露這種疾病。
法定婚齡
新娘和新郎在結婚時必須分別至少18歲和21歲。因此,印度教婚姻法禁止童婚。但是,不遵守此要求並不會使婚姻無效。
避免禁止結婚親屬關係
任何非法親屬關係的程度都不應適用於婚姻當事人。第3(g)條將“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程度”定義為以下任何一種方式將兩個人聯絡在一起的程度
透過直系血親上升和
透過姻親關係。
薩品達關係
根據達摩沙斯特拉,薩品達關係對婚姻至關重要。在米塔克沙拉婚姻法中,“品達”指身體;因此,那些透過血緣或血緣關係相互關聯的人被稱為薩品達。印度教婚姻法接受了米塔克沙拉標準,但它只允許透過父親最多5度的薩品達親屬關係,透過母親最多3度的薩品達親屬關係。
為締結婚姻而進行宗教皈依
如果印度教徒皈依任何其他宗教,他並不會免除其作為印度教徒先前婚姻所產生的義務。因此,在背教後締結婚姻時,他將被視為印度教徒,並且本節的規定將適用。因此,基本上,皈依其他宗教並不能成為在不適用本節規定的情況下再婚的理由,並且仍然將根據締結婚姻時所信仰宗教的個人法律進行處理。
在Sarla Mudgal訴印度聯邦案 (1995年印度最高法院1531號判決)中,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一名男子在放棄印度教後皈依伊斯蘭教並在未與第一任妻子離婚的情況下再次結婚,則該婚姻是非法的。他將根據印度刑法典第494條因犯下重婚罪而受到懲罰。
重婚的法律地位
印度關於重婚的法律包括:
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
根據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第17(1)條,該條規定了對印度教徒重婚的處罰,如果印度教徒在未獲得現有婚姻的解除或在第一段婚姻仍然有效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他們將根據印度刑法典受到刑事起訴。
1936年帕西婚姻和離婚法
根據該法第5條,重婚被宣佈為非法,並根據1860年印度刑法典第494條和第495條規定處罰。
1896年印度離婚法
該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重婚,但該法第60(3)條規定,丈夫或妻子都不應處於先前的婚姻關係中,並且任何做出虛假宣誓或陳述的人將根據印度刑法典第193條受到處罰。本規定指出,本法禁止締結婚姻。
1954年特別婚姻法
根據該法第44條,重婚將根據1860年印度刑法典第494條和第495條進行處罰。與印度教、帕西教、基督教,甚至“特別婚姻”法律不同,1986年穆斯林婦女(離婚權保護)法中沒有關於重婚的具體規定。根據本法,穆斯林男子可以結婚兩次、三次或四次,前提是他平等對待和尊重每位妻子。如果他不遵守,將承擔責任。
印度第二任妻子的權利
沒有關於第二任配偶的具體規定。第二任妻子無權享有任何法律權利,因為這種再婚被認為是無效的。但是,她有有條件的贍養權和財產權。
贍養權
印度教婚姻法中沒有規定允許第二任妻子向丈夫索要贍養費,除非且直到他們的婚姻符合印度刑法典第494條規定的例外情況。根據1974年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二任妻子的婚姻在法律上被視為非法,她無權獲得丈夫的贍養費。在第二任妻子的婚姻無效的情況下,她的子女在達到成年並且無法自食其力之前,有權獲得贍養費。
如果他們有身體或精神殘疾,並且無法自食其力,他們也可以在18歲後向父親要求贍養費。但是,第二任妻子的已婚女兒不受此要求的限制。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已裁定,第二任妻子的婚姻是非法的,她可以要求贍養費,前提是她可以證明她不知道丈夫的第一段婚姻。
財產權
根據傳統,再婚無效,除非符合印度刑法典第494條規定的其中一項豁免。第一任妻子享有的任何權利都不適用於第二任妻子。如果婚姻合法,第二任妻子可能能夠聲稱擁有丈夫的財產。第二任妻子的婚姻被法律視為無效和非法,她沒有權獲得贍養費。但是,如果她能夠證明她不知道丈夫的先前婚姻,她可以要求贍養費。再婚子女與第一段婚姻子女一樣,有權繼承父親的財產。
第二任妻子的孩子有資格繼承丈夫的婚前財產,但無權要求繼承丈夫的祖產。如果婚姻不被法律認可,丈夫可以透過遺囑將其婚前財產留給任何人,包括第二任妻子。但是,如果配偶去世時沒有立遺囑,其財產將根據適用的繼承法分配給其繼承人。只要是在與第一任妻子離婚後或第一任妻子去世後發生的,第二段婚姻將被視為合法,第二任妻子將完全有權繼承丈夫的祖產和婚前財產。
結論
由於再婚在社會上存在汙名,並且存在許多問題,政府應該解釋這項規定。這些女性因此經歷了許多問題,並受到社會甚至自己家庭的汙名化。這些女性因此得不到社會或甚至自己家庭的幫助。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缺乏支援,她們會感到失敗和無助。為了第二任妻子的福祉,需要某種形式的規定來界定她們的財產和贍養權。法律應該明確規定第二任妻子丈夫財產的具體數額,無論該財產是繼承的還是自己賺取的,以便她有一個居住的地方,並能夠維持最基本的需求。
常見問題
Q1. 為什麼重婚是可處罰的罪行?
A1. 根據印度刑法典第 494 條,印度禁止重婚。根據法律,任何人在已婚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都應被視為犯了罪並應受到懲罰。這是因為,由於丈夫或妻子尚在世,因此婚姻無效。
Q2. 如果有人隱瞞第一段婚姻並締結婚約怎麼辦?
A2. 可以根據《刑法典》第 415 條提起詐騙投訴。
Q3. 是否有必要強制進行婚姻登記?
A3. 最高法院已強制要求婚姻登記,以防止再婚和童婚;但是,透過傳統方式進行的婚姻同樣有效,即使他們沒有登記婚姻,他們(作為夫妻)的關係也不會受到影響。
Q4. 參加再婚是否構成教唆重婚?
A4. 已確立的法律是,僅僅參加再婚並不會自動使親屬或參與者對重婚承擔教唆責任,因為教唆意味著對犯罪行為的積極建議或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