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第14條


婚禮是印度教家庭生活中最重要的事件,它體現了每一個社會責任、親屬關係、傳統價值、激情情感和經濟資源。婚禮的準備和執行最能體現印度社會制度的眾多差異。

什麼是婚姻?

在印度,幾乎每個人都認為婚姻至關重要。婚姻是人生的一個重要轉折點,標誌著成熟的開始。一般來說,在印度,這種轉變並非單一人的決定,而是許多人努力的結果。即使一個人出生在一個特定的家庭,對這件事沒有發言權,也會被分配一個沒有發言權的配偶。

婚禮策劃對新娘和新郎的父母和其他親屬來說都是一項巨大的工作。除了社會重組的形成和重組,以及家庭的生物繁殖之外,婚姻夥伴關係還包括一些收入再分配。

就印度教的親屬關係和婚姻模式而言,印度大致分為北部和南部兩個地區。中部、北部山區和東部地區的不同民族和部落群體則實行其他習俗。印度教婚姻法教導印度教徒如何締結正式的婚姻關係。除了賦予新娘和新郎同居的權利外,它還為他們的親屬和子女帶來穩定感,使他們免於擔心父母。

印度教婚姻法第14條

根據第14條,在結婚第一年內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因此,一年可以被視為解決、整理、理解和溝通彼此問題的法律時限。因此,除非一年期限已過,否則任何法院均無權受理離婚申請。如果原告面臨極度困難或被告行為極其惡劣,法院可在收到符合高等法院規範的申請後,允許提交申請。但是,如果法院在聽取申請後認定存在事實歪曲或隱瞞案件性質的情況,則可以駁回申請,且不損害當事人的權利。

印度教婚姻法第14條為重新考慮和和解提供了一個視窗,承認伴侶之間性格差異可以透過時間來解決,不應將其作為解除婚姻的理由。

在駁回根據本條在結婚週年紀念日之前提起離婚申請的申請時,法院必須考慮任何婚生子女的利益,以及當事方在結婚週年紀念日之前達成協議的合理可能性。

第14條規定,在結婚之日起未滿一年,不得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第14條的限制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被緩和——**

  • 存在特殊困難。

  • 存在極度惡劣行為。

公平審判規則原則

根據公平審判規則,如果對這些法律規定有充分的,而不是完全的遵守,則可以認為那些性質上屬於諮詢性而非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得到了遵守。HMA第14(1)條以非阻礙條款開頭,但HMA第14條第(1)款的但書使這項法律規定成為“指示性”而非“強制性”的,並且正如前面所述,一旦法律規定具有指示性性質,需要考察的是對法律規定的充分和/或足夠的遵守,而不是對相關法律規定的嚴格遵守。

印度教婚姻法第14條的例外情況

孟買高等法院做出了一些例外判決,裁定,儘管印度教婚姻法有明確禁止,但如果一方“面臨特殊困難或極度惡劣行為”,配偶可以在結婚一年後尋求離婚。

在本案中,一名城市居民在結婚45天后離開丈夫家,10個月後提出離婚。她於1998年4月結婚,1999年2月在班德拉家庭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法院認定她的說法,即她的丈夫和婆家對她進行精神折磨之後,婚姻以殘酷為由被解除。

丈夫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他的律師薩欽德拉·謝蒂和尼蘭詹·莫格雷辯稱,根據第14條,家庭法院本不能在一年期限屆滿之前審理該申請,因為該申請是在期限屆滿之前提出的。

然而,它指出,當“申請人面臨被告造成的嚴重困難或惡劣行為時”,家庭法院可以審查離婚申請。

法官們指出,第14條對配偶遭受特殊困難或惡劣行為的情況作出了例外規定,即使他們同意其目的是為了勸退年輕夫婦以輕率和不負責任的理由提出離婚。

案例法

Rishu Aggarwal訴Mohit Goyal [MAT.APP. (F.C.) 110/2021 & CM APPL. 41458/2021]

首席法官Vain Sanghi和法官Jasmeet Singh組成的分庭指出,印度教婚姻法第14條旨在勸退夫婦草率地打破神聖的婚姻紐帶,並認為該法第14條規定的強制性一年期限鼓勵夫婦冷靜下來,重新考慮他們的婚姻。

Sankalp Singh訴Prarthana Chandra [2013 SCC OnLine Del 855]

德里高等法院在本案中裁定,在被告存在極度困難或惡劣行為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允許在結婚週年紀念日之前提起申請。但是,當事人必須證明他們的相互同意並非透過壓力、影射或不正當影響獲得。還需要證明沒有和解的可能性,並且當事人充分理解其決定的含義。

結論

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有幾項離婚規定。“離婚是婚姻的解除,”印度教婚姻法規定。關於離婚的三個基本思想是過錯理論、雙方同意概念和不可挽回理論,而過錯理論在印度離婚中是有效的。如果一方配偶被認為對婚姻過錯負有責任或承擔責任,則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對於無辜的配偶來說,離婚是可能的。通姦、遺棄、改宗、麻風病、殘酷行為和其他因素被指定為印度教婚姻法中印度教婦女離婚的理由。然而,許多哲學家反對離婚的概念。印度教已婚婦女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申請贍養費。因此,無辜的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常見問題

Q1. 什麼是離婚申請?

A1. 如果婚姻當事人無法就一個或多個理由達成一致,離婚申請是一種法律補救措施。離婚申請由一方配偶(申請人)起草,並交給另一方配偶(被申請人)。

Q2. 什麼是法律分居?

A2. 透過法律分居程式,已婚夫婦可以在保持法律婚姻關係的同時,正式停止他們事實上的夥伴關係。法律分居是透過法院判決釋出的。

Q3. 什麼是特殊困難或極度惡劣行為?

A3. 一方或雙方配偶簡單的拒絕性行為不能被歸類為極度惡劣行為。雖然它是“困難”,但當一方或雙方夫婦拒絕與對方發生性關係時,它並不是“極度困難”。

Q4. 什麼是婚姻糾紛?

A4. 與婚姻相關的糾紛通常可能涉及法律糾紛。可能會出現個人、家庭、文化、社會、宗教、法律或政治糾紛,個體婚禮和這些婚姻的特徵也可能出現糾紛。

Q5. 法律分居與離婚相同嗎?

A5. 離婚只能在結婚一年後才能獲得批准,但您可以在婚禮後的任何時候合法地與配偶分居。離婚永遠結束婚姻,而法律分居則暫時免除婚姻責任和義務。

更新於: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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