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合同法1872年第28條


如果協議禁止個人透過傳統法院程式主張其合同權利,或限制執行權利的時間,則該協議無效。如果協議在規定期限後消滅任何一方的權利,或使任何一方免於履行協議條款相關的義務,以防止任何一方執行其權利,則該合同也是非法的,而印度合同法第28條正是處理這個問題的。

法律界一直在努力解釋“限制法律程式的協議”這一條款,議會透過修訂印度合同法第28條對該條款進行了澄清,但這個問題似乎仍然模稜兩可。

限制法律程式的協議(第28條)

雙方之間任何禁止一方或雙方在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將合同訴諸法院的協議均屬無效。根據印度合同法第28條,任何阻止或限制受損方在合同違約的情況下向相關法院或法庭尋求補救的協議均屬無效。根據法律規定,任何消滅一方權利或使任何一方免於承擔義務的協議均屬無效。

禁止當事方透過法律程式在法院或透過仲裁主張其在合同項下的合法權利的協議,被明確視為非法。

簡而言之,如果以下情況,所有協議均屬無效:

  • 如果一方在當事方權利受到侵犯時非法地向相關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

  • 限制受損方聯絡此類法院或法庭的時間。

  • 透過協議,使一方免除責任。

**第97屆法律委員會審查了第28條,並自行提出了修改建議。1997年印度合同(修正)法修正的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28(b)條規定:**

  • 任何協議都不能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消滅任何一方的權利。

  • 任何協議都不能在規定期限屆滿後使任何一方免於承擔義務。

印度法院對限制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非常重視。以下是法院裁定合同因限制司法程式而無效的一些案例:

  • 房東向銀行承諾,在租戶償還全部銀行貸款之前,他不會驅逐租戶,這被宣佈為無效。(Rajendra Singh訴Seesh Pal Singh,2014 SCC OnLine Utt 2644)

  • 禁止成員啟動仲裁併強迫他們在特定時間範圍內進行仲裁的證券交易所章程被宣佈無效。(A. Chandrasekaran訴Yoha Securities Limited,SCC OnLine Mad 3657)。

  • 關於不爭論清算損害賠償金額的協議被認為無效。(Bharat Sanchar Nigam Ltd.訴Motorola India Pvt. Ltd.,(2009) 2 SCC 337)。

  • 內部衝突解決程式不等同於仲裁,不能阻止民事法院的管轄權。(Dilip Kumar Kar訴Hindustan Steel Works Construction Ltd.,2015 SCC OnLine Tri 1023)。

另一方面,通常具有當事方在某事項中作出決定之前放棄上訴權利效力的協議,被認為是合法的。

根據第28條無效的協議型別

印度合同法第28條規定,雙方之間任何阻止一方或雙方在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將合同訴諸法院的協議均屬無效。任何否定一方權利或使任何一方免於承擔責任的協議均屬無效,任何阻止或妨礙受損方在合同違反的情況下向司法法院或法庭尋求補救的協議也屬無效。明確禁止當事方在法庭或透過仲裁主張其在協議項下的合法權利的協議被認為是無效的。

因此,如果一方非法地前往合適的司法機關,如果其中一方的權利受到侵犯,如果受損方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的時間受到限制,或者如果任何協議使一方免除責任,則所有合同均屬無效。

例外情況

此規則有三個例外情況。

  • **第一種情況**指出,該條款並未使雙方或多方之間的合同無效,該合同規定,他們之間可能出現的關於任何一項或多項事項的任何爭議,將透過仲裁解決,並且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唯一可判給的損害賠償金將是仲裁中設定的金額。

  • **第二個例外情況**是,本條並未使已經經其許可將爭議提交仲裁的兩人或多人之間的任何書面合同無效,也未影響當時存在的關於提交仲裁的任何立法規定。

  • **第三個例外情況**並未使任何書面合同非法,其中金融機構規定了保證條款或協議,規定在規定的期限(自特定事件發生或不發生導致權利消滅之日起不少於一年)屆滿時,保證權利的撤銷或任何一方免除該保證或協議項下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義務。

並非無效的協議

本條描述了合同產生的權利。它不包括侵權行為或民事或刑事不法行為。本文對規範仲裁的立法沒有影響。**例如,**如果雙方同意將他們之間根據合同可能發生的任何爭議提交仲裁,則該合同有效,並且該條款對當事方同意不上訴至更高法院的協議沒有影響。

因此,該協議得以維持,因為第28條只對法律程式施加了絕對限制;但是,這裡的限制只是暫時的,因為當事方能夠前往司法聽證會,唯一的障礙是敗訴方不允許提交上訴。此外,本條並不排除合同當事方選擇兩個同等勝任的法院中的一個來審理其爭議。

在**A. Milton & Co.訴Ojha Automobile Engineering Company**一案中,有一項協議規定,“根據該協議產生的任何訴訟都可以在加爾各答高等法院解決,而不是在任何其他法院解決”。被告在阿格拉提起訴訟,而原告在加爾各答提起訴訟。該協議被認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被告被禁止在阿格拉提起訴訟。

結論

由於議會討論、修正案的目的和理由以及法律委員會的報告,必須對糾正印度合同法第28條缺陷的改革作出事實和合理的解釋,從而承認立法者的意圖,從而尊重其背後的目的。

一些協議違反政府政策和利益;例如,任何侵犯個人基本權利的協議都被認為是不合憲的,一些違反政府政策的協議在法院中是無效的。然而,這些協議可以在法律上建立,但不能在法庭上執行。

考慮到第28條和印度合同法的各種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使特定條款使某些行為無效,我們始終可以選擇透過侵權法獲得具體的答案,侵權法專門致力於解決此類歧義並協助受損方。

常見問題

Q1. 印度合同法中的第28條是什麼?

A. 任何協議,如果禁止任何一方透過普通法院的慣例法律行動行使其在任何合同項下或與任何合同相關的權利,或限制其如此行使其權利的期限,則該協議在該程度上無效。

Q2. 限制法律程式的第28條協議是什麼?

答:合同法第28條禁止當事方啟動法律程式或行使權利,或縮短當事方行使權利的期限。

問3:什麼是限制性協議?

答:貿易限制協議本質上是一項合同,其中一方同意為了另一方的利益,限制其在特定區域和特定時間內的商業自由。貿易限制協議不受任何勞動法規的保護,因此受合同法管轄。

更新於: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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