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合同法下的保管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當我們交付我們的證券(如銀行關係)、衣物熨燙、送修或維修的物品、從圖書館借閱一定時間的書籍、請鄰居照看房子等時,都會用到這個詞。

保管的含義

“保管”一詞源於法語單詞“baillier”,意思是交付。根據規定,“保管”是指一人將貨物交付他人以用於某種目的,並附有將貨物歸還或按交付人指示處理的條件。

換句話說,保管是印度1872年合同法第148條規定的一個合同術語,指的是將某些貨物交付他人以用於保管一段時間,之後將貨物歸還給原所有人。它僅適用於動產。

此外,交付貨物的人稱為保管人,接受貨物的人稱為受託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託人對貨物擁有控制權。有許多基於保管的商業合同,其中所有權人授予另一方對動產的臨時控制權。因此,在技術、機械、硬體和工程等領域都會簽訂保管合同。在保管合同中,貨物的擁有權仍然屬於實際所有人,即保管人,但貨物的佔有權則轉移給受託人,賦予受託人對貨物的排他佔有權。他們之間存在法律關係。

保管合同中的當事方

  • 保管人 - 交付貨物的人稱為保管人。

  • 受託人 - 受託人是指接受貨物的人。

保管的必要條件

包括 -

協議

保管人和受託人必須達成協議。該協議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迄今為止,保管也可以由法律暗示。例如,在發現貨物的人與貨物所有人之間就存在保管關係。

貨物交付

必須交付貨物。這意味著必須轉移貨物的佔有權。在這方面應提及以下幾點 -

  • 交付必須是自願的;例如,將珠寶交付給持有左輪手槍的小偷並不構成保管,因為交付並非自願。

  • 交付可以是實際的,也可以是推定的。

目的

交付貨物必須是為了特定的目的。例如,將貨物交付給齋浦爾黃金公路公司而不是帕特爾公路公司並不構成保管。

特定貨物的返還

在目的達成或保管期限屆滿時,作為保管標的的貨物必須返還給保管人,或者按照保管人的指示進行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必須以其原始狀態或所需狀態返還相同的貨物。

保管的型別

以下是主要的保管型別 -

基於報酬的分類

  • 無償保管 - 當保管人和受託人之間沒有發生對價時,就會發生無償保管。合同中的雙方都不會基於相互利益行事。

  • 有償保管 - 當保管人和受託人之間發生對價時,就會發生有償保管。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受益。

基於利益的分類

  • 僅為保管人利益的保管 - 保管人僅為自身利益而將貨物交付受託人的保管。

    例如,A 將其貴重物品免費交給其親戚 B 保管。這是一種僅為保管人 A 利益的保管。

  • 僅為受託人利益的保管 - 這是保管人僅為受託人利益而將貨物交付受託人的保管。

    例如,X 免費將其汽車借給其朋友 Y 一段時間。這是一種僅為受託人 Y 利益的保管。

  • 為保管人和受託人雙方利益的保管 - 這是保管人僅為受託人利益而將貨物交付受託人的保管。

    例如,P 將其汽車鑰匙交給 Q,以便他可以送他和 Q 的孩子回家。這是一種為保管人 P 和受託人 Q 雙方利益的保管,因為雙方都受益。

結論

“保管”一詞廣義上是指為了履行某些預先約定的協議而將佔有權轉移給另一個人,這可能要求受託人做某事或反之亦然,以換取某些不需要存在的對價。一般來說,保管人在保管期間無權使用被保管的資產。

常見問題解答 (FAQ)

Q1. 什麼是保管,其型別有哪些?

答:保管分為三種類型:互惠互利的保管、僅為保管人利益的保管和僅為受託人利益的保管。雖然負擔根據保管的型別而有所不同,但受託人必須始終以合理的謹慎對待保管人的財產。

Q2. 保管的三個要素是什麼?

答:保管的存在通常需要三個要素:交付、接受和對價。

Q3. 保管合同中有多少方?

答:它至少需要兩方,一方是保管人,另一方是受託人。這需要一個協議或合同,可以是書面的或口頭的;在簽訂此類協議後,受託人必須將佔有權返還給保管人。

Q4. 保管合同中的最低要求是什麼?

答:保管合同中至少需要兩方,即保管人和受託人。交付貨物的人稱為保管人。接受貨物的人稱為受託人。動產稱為貨物。

更新於: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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