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合同法下出借人和受託人的義務


寄託源於法語單詞“baillier”,意思是“交付”,它指的是任何型別的處理。在法律意義上,它指的是將貨物的所有權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人,以實現特定目的。

第 184 條將寄託定義為一個人將貨物交付給他人以實現某種目的,並受合同約束,即在目的達成後,根據交付貨物的人的指示將貨物返還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交付貨物的人稱為“出借人”,而接受貨物的人稱為“受託人”。

出借人

出借人是指在短時間內放棄其財產所有權的人,但不改變貨物或財產的所有權。

受託人

受託人是指從出借人處接收貨物或財產的個人,獲得其保管權但非所有權。

出借人和受託人的義務

出借人和受託人的義務包括 -

出借人的義務

披露已知缺陷(第 150 條)

如果出借人未能向受託人披露已知貨物缺陷,則他將對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害負責。如果出借人出租貨物,則他對任何已知的缺陷負責。在有償寄託中,他可能僅對其知情但未披露的缺陷負責。

承擔寄託的額外費用(第 158 條)

因寄託合同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必須由出借人承擔。當貨物需要由受託人運送或保管,或對貨物進行某些工作時,出借人需要償還受託人為此支付的所有費用。

在寄託終止前因受託人遭受損失而進行賠償(第 159 條)

即使寄託是為了明確的目的或期限,出借人也可以隨時終止它。受託人因這種終止而遭受的任何損失不得超過從寄託中獲得的利益。如果損失超過利益,則受託人必須由出借人進行賠償。

取回貨物

在受託人到期後或寄託目的達成後歸還貨物時,出借人將收到貨物。如果出借人拒絕取回貨物,則受託人有權就因貨物保管而產生的費用獲得出借人的賠償。

對受託人進行賠償(第 164 條)

如果出借人對貨物的權利有缺陷,並且他沒有權進行寄託,並且受託人因此遭受損失或損害,則出借人將承擔責任。

承擔正常風險的義務

如果受託人已對寄託的物品採取了合理的照顧,則出借人有義務承擔正常損失、貶值和損壞的風險。

受託人的義務

合理注意義務

根據**第 151 條**,受託人需要像一個謹慎的人對待自己類似數量、質量和價值的貨物一樣,對委託給他的物品進行照顧。受託人的義務從他或她收取或接收財產時開始。

不得擅自使用貨物的義務

貨物只能用於將其寄託給受託人的目的。未經授權使用貨物將要求受託人賠償物品的任何損失或損壞。即使是天災或不可避免的事故也無效。**(第 154 條)。**

不得對出借人提出任何不利權利的義務

受託人無權提出“第三人權利”抗辯,即主張貨物屬於第三方。受託人被禁止質疑出借人取回貨物的權利。**1872 年印度證據法第 147 條**

返還貨物增值的義務

受託人有義務將寄託貨物產生的任何增加或利潤返還給出借人。第 163 條規定,除非有相反的合同,否則出借人有權獲得從寄託貨物中獲得的利潤。

返還貨物的義務

**第 160 條**要求受託人返還或交付寄託的貨物。他必須在寄託貨物的時間期限屆滿或寄託貨物目的達成後交付貨物。如果他未能這樣做,則他應對出借人承擔任何損失負責**(第 161 條)**,無論他是否採取了合理的謹慎措施。

不得做出與寄託條款不符的行為的義務

**第 153 條**規定,如果受託人對寄託貨物採取任何與合同條款不符的行為,則出借人可以終止寄託合同並根據寄託取回貨物。

不得將出借人的貨物與自己的貨物混合的義務

受託人有義務不得將其自己的貨物與出借人的貨物混合。如果他將自己的貨物與出借人的貨物混合,則適用以下規則 -

  • **第 155 條**規定,如果受託人在出借人的同意下將其自己的貨物與出借人的貨物混合,則出借人和受託人均按各自的份額對混合物擁有權益。

  • **第 156 條**規定,如果貨物未經出借人同意混合,或者貨物可以分離或分割,則貨物的所有權仍歸各方所有。受託人有義務保護分離或分割的費用,以及因這種未經授權的混合而產生的任何損害。

  • 如果混合的貨物無法分離,則適用**第 157 條**。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有義務賠償受託人因貨物損失而造成的損失。

結論

受託人有責任履行寄託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如果他在履行義務時前後不一或疏忽大意,則根據若干法律要求對其承擔責任。他有一些統一或既定的義務需要遵守,以遵守每一份法律合同,即使合同未規定這些義務,他也不得放棄這些基本義務。

這些義務是寄託合同的核心。義務可能因事實而異,但有一些默示義務,受託人必須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

常見問題解答 (FAQ)

Q1. 出借人和受託人有什麼區別?

答:交付貨物的人稱為“出借人”。接收貨物的人稱為“受託人”。

Q2. 出借人的義務是什麼?

答:出借人有義務向受託人披露其知情的任何寄託物品缺陷,以及實質性地影響其使用或使受託人面臨額外風險的缺陷;如果他未能做到這一點,他將對受託人因這些缺陷直接造成的任何損害負責。

Q3. 出借人對受託人進行賠償的義務是什麼?

答:出借人應對受託人因出借人無權進行寄託、取回貨物或就貨物發出指示而遭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更新於: 202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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