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信託法下的受託人職責與責任


1882年《印度信託法》對管理信託和個人受託人的法律進行了編纂。“inam”一詞可以追溯到其起源於dharmashalas、annachatras、sadavarts、教育和醫療機構、水箱的建造以及出於慈善和宗教目的捐贈財產的願望等等。

什麼是信託?

根據1882年《印度信託法》第2條[3]款,“信託”的定義是:“信託是指附加於財產所有權上的義務,這種義務源於所有者承擔並接受的信念;或為了另一人的利益而表達並接受的信念。”

信託條款如下:

  • 撤銷或宣告信託的人是信託的發起人。

  • 接收信託的人被稱為保護人。

  • 受益人是指從信託中受益的人。受益人利益即受益人利益。

  • 信託財產或信託資金是信託事項。

  • 信託通常是為了全體人員或個人的利益而設立的。

保護人

受託人是被任命管理信託資產的人。受託人必須有持有財產和簽訂合同的能力。

  • 受託人可以是公司,公司是法律上設立的人工法人。

  • 受託人必須明示或透過其行為接受或拒絕給予他的信託。

  • 一個信託可以有多個受託人。

  • 監護權問題在《信託法》第10條[5]款中進行了處理。

  • 該條規定,“任何能夠持有財產的人都可以成為受託人”。

  • 公司可以成為受託人,因為它們可以承擔為其他人或群體利益負責的財產所有權。對發起公司沒有法定限制。沒有人有義務接受一項信託。

根據英國法律,陌生人可以成為監護人;但根據印度法律則不行。

  • 忠誠的人可以是已婚婦女。

  • 可靠的人可以是嬰兒。另一方面,幼兒無法獲得社會的信任。

  • 失業人員可以是發起人。

  • 養母可以是非婚生子女。

預定的監護人可以拒絕接受信託。但是,這必須在某個時間點進行。根據印度信託規則,異議將阻止信託財產的轉移。如果多個提議的受託人被拒絕,則財產將移交給另一個人或其他人,他或她將成為唯一的或共同的受託人。

受託人的職責與責任

1882年《印度信託法》規定了受託人的各種職責和責任,我們將詳細討論:

  • 信託執行 – 受託人負責執行信託協議中規定的信託目的。受託人還必須遵循信託成立時信託發起人給出的指示。如果指示不切實際或非法,則管理人沒有義務遵守。

  • 瞭解信託資產 – 受託人必須瞭解信託資產的細節、下落和現狀,並且還必須採取合理的保障措施。

  • 保護信託財產的所有權 – 受託人必須為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提出的一切索賠進行辯護,並採取合理的措施來執行和保護所有權。

  • 不得產生不利於受益人的所有權 – 受託人受託管理信託財產,並有望並被要求為受益人保持其良好執行狀態。考慮以下情況:受託人受託管理房地產,並被要求將房地產的租金和收入用於受益人。

  • 保管信託資產 – 受託人需要採取合理的保障措施,並以普通人對其自身財產所使用的同等謹慎態度來處理信託資產。另一方面,如果普通人根據法律對其財產採取謹慎態度,則受託人對其信託財產的損失或由此產生的利益不承擔責任。

  • 易腐財產的轉換 – 如果信託財產的性質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會變質並貶值,則受託人被迫轉換財產,即出售並將其轉換為現金收益,並將收益用於受益人的利益。. 這在信託是為許多人連續受益而設立時尤其如此。

  • 對受益人一視同仁 – 當為多個受益人設立信託時,受託人需要公平地在受益人之間分配信託財產的利益,不得偏袒任何人或任何群體受益人。

  • 保護信託資產免受不利受益人的侵害 – 如果信託有多個受益人,並且其中一個或多個受益人實施或威脅實施會損害其他受益人和整個信託利益的行為,則受託人有義務採取措施阻止此類行為。

  • 記賬 – 受託人需要對信託資產進行清晰準確的記賬,並在任何時候根據要求將其交付給受益人。

結論

對《印度信託法》的粗略查閱表明,除了法定特徵外,該法的義務和權力旨在維護脆弱的信託關係,這使得信託得以維持,並實現了信託設立的目的。因此,我們現在可以轉向1882年《印度信託法》中規定的受託人的職責和權力。

常見問題

Q1. 信託成員的責任是什麼?

A1. 受託人有責任就因受託人方面違反而造成的任何損失賠償受益人或信託財產。

Q2. 受託人董事會的三項主要職責是什麼?

A2. 一般受託責任要求受託人在代表組織做出決定時,要將組織的利益置於自身利益之上。這項職責包括謹慎、服從和忠誠的義務。

Q3. 受託人的職責和責任是什麼?

A3. 根據印度信託法,受託人有責任維護信託財產清晰準確的記錄,並在所有合理的時間內根據要求向受益人提供關於信託財產的數量和狀況的完整準確的資訊。

更新於: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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