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合同法下代理人對委託人的義務


受僱為他人從事任何行為或代表他人與第三方發生關係的人被稱為“代理人”。為其從事此類行為或受其代表的人被稱為“委託人”。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的合同被稱為“代理合同”。該合同規定了委託人和代理人的權利和責任。

代理人的主要職責分為兩類:受託責任和代理法要求的一套一般責任。然而,這些一般責任並非代理法所獨有;任何僱員都對其僱主負有這些責任。

代理人的義務

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211條至第221條討論了代理人對委託人的義務。代理人有受託責任,必須在所有與代理關係有關的事務中忠實地為委託人的利益行事。此項義務是對代理合同中規定的義務的補充。受託責任的產生是因為代理是一種信任和信賴的關係。對於代理人違反受託責任,委託人可採取的幾種補救措施包括終止代理關係和起訴代理人索賠損害賠償。

執行委託的義務

每個代理人的首要和最重要的職責是執行委託人的委託。他必須完成交給他的任務。任何未能做到這一點的行為都將使代理人對委託人的損失承擔絕對責任。因此,在許多案例中,判決為:

  • “衡平法的規則是,如果委託人指示代理人投保,而代理人向委託人收取費用,就好像保險已經投保一樣,如果他實際上從未投保,則他本人被視為保險人。”

遵守指示或習俗的義務

當任命代理人代表委託人促成或談判交易時,代理人有義務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為委託人的最佳利益行事。

實際上,為委託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的義務意味著代理人應盡其應有的謹慎和技巧,代表其客戶與第三方談判交易條款,在當時的狀況下最大限度地維護其委託人的利益。

合理的謹慎和技巧的義務

第212條規定了對代理人要求的謹慎和技巧標準。

根據普通法,代理人必須以應有的謹慎和技巧履行其職責。未能達到此標準的代理人,首先被視為疏忽。

一般來說,在特定行業、貿易或職業中,以相關行業、貿易或職業中合理的普通成員所期望的謹慎和技巧履行其職責的代理人,即符合所需標準。

代理人有義務採取合理的謹慎和技巧,併為其疏忽、缺乏技巧或不當行為的直接後果向其委託人賠償,但不需為由此類疏忽、缺乏技巧或不當行為間接或遙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賠償。

避免利益衝突的義務

如果代理人的利益與其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則可能無法有效地代表委託人。因此,在代理交易中,代理人不得從第三方獲得實質性利益。代理人在處理委託人的事務時,不得與自己交易。

例如,有權代理的房地產經紀人不能將房產賣給自己。一些法院已將此規則擴充套件到包括與代理人的親屬或商業夥伴進行的交易,以及代理人有利益的商業組織進行的交易。但是,如果委託人同意,代理人可以進行自我交易。在代表自己與委託人進行交易之前,代理人必須向委託人披露所有相關事實,以便此同意有效。

除非委託人另有約定,否則代理人不得與其委託人在代理業務中競爭,並且只要其是代理人,就不能協助委託人的競爭對手。因此,受僱購買特定財產的代理人,如果委託人想要該財產,就不能自己購買。此外,在仍在受僱於委託人的期間,代理人不得為計劃中的競爭業務招攬客戶。

不得獲取秘密利潤的義務

普通法要求代理人不得在其代理的業務和範圍內獲利或獲得任何利益,除非得到其委託人的知情和同意。這種利潤,也稱為秘密利潤,不僅限於金錢,還可以包括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例如免息貸款、俱樂部會員資格等等。除了委託人可以對代理人違反職責採取的其他任何補救措施外,獲得秘密利潤的代理人必須向委託人說明此類利潤。以下是一些秘密利潤的例子:

  • 財產的使用——代理人未經委託人批准,使用委託人委託給他的財產為自己獲利,則違反了其不得獲取秘密利潤的義務。

  • 職位的利用——在某些情況下,代理人僅僅作為委託人的代理人就可以獲得利益。例如,受委託人委託從供應商處購買產品的代理人,為了向供應商下達採購訂單,從供應商處獲得秘密貨幣利益。代理人的行為將導致秘密利潤。

  • 資訊或知識的使用——代理人獲得其受委託人僱用收集或發現的資訊或知識,或以某種方式為其委託人獲得的資訊或知識,不得將其用於個人利益。例如,房地產經紀人代表買方尋找委託人指定的特定建築物中的投資房產,並意識到該建築物中有一處房產正在以低於市場價格出售。

匯款的義務

根據《印度合同法》第218條,代理人有義務將其代表收到的所有款項匯給委託人。另一方面,代理人有權扣除其合法費用;但是,在此項權利的範圍內,即使款項是在無效或非法合同下收到的,也必須將其委託人的錢款退還給他。

維護賬戶的義務

任何為或從其委託人處獲得財產的代理人,都有義務將其財產與自己的財產分開,並被視為此類財產的受託人。

由於第(a)款中所述的原因,代理人有義務妥善保管在代理過程中收到的財產的賬目,並應要求向委託人提供此類賬目。

代理人向委託人說明賬目的義務,即使在代理關係結束後也可能繼續存在。因此,代理人有義務將其委託人最初交給他的任何檔案和財產,以及根據委託人的指示和費用準備的檔案,返還給委託人。

不得轉委託的義務

一般規則是,除非委託人授權和同意,否則代理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其權力或義務。

由於代理協議僅為委託人和代理人所知,並且通常由於代理人的可信度、技能或經驗而親自授予代理人權力,因此代理人有義務不將其在代理協議下的義務轉委託給他人,而是親自行使權力。因此,代理人沒有暗示的權力僱用代表或分包商來完成其任務。

結論

代理關係源於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先前達成的有效合同。委託人透過代理關係授予代理人代表自己並受其控制的權力。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的關係是信託關係,代理人的行為約束委託人。代理人在未獲得實際授權但擁有表面授權的情況下行事,則對委託人承擔責任。

代理人有義務賠償因其行為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而委託人也對代理人負有一定的合同義務。除了代理人忠誠和服從地為委託人服務的義務外,委託人對其代理人的主要義務包括:

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並賠償和保護代理人免受履行委託人職責時產生的索賠、責任和費用。

常見問題解答 (FAQ)

Q1. 代理人對其委託人有哪些義務?

A1. 代理人通常對委託人負有以下責任:忠誠、謹慎、服從和賬目清晰。

Q2. 代理人在合同中有哪些義務?

A2. 代理人有義務忠誠地為委託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以犧牲委託人的利益為代價來為自己謀利。代理人必須避免採取可能與代理目的相沖突的個人行為。

Q3. 代理人最重要的義務是什麼?

A3. **忠誠**——代理人必須 solely 為其委託人的最佳利益行事,而不是為代理人自己或第三方行事。此外,透過代理獲得的任何資訊或知識都嚴格保密。

更新於:2023年3月31日

瀏覽量 1K+

啟動你的職業生涯

完成課程獲得認證

開始學習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