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責任


根據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148條的定義,保管合同是指一方同意為特定目的向另一方提供商品的合同。自願交付物品被稱為保管。此外,這種交付是短暫的,之後受託人必須將物品恢復原狀,或對其進行更改,或處置它們。

根據保管合同的條款,只有商品的所有權轉移到受託人手中;商品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委託人。這種商品的交付可能是實際的或象徵性的。

責任的含義是什麼?

責任意味著對一個人的行為負責。可以推斷為一個人的職責和他人的權利的行為。

構成保管的必要條件

以下是保管合同的三個關鍵組成部分:

合同

當物品在保管下交付時,存在一項協議,即在達到目標後將歸還這些物品。儘管保管基於合同,但必須強調的是,有一些例外情況,例如發現物品的情況。拾到失物的拾物者與失物的所有者之間沒有簽訂合同;然而,正如稍後將看到的,在法律程式中,拾物者被視為失物的受託人。(第168條)

商品的臨時交付

保管合同的主要區別特徵是,所考慮的交付僅用於臨時使用。如果轉移了全部財產,並且不需要正式返還或說明交付的物品,則不可能進行保管。同樣,如果財產是作為金錢或其他商品的交換而提供的,則該交易是買賣或交換,而不是保管。另一方面,將政府期票交付給國庫以取消併合併成一張期票,不屬於保管,因為給予者對個別期票沒有所有權。

特定商品的返還

收到物品的人必須將物品返還給委託人或委託人指示的其他人。如果不需要專門返還或說明交付的物品,則不存在保管。即使被保管的物品後來採取了不同的形式,例如玉米變成麵粉或一塊布變成一件衣服,該合同仍然是保管合同。如果所有者保留請求重新交付同一物品的權利,則足夠了。

受託人的責任

以下是受託人的基本責任:

更好地保管貨物

正如第151條所述,受託人有責任照料已交付給他的財產。受託人應以普通人對其自身具有相同價值、質量和數量的物品所表現出的相同尊重來對待這些物品。

因此,如果受託人妥善保管商品,則他不應對這些商品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責。此外,無論保管是無償的還是有償的,受託人必須以相同的謹慎程度對待貨物。儘管同意以額外的謹慎對待物品,但受託人對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不法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不負責任。

避免未經批准的使用

受託人不得以第153條未批准的任何方式使用被保管的商品。如果借用人有任何非法用途,委託人可以終止保管。根據第154條,委託人也可以就因非法使用被保管物品而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

將產品與自己的貨物分開/分開

貨物必須與受託人的個人物品分開存放。他不應該將他自己的物品與保管中的物品混合在一起。未經委託人許可,如果受託人將其貨物與自己的貨物混合在一起,則:

  • 委託人也有份額。

  • 即使可以分割或分離商品,商品的所有權仍然歸屬於雙方。但是,受託人有責任支付因混合而造成的任何分離費用或損害。

  • 如果無法分離商品,受託人必須透過向委託人支付賠償來彌補丟失的商品。

不設定不利的所有權

受託人不得顯示對被保管商品的不利所有權。

需要返還物品

一旦達到預期目的或時間段過去,受託人有責任在不索取付款的情況下返還貨物。如果他未能這樣做,即使沒有疏忽,他也要對任何損失、破壞、損壞、損害或破壞產品負責。

收益或增加的回報

除非另有明確協議,否則受託人必須將商品返還給委託人,以及由此產生的任何增加或利潤。例如,A將母雞的保管權交給B。母雞得到一隻小雞。A將從B那裡收到母雞和小雞。

委託人的責任

委託人的責任如下:

  • 委託人必須披露所有缺陷。如果委託人未能披露此類問題,則對貨物的損壞或受託人造成的損失將由委託人負責。

  • 委託人還負責支付與保管相關的受託人的額外費用。

  • 委託人有義務在交付貨物的最初目的得到滿足後,收回貨物。

  • 委託人有義務賠償受託人因貨物所有權有缺陷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結論

如果受託人對被保管的商品採取任何違反保管條款和條件的行動,委託人可以選擇取消合同。無償保管是指沒有任何費用、處罰或其他形式補償的貸款。因此,向朋友借書就成了無償保管。

常見問題

Q1. 委託人和受託人是誰?

答:交付商品的人是“委託人”。接收者被稱為“受託人”,他接收商品。

Q2. 受託人是否承擔責任?

答:無償受託人應對因單純疏忽造成的任何損害對所有者負責。

Q3. 受託人的職責是什麼?

答:受託人是指獲得財產或商品所有權的人,通常是由於保管合同的結果。在滿足合同條款時,受託人負責將物品安全返還給所有者(委託人)。

Q4. 委託人有什麼義務?

答:委託人有責任披露所有缺陷。如果委託人未能披露此類問題,則對貨物的損壞或受託人造成的損失將由委託人負責。委託人還負責支付與保管相關的受託人的額外費用。

更新於: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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