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糾紛法》:概述
本法案透過的主要目標是“維護印度工業內的和平工作文化”,這在該法規的宗旨與理由說明中有所規定。
該法案還規定了:
因停工、解僱或裁員而向工人支付遣散費的安排。
關於解僱或裁員工人或關閉工業企業的政府預先批准程式。
針對僱主、工會或工人方面的不公平勞動行為應採取的行動。
本法案的重要性
要理解本法案的核心意義,必須追溯到1929年的《工會法》,該法是在英屬印度時期頒佈的一項勞動法。工會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被禁止罷工或遊行,並且沒有法律承認。這項法案被1947年《工業糾紛(修正案)法》所廢止,後者是在英國統治的最後幾天透過的,並於1948年4月生效。
該法案規定了透過調解、斡旋、仲裁和強制仲裁來仲裁和解決工業糾紛。它還對停工進行了規定。
1947年《工業糾紛法》是印度的一部法律,旨在預防工業糾紛,確保管理層和勞工以互相讓步的精神合作,並規定了工業糾紛的仲裁程式。它是由於其透過的歷史背景而產生的一項重要法案。
本法案涵蓋的重要條款
包括:
第18條規定: 對哪些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和獎勵
受和解約束的人員
在工會和工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通常在調解程式之外達成,將對協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和解的合理性
已具有執行力的仲裁裁決將對提交仲裁申請的各方具有約束力。
仲裁庭納入其他重要和相關方的權力
所有與工業糾紛相關的當事方以及其他對案件至關重要的當事方都將被納入,如果他們沒有適當的理由,則不會被列入。
受讓人、繼承人和後繼者的義務
當上述案件中的當事方為企業時,其受讓人、繼承人或關於糾紛所涉及企業的分配人。
獎勵性質的限制
仲裁裁決將具有執行力,並將對提交仲裁申請的當事方具有約束力。
在糾紛發生之日受僱的人員以及隨後受僱的人員所有在糾紛最後一天仍在該企業工作的工人,都被認為是…
第19條定義: 和解與裁決的有效期
包括:
裁決生效時間——和解協議將在當事方商定的日期生效,如果沒有商定日期,則在和解協議由當事方簽署之日生效。
裁決有效期審查——根據本法的規定,裁決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有效,除非主管政府縮短該期限。
對判決既判力及本法第19條的分析
裁決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有效,但須遵守本法規定。無論有效期如何,如果當事方撤回其執行裁決的意圖,該裁決仍將繼續有效兩個月以上。
對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的比較
第22條討論了工人在向公司事先發出通知後,如何不能進行罷工,而第23條討論了共同禁止,即如果我們有未決案件,則不能罷工。
結論
印度是一個工人眾多的國家。大部分人口依靠農業和工業維持生計。該國擁有眾多的手工業和小型企業,為大眾創造了商業機會。任何關於印度工業糾紛的法案、法律或規章制度,都將對整個國家產生重大影響。
常見問題
問1:1947年《工業糾紛法》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答:1947年《工業糾紛法》的主要目的是透過確保工業和平與和諧來維護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它側重於透過該法案規定的調解、仲裁和解決等機制和程式來審查和解決工業糾紛。
問2:1947年《工業糾紛法》包含哪些不同的章節?
答:1947年《工業糾紛法》包含40個章節。
問3:為了處理工業糾紛而頒佈的法案是什麼,以及何時頒佈?
答:1947年《工業糾紛法》是為了處理該國的工業糾紛而頒佈的。它於1947年3月11日獲得批准,並於1947年4月1日生效。
問4:工業糾紛最常見的原因是什麼?
答:工業糾紛的原因包括工會與企業之間在工資方面的分歧,以及對工人權利的滿足和忽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