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信託法:概述
普遍認為,信託只能由社會中最富有的成員建立。但這並不正確!即使是普通人,比如男人和女人,也可以建立信託。高淨值人群並不是唯一可以這樣做的人。只有私人信託受1882年印度信託法條款的約束。通常使用州法律來規範公共信託。例如,1950年馬哈拉施特拉邦公共信託法。整個印度都適用印度信託法,但查謨和克什米爾以及安達曼和尼科巴群島除外。此外,瓦剋夫、慈善捐贈和一些其他實體不受此法規的約束。
什麼是信託?
簡單來說,信託就是財產所有者將其財產轉移給第二方(所有者信任的人),以供第三方受益。
財產不僅僅指房地產。它可以是金錢、股票或任何其他有價值的物品。“信託契約”或“信託契據”是宣告或建立完整信託的法律檔案。
法律下的各方
法律下的各方是
委託人/設立人/信託人/捐贈人 - 將其財產轉移並建立信託,並信任他人的個人。
受託人 - 同意建立信託的個人。
受益人 - 將很快從信託中獲益的個人。
法律的目標
該法律的主要目標是,信託應出於正當理由建立,符合主要目標。例如,如果 X 先生從銀行偷了錢,並將其交給 Y 先生,目的是將其交給貧困兒童,那麼該信託將無效。
根據第 4 條,所有意圖都被視為合法,除非它們
違反法律規定
是不誠實的
涉及損害他人或其財產
違法或與公共政策相牴觸
法律下的信託
信託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建立
任何能夠簽訂合同的人都可以設立信託。這包括個人、AOP、HUF、企業等。
在代表未成年人或以未成年人名義設立信託之前,必須獲得具有原審管轄權的主要民事法院的批准。
此外,它還取決於當時有效的法律框架以及信託設立人可能擁有的任何潛在財產處置計劃。
法律下受託人的權利和權力
以下是受託人權利的規定
條款 | 描述 |
---|---|
第 31 條 | 產權證書的權利 |
第 32 條 | 報銷費用的權利 |
第 33 條 | 因違反信託而獲得賠償的權利 |
第 35 條 | 結算賬戶的權利 |
第 37 條 | 分批出售的權力,可以透過公開拍賣或私人合同出售 |
第 38 條 | 回購和轉售的權力 |
第 39 條 | 轉讓的權力 |
第 41 條 | 使用未成年人等財產的權力 |
第 43 條 | 和解等的權力 |
第 44 條 | 其中一名受託人放棄或死亡的多名受託人的權力。 |
信託型別
法律下有兩種型別的信託,即
私人信託 - 私人信託用於私人論壇。換句話說,可以識別受益人。例如,為作者的朋友和家人設立信託。
公共信託 - 公共信託的目標受眾是廣大公眾。例如,慈善機構由非營利組織運營。
法律下的好處
以下是根據該法設立信託的優勢
為了讓設立人能夠以適當和受控的方式表達其對慈善/宗教原因的感情,以減少人類痛苦、促進公共利益、推進研究等,可以設立信託。
慈善或宗教信託有資格享受多項稅收減免和優惠。
捐贈人的應稅收益可用於抵消對合格慈善組織的捐款。
為了確保依靠設立人的家庭成員和其他親屬的福祉,可以設立信託。
信託設立人可以使用信託來防止其資產轉讓和分割給第三方。
結論
總之,可以合理地認為,受益人對任何違規行為負有同等責任,並且根據印度信託法的條款享有某些權利。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平衡的。本分析還表明,為了保護自己免受任何違反信託的行為,接收者必須與受託人保持密切合作。
常見問題
Q1. 印度信託的目的是什麼?
答:在印度設立信託有多種目的,但所有這些目的背後的根本目的是為社會福利(特別是關注弱勢群體)和照顧某人的財產而努力。但是,1882 年的印度信託法規定,信託不得為任何非法目的而建立。
Q2. 建立信託需要哪些檔案?
答:
身份證和 Aadhaar 卡(原件及自備影印件)。
如果房產為自住,水電費賬單必須以本人名義開具。
如果房產為租賃,則租房合同必須附帶房東的同意書。
根據相關區法院的稅務部門法,信託契據必須在副註冊官辦公室簽署和提交。
Q3. 信託契據的建立程式是什麼?
答:
為了註冊信託,應在印花紙上起草一份正式契據,其中包含估計的信託價值。
將信託契據和契據副本傳送到您當地的註冊官處進行註冊。
在註冊時,設立人、兩名證人和原始身份證明檔案必須在場。
註冊信託契據的原件退回,而註冊官保留影印件。
Q4. 什麼型別的信託不受該法管轄?
答:公共信託是指為公眾利益而設立的信託,或者在受益人無法做出明智決策的情況下設立的信託。1920 年慈善與宗教信託法、1963 年宗教捐贈法、1860 年社團註冊法等,基本上是管理這些信託的法律,但不受 1882 年印度信託法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