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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與立法
在前面的章節中,我們學習了環境、生態系統、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及其對生物世界,特別是對人類的重要性。我們還了解了汙染和氣候變化等環境問題如何影響和威脅我們的生存。需要了解保護和培育自然的法律和憲法條款。在本節中,我們將學習這些條款和法律。
政策與立法的必要性
人類一直渴望擁有清潔的空氣、清潔的水和無毒無汙染的環境。在上個世紀的前半葉,幾乎沒有法律和憲法機制來保護環境和一個國家發現的自然資源。
日益嚴重的汙染和對空氣、水和土地質量日益增長的壓力導致了旨在保護環境免受有害行為的環境立法的制定。由於當前的環境狀況,每個國家的政策制定者都需要將環境政策放在首要位置。
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自然資源以及野生動物都持續受到威脅。據估計,考慮到目前對這些資源的開發利用速度,在不久的將來,我們將失去許多重要的資源。除非我們照顧好它們並訴諸可持續利用,否則我們將使我們的後代生活在沒有資源的環境中。因此,需要制定環境政策和法規。
什麼是環境政策?
政策是指政府或組織在特定情況下商定的原則或計劃的集合。環境政策被定義為“任何有意採取的行動來管理人類活動,以防止、減少或減輕對自然和自然資源的有害影響,並確保人為對環境的改變不會對人類或環境造成有害影響”。
環境政策通常涵蓋空氣和水汙染、廢物管理、生態系統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自然資源、野生動物和瀕危物種的保護。在國家和國際層面上制定適當的政策和法規可以減少有害的汙染,並有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和自然資源。
什麼是環境立法?
環境立法是一套旨在保護環境免受有害行為的法律法規。
立法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包括監管可能導致環境汙染的排放、對破壞環境和健康的活動徵稅,以及建立交易計劃的法律框架,例如碳排放。其他行動可能依賴於自願協議。主要的現行立法框架包括與環境許可相關的框架,以及強制進行環境和健康影響評估的框架。
環境保護法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環境保護法,以考慮到保護我們環境的需要。
在美國,1970年的《國家環境政策法案》(NEPA)促進了環境的改善,併成立了總統環境質量委員會(CEQ)。它在美國被稱為“環境大憲章”,因為它是在美國環境政策發展過程中的早期一步。美國還有其他環境法案,如下所示。
- 1970年和1990年清潔空氣法案
- 1972年清潔水法案
- 1973年瀕危物種法案
- 1976年資源保護和回收法案
- 1976年國家森林管理法案
- 1977年地表採礦控制與復墾法案
- 1980年綜合環境響應、賠償和責任法案
印度的環境保護法
在印度憲法中,明確規定國家有責任“保護和改善環境,並維護國家的森林和野生動物”。它要求每個公民“保護和改善自然環境,包括森林、湖泊、河流和野生動物”。
印度制定了許多環境法案。這方面的一些重要立法包括:
- 1972年野生動物保護法
- 1980年森林(保護)法
- 1974年水(汙染防治)法
- 1981年空氣(汙染防治)法
- 1986年環境保護法
- 1989年危險廢物處理和管理規則
- 1995年國家環境法庭法
- 2002年生物多樣性法
1986年環境保護法
1986年環境保護法是針對悲慘的博帕爾毒氣洩漏事件發生一年後生效的法定回應,被認為是一項傘形立法,因為它解決了現有環境法律中的許多漏洞。它是根據1972年6月舉行的斯德哥爾摩會議的精神制定的,以採取適當措施保護和恢復環境及相關事宜。
環境(保護)法適用於整個印度,包括查謨和克什米爾。它於1986年11月19日生效。1986年《環境保護法》的制定主要是為了貫徹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做出的決定。
其目的是協調現有法律下各監管機構的活動。它還尋求收集和傳播有關環境汙染的資訊。
全世界在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為了構建一個可持續的社會,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正在建立新的機制來加快保護和改善環境的過程。例如,印度已提議建立新的機構——國家環境管理局(NEMA)和國家環境管理局(SEMA)——作為全職技術組織,有能力以有時限的方式處理所有環境審批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