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協議



沒有健康清潔的環境,人類將被剝奪健康和富有成效生活的權利。我們已經充分了解到環境汙染如何剝奪我們這種生活的權利。因此,保持生物多樣性和環境健康是當務之急。

環境,更具體地說環境汙染,沒有政治邊界。一個地區汙染的空氣可以傳播到數千英里之外,不受人為障礙的影響。因此,環境汙染、全球變暖、氣候變化以及其他相關問題在國際論壇和研討會上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

在國際和國家層面,正在做出許多努力,以維持生態系統的平衡和恢復力特徵,目標是使其可持續和富有成效。這些努力被稱為國際公約或會議和議定書。

什麼是公約和議定書?

公約是指為制定或審議普遍接受的原則、框架而召開的會議或集會,各方在其中決定基本準則。例如,《里約公約》。

另一方面,議定書包含參加公約或會議的成員商定的具體目標或法律義務。通常,當需要將主要條款納入公約規章時,將在最初簽署和批准公約的國家之間召開議定書會議。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或FCCC)是一項國際環境條約,於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UNCED)(非正式名稱為地球首腦會議)上制定。

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是每年在UNFCCC框架下舉行的年度活動。這些會議旨在評估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取得的進展。

這些會議是UNFCCC締約方的正式會議,通常被稱為締約方會議(COP)。巴勒斯坦於2016年成為UNFCCC的第197個締約方。

第一次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或締約方會議(COP 1)於1995年在柏林舉行。

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締約方會議(COPs)
年份 COP名稱 焦點
2007 COP 13 – 巴釐行動計劃 進一步推動締約方對《京都議定書》的承諾
2009 COP 15 – 哥本哈根協議 在《京都議定書》第一個承諾期到期的2012年之後,建立一項雄心勃勃的全球氣候協議
2010 COP – 16 – 坎昆協議

涵蓋財政、技術和能力建設支助,以幫助這些國家滿足適應氣候變化的迫切需求;

設立綠色氣候基金,以支援氣候變化減緩工作

2011 COP – 17 – 德班協議 儘快,最遲在2015年之前,透過一項關於氣候變化的普遍法律協議
2016 COP – 22 – 馬拉喀什行動宣言 承諾繼續執行《巴黎協定》

UNFCCC的目標

  • 將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不會對氣候系統造成人為干擾的水平,並在一定時間範圍內實現。

  • 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以確保糧食生產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以可持續的方式進行。

地球首腦會議

1987年的布倫特蘭報告向全世界發出了警報,警告說必須緊急採取行動,實現可持續經濟發展,同時不損害已經惡化的環境,也不消耗正在消失的自然資源。

五年後,聯合國和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尋求在闡述的可持續發展方面取得進展。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里約地球首腦會議,因其成為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環境會議而聞名,吸引了3萬多人參加,其中包括100多位國家元首。

里約會議的主要目標是,在布倫特蘭報告的希望和成就的基礎上,應對日益嚴重的全球環境問題,並就生物多樣性、氣候變化和森林管理等主要條約達成一致。

地球首腦會議的主要成果是《21世紀議程》。《21世紀議程》是一項全面的行動計劃,聯合國系統各組織、各國政府和各主要群體將在全球、國家和地方層面採取行動,應對人類對環境的影響。

此外,還通過了《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和《森林可持續管理原則宣告》。

地球首腦會議影響了所有隨後的聯合國會議,這些會議審查了人權、人口、社會發展、婦女和人類住區之間的關係——以及對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需求。

《京都議定書》

為了減少地球大氣中日益增長的溫室氣體(GHGs)濃度,UNFCCC 達成了有史以來第一個關於各國強制減少溫室氣體的協議。這項具有歷史意義的議定書於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透過,因此被稱為《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在獲得所需數量的國家正式批准後,於2005年正式生效。參與國或簽署國已同意實現某些溫室氣體排放目標,並接受聯合國機構對這些承諾進行外部審查和執行。

締約方或簽署國承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其前提是:(a)全球變暖確實存在,以及(b)人為二氧化碳排放是其成因。

根據《京都議定書》,工業化國家承諾到2012年將其每年六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以六種溫室氣體衡量)平均減少5.2%,與1990年相比。

它排除了中國和印度等發展中國家(根據國際能源署的資料,這兩個國家後來成為世界第一大和第四大汙染國),以及拒絕批准該協議的第二大汙染國美國。

2012年達成了第二個承諾期,即該議定書的《多哈修正案》,其中37個國家設定了具有約束力的目標:澳大利亞、歐盟(及其28個成員國)、白俄羅斯、冰島、哈薩克、列支敦斯登、挪威、瑞士和烏克蘭。

由於聯合國設定了將全球變暖限制在比前工業化水平高2.0攝氏度(3.6華氏度)的目標——科學家們認為,在這個水平上,地球可能會避免氣候變化的最嚴重影響,因此才需要像《京都議定書》這樣的倡議。

《蒙特利爾議定書》

《蒙特利爾議定書》與消耗大氣臭氧層的物質有關。這項國際條約旨在透過逐步淘汰許多被認為是造成臭氧層損耗的物質來保護臭氧層。該條約於1987年9月16日開放簽署,並於1989年1月1日生效。

它的第一次會議於1989年5月在赫爾辛基舉行。此後,它在倫敦(1990年)、內羅畢(1991年)、哥本哈根(1992年)、曼谷(1993年)、維也納(1995年)、蒙特利爾(1997年)、北京(1999年)和基加利(2016年)進行了多次修訂。

人們一致認為,如果嚴格遵守這項國際協議,臭氧層將在2005年恢復。最初,目標是到1998年將氯氟烴等有害化學物質減少50%。這一目標進一步修訂,以便儘早減少這些化學物質的生產。

《蒙特利爾議定書》已被196個國家批准。它是第一個實現成員國全面批准的國際條約。2016年在盧安達基加利,締約方(成員)同意國際上逐步減少85%的氫氟碳化物(HFCs)。

《巴黎協定》

《巴黎協定》或《巴黎氣候協定》是由聯合國發起的一項協議,旨在團結世界各國共同對抗氣候變化。

簽署該協議的國家同意將本世紀全球平均氣溫升高限制在不超過1850-1900年(前工業化時代)水平以上2攝氏度(3.6華氏度),並努力進一步將氣溫升高限制在1.5攝氏度以內。

參與國於2015年12月12日簽署了《巴黎協定》,以採用綠色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限制全球氣溫上升。

每個國家都有一個單獨的計劃或“國家自主貢獻”,以應對溫室氣體排放。

該協定於2016年11月4日生效;在2016年10月5日至少55個國家代表全球至少55%的排放量批准該協定後30天。截至2017年5月,在簽署該協定的196個談判國中,已有147個締約方批准了該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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