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水和森林法



環境包括空氣、水、土地和植被。保護環境意味著採取建設性措施,使這些自然物體免受汙染物的侵害。這些措施得到憲法和國家主要立法機構的支援,以確保措施的快速和可靠實施。一項法案規定了預防、控制和減少空氣汙染、水汙染和森林退化。

例如,印度已經頒佈了許多法案來保護和改善空氣、水和森林。

與空氣汙染相關的法案

**1948年工廠法及其修正案**是最早表達對工人工作環境關注的法案。1987年的修正案加強了其環境重點,並將適用範圍擴大到危險過程。

**1981年空氣(汙染防治)法**規定了控制和減少空氣汙染。它賦予中央汙染控制委員會(CPCB)執行本法的權力。

**1982年空氣(汙染防治)規則**規定了委員會會議程式及其賦予的權力。

**1982年原子能法**處理放射性廢物。

**1987年空氣(汙染防治)修正案**授權中央和州汙染控制委員會應對嚴重的空氣汙染緊急情況。

**1988年機動車法**規定所有危險廢物都必須進行適當的包裝、標記和運輸。

與水汙染相關的法案

**1897年印度漁業法**規定了兩套刑事犯罪,政府可以起訴任何以任何方式(無論是沿海還是內陸)使用炸藥或其他爆炸物來捕撈或破壞任何魚類,或使用毒魚來殺死魚類的人。

**1956年河流委員會法**使各州能夠邀請中央政府參與建立諮詢河流委員會,以解決州際合作中的問題。

**1970年商船法**旨在處理沿海地區特定半徑內船舶產生的廢物。

**1974年水(汙染防治)法**建立了預防和減少水汙染的制度結構。它制定了水質和廢水的標準。汙染工業必須尋求許可才能向廢水排放廢物。CPCB(中央汙染控制委員會)是在本法案下組建的。

**1977年水(汙染防治)稅法**規定了對用水工業和地方當局徵收和收取稅費。

**1978年水(汙染防治)稅收規則**包含標準定義,並指明瞭每個用水者必須安裝的計量器型別和位置。

**1991年沿海規範區通知**對包括建設在內的各種活動進行規定。它對內陸水域和河口提供了一些保護。

與森林相關的法案

**1984年印度森林法及其修正案**是許多現存殖民地法規之一。它旨在“鞏固與森林、森林產品運輸以及對木材和其他森林產品徵收的關稅相關的法律”。

**1973年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1991年修正案**規定了對鳥類和動物的保護,以及與之相關的所有事項,無論是它們的棲息地、水坑還是維持它們的森林。

**1981年森林(保護)法及其規則**規定了對森林的保護和養護。

**2002年生物多樣性法**是一項旨在保護生物多樣性、可持續利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公正地分享生物資源及其相關知識的利用所產生的利益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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