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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性對話
考慮到全球生物多樣性面臨的威脅程度以及生物多樣性對包括人類在內所有生物的至關重要性,迫切需要保護全球生物多樣性。此外,我們應該關注生物多樣性保護,因為它為我們提供了益處——生物資源和生態系統服務,以及社會和審美益處。
生物多樣性保護主要有兩種方法。
就地保護
就地保護或原位保護是指在物種的自然棲息地內進行保護。這是生物多樣性保護最可行的方法。它是透過在其發生的環境中維持遺傳資源來保護遺傳資源。
例如——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生物圈保護區、基因保護區
遷地保護
遷地保護是指在生物多樣性組分的自然棲息地之外對其進行保護。在這種方法中,受威脅或瀕危的動植物物種被帶出其自然棲息地,並放置在特殊的環境中,在那裡它們可以得到保護並提供自然生長條件。
在遷地保護方法中,從其棲息地帶走的動植物在人工創造的環境中得到照顧。
例如——圈養繁殖、基因庫、種子庫、動物園、植物園、水族館、體外受精、低溫儲存、組織培養。
國家生物多樣性法
印度的國家生物多樣性法汲取了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的目標。其目標是保護生物多樣性,可持續利用和公平分享此類使用的利益。
為了實現其目標,它建立了一個三級機構結構,例如:
- 位於欽奈的國家生物多樣性管理局
- 每個邦的州生物多樣性委員會 (SBBs)
- 村鎮/市一級生物多樣性管理委員會 (BMCs)
環境和林業部 (MoEF) 是協調機構。
該法案的主要條款
未經印度政府特別批准,禁止將印度遺傳物質轉移到國外。
禁止任何人未經印度政府許可就對生物多樣性或相關知識主張智慧財產權,例如專利。
規範印度國民對生物多樣性的收集和利用,同時免除當地社群的此類限制。
分享生物多樣性利用利益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貨幣回報、聯合研發、聯合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等。
保護生物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措施,包括棲息地和物種保護專案,將生物多樣性納入各部門和部門的計劃和政策。
規定當地社群對其資源和知識的使用擁有發言權,併為此收取費用。
保護土著或傳統法律,例如註冊此類知識。
規範轉基因生物的使用。
設立國家、州和地方生物多樣性基金,用於支援保護和利益分享。
在地方村莊一級設立生物多樣性管理委員會(BMC),在州一級設立州生物多樣性委員會,在國家一級設立國家生物多樣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