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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管理 - 國際航空法
航空法是法學研究中的一個專業領域。空中法是從總體角度出發,涵蓋了航空領域的特殊特徵和要求。從法律意義上講,沒有一個管理機構有權制定適用於所有國家的航空法律,也沒有任何國際法。但是,“空中法”一詞被用來描述一個國家之間相互達成的隱性和顯性協議體系。這些協議被稱為公約。有很多公約,例如芝加哥公約、羅馬公約、東京公約、日內瓦公約等等。讓我們進一步討論航空法。
什麼是空中法?
它是法律的一個分支,涉及空中運輸運營以及所有相關的法律和商業問題。這是一系列規則,規範著航空對空域的使用及其對全球公眾和國家的益處。
第一次嘗試制定空中法是在1910年左右,當時德國的繫留氣球多次侵犯法國領土。法國政府希望兩國政府共同達成協議以解決這一問題。1910年巴黎會議贊成各國對其領土上空空間的主權。
隨著1909年從巴黎到倫敦的首條定期航班開通,空中法開始進一步發展。
公共國際航空法:芝加哥公約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簽署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它確立了具體的原則,以便以安全和有序的方式發展國際民用航空。它還確保國際航空運輸服務是在參與國的公平機會基礎上建立的。
該公約成立了**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該組織是聯合國的一個總部設在加拿大的機構。它規定了國際空中航行的原則,並致力於:
確保國際民用航空在全球範圍內井然有序地發展。
鼓勵飛機設計和運營用於和平與建設性目的。
促進國際民用航空所需航路、機場和空中導航設施的發展。
滿足世界各地人民對安全、定期、高效和經濟的航空運輸的需求。
防止計劃外的經濟決策,進而防止浪費。
確保每個**締約國**都有機會運營國際航空公司。
鼓勵國際航空運輸中的飛行安全。
促進國際民用航空各個方面的發展。
歐盟航空法
法律涉及以下方面:
**主權** - 它是國家對其領空使用者實施其國家法律的權利。
**領土** - 它是國家領土邊界上空和範圍內的空域。領空沒有垂直限制。對於有海域邊界的國家,領空延伸到陸地之外。此限制是國際商定的領海範圍。
國際航空法
三項國際航空法如下:
公共國際法
它指的是約束國家和國際組織就其航空活動達成協議的過程。這些活動可能涉及政治、技術、經濟、金融、社會或法律性質的各種問題。例如,芝加哥公約、日內瓦公約和一些國際公約。
私法國際法
它是關於參與飛機運營和使用者之間關係的一系列規則。它適用於旅行者和航空公司員工。例如,東京公約規定禁止在飛機上實施的非法行為。
超國家法
它是上級機構可以對一個或多個國家強制執行的法律。例如,歐盟航空法。
IOSA及其重要性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運營安全審計(IOSA)是一個國際公認和接受的體系,用於審計和認證航空公司的運營管理和控制系統。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於2003年成立了這個認證評估機構。它根據航空法持續進行航空公司審計。

沒有IOSA認證的航空公司可能要麼在審計中失敗,要麼根本沒有參與審計。進行IOSA審計使航空公司更可靠,但審計成本很高。大多數情況下,只有國際航空公司參與審計,因為它們能夠承擔審計費用並實施建議的更改。
在進行了IOSA審計的航空公司中,以特定航班數量衡量的墜機率是未進行審計的航空公司的三分之一。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
ICAO由締約國代表大會、由各附屬機構組成的理事會和秘書處組成。主要官員是理事會主席和秘書長。ICAO每三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工作並制定未來政策。

公約對建議、標準和建議進行了修訂。ICAO確定了九個獨立的地理區域,以規劃空中導航設施和飛機在這些區域飛行所需的陸地服務的提供。
空中自由
有五種不同的空中自由。前兩種是技術自由,後三種是商業自由:
**第一自由** - A國飛機在B國上空飛行而不著陸的權利。
**第二自由** - A國飛機因技術原因在B國著陸的權利。
**第三自由** - A國飛機從A國搭載付費旅客並在B國降落的權利。
**第四自由** - A國飛機在B國搭載付費旅客並在A國降落的權利。
**第五自由** - A國飛機從B國搭載付費旅客到C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