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司法法典》下的普通例外:與《印度刑法典》的比較分析


設立名為“普通例外”章節的基本理念,是在特定情況下提供法律上的抗辯理由,以避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首先,理解普通例外概念及其範圍和限制非常重要。

因此,在本文中,我們將瞭解普通例外的含義、範圍和限制,然後我們將分析《印度刑法典》和《印度司法法典》中描述的普通例外之間的差異。

普通例外的含義

“普通例外”,尤其是在印度刑法方面,是一種防禦機制,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利用它。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使用“犯罪嫌疑人”一詞是不正確的,而應該是受害者,在保護自己、自己的財產或他人生命或財產時,傷害了某人(通常是襲擊者),甚至(但在極端情況下)殺死了襲擊者,這通常本身是不允許的。

通常,傷害他人、限制他人自由(尤其是違背其意願)或殺死他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而犯下此類罪行的人必須受到懲罰。但在某些情況下,當(尤其是)入侵者/闖入者對生命或財產構成威脅時,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攻擊、傷害甚至殺死此類入侵者/闖入者以保護自己(生命)、自己的財產或他人生命或財產;並且,該規定在《印度刑法典》1860年版和現行的《印度司法法典》2023年版中,都明確定義在名為“普通例外”的章節下。

《印度刑法典》1860年版下的普通例外

《印度刑法典》第76條至第106條涵蓋的第四章定義了普通例外的不同規定。第四章被稱為“普通例外”,其中包含總共**31個條款**,可以進一步分類為:

  • 事實錯誤

  • 意外

  • 正當防衛

  • 精神錯亂

  • 醉酒

  • 同意

  • 善意溝通

《印度司法法典》下的普通例外

《印度司法法典》2023年版第14條至第44條涵蓋的第三章是對《印度刑法典》中規定的普通例外的修訂版。第三章被稱為“普通例外”,保留了《印度刑法典》的大部分規定;但是,在語言、表達和更新方面有一些修改。

《印度刑法典》和《印度司法法典》中定義的“普通例外”的比較分析

下表提供了《印度刑法典》和《印度司法法典》中“普通例外”的比較研究:

條款 《印度司法法典》 《印度刑法典》
受法律約束或因事實錯誤而誤認為受法律約束的人所為 第14條 - 任何人因法律義務或因事實錯誤(而非法律錯誤)而善意地認為自己有法律義務而為的行為,均不構成犯罪。 第76條 - 無變化
法官在行使司法職權時所為 第15條 - 法官在行使法律賦予其或其善意認為法律賦予其之司法職權時所為,均不構成犯罪。 第77條 - 無變化
根據法院判決或命令所為 第16條 - 凡根據法院判決或命令或由法院授權而為的行為,如果是在該判決或命令仍然有效期間所為,則不構成犯罪,即使法院可能沒有管轄權做出該判決或命令,只要行為人在善意相信法院有此管轄權。 第78條 - 無變化
受法律授權或因事實錯誤而誤認為受法律授權的人所為 第17條 - 任何受法律授權或因事實錯誤(而非法律錯誤)而善意地認為自己受法律授權而為的行為,均不構成犯罪。 第79條 - 無變化
在合法行為中發生的意外 第18條 - 凡因意外或不幸,且在實施合法行為時,無任何刑事意圖或知情的情況下,以合法方式、合法手段並以適當的謹慎和注意所為,均不構成犯罪。 第80條 - 無變化
可能造成傷害的行為,但未出於刑事意圖,且是為了防止其他傷害 第19條 - 凡明知可能造成傷害但無任何刑事意圖造成傷害,且出於善意為防止或避免對人身或財產造成其他傷害而為的行為,均不構成犯罪。 第81條 - 無變化
七歲以下兒童所為 第20條 - 七歲以下兒童所為,均不構成犯罪。 第82條 - 無變化
七歲以上十二歲以下且理解力不足的兒童所為 第21條 - 七歲以上十二歲以下且在當時未達到足以判斷其行為性質和後果的成熟理解力的兒童所為,均不構成犯罪。 第83條 - 無變化
精神錯亂者所為 第22條 - 凡因精神錯亂而無法認識其行為的性質,或無法認識到其所為是錯誤或違法的,均不構成犯罪。 第84條 - 無變化
因他人違背其意願而導致的醉酒狀態下無法判斷的人所為 第23條 - 凡因醉酒而無法認識其行為的性質,或無法認識到其所為是錯誤或違法的,均不構成犯罪;前提是使他醉酒的事物是在其不知情或違背其意願的情況下給予他的。 第85條 - 無變化
經同意而為,且未意圖也未知情可能導致死亡或重傷的行為 第25條 - 凡未意圖造成死亡或重傷,且行為人不知情可能導致死亡或重傷的行為,因其可能造成或行為人意圖造成或行為人知情可能造成對任何18歲以上且明示或默示同意遭受該傷害的人的任何傷害,或因其可能造成或行為人知情可能造成對任何已同意承擔該傷害風險的此類人的任何傷害,均不構成犯罪。 第87條 - 無變化
經同意而為,且未意圖造成死亡,出於善意為他人利益的行為 第26條 - 凡未意圖造成死亡的行為,因其可能造成或行為人意圖造成或行為人知情可能造成對任何出於善意為其利益而為且明示或默示同意遭受該傷害或承擔該傷害風險的人的任何傷害,均不構成犯罪。 第88條 - 無變化
出於善意為12歲以下兒童或精神錯亂者利益,由監護人或經監護人同意而為的行為 第27條 - 凡出於善意為12歲以下兒童或精神錯亂者利益,由其監護人或其他合法監護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而為的行為,因其可能造成或行為人意圖造成或行為人知情可能造成對該人的任何傷害,均不構成犯罪:但本例外不適用於:
  • 故意致死或企圖致死;

  • 行為人明知可能導致死亡,且出於防止死亡或重傷或治癒任何重病或虛弱以外的任何目的而為的行為;

  • 故意造成重傷或企圖造成重傷,除非是為了防止死亡或重傷或治癒任何重病或虛弱;

  • 教唆任何不適用於本例外的罪行的行為。

第89條 - 無變化
明知在恐懼或誤解下取得的同意 第28條 - 本法典任何條款所指的同意,並非指以下情況下的同意:
  • 如果同意是出於對人身傷害的恐懼或對事實的誤解而給予的,並且實施該行為的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該同意是由於這種恐懼或誤解而給予的;或者

  • 如果同意是出於精神錯亂或醉酒,無法理解其同意事項的性質和後果的人給予的;或者

  • 除非從上下文另有表明,如果同意是未滿十二歲的人給予的

第90條 - 無變化
排除獨立於造成傷害的行為 第29條 - 第25、26和27條中的例外情況不適用於獨立於其可能造成、意圖造成或已知可能造成對給予同意的人或代表其給予同意的人的任何傷害的行為。 第91條 - 無變化
善意為他人利益而為的行為,無需同意 第30條 - 任何行為,即使未經該人的同意,只要它是出於善意為該人的利益而為的,並且在客觀上該人無法表示同意,或者該人無法給予同意,並且沒有監護人或其他合法監護人可以及時獲得同意以便該行為能夠帶來益處,則不構成犯罪:但本例外情況不適用於––
  • 故意致死或企圖致死;

  • 行為人明知可能導致死亡,且出於防止死亡或重傷或治癒任何重病或虛弱以外的任何目的而為的行為;

  • 出於防止死亡或傷害以外的任何目的而故意造成傷害或企圖造成傷害;

  • 教唆任何不適用於本例外的罪行的行為。

第92條 - 無變化
善意進行的溝通 第31條 - 如果出於善意,為了接受溝通的人的利益而進行的任何溝通,則不構成犯罪,即使該溝通對接受溝通的人造成了損害。 第93條 - 無變化
受威脅迫使的行為 第32條 - 除了謀殺和可處以死刑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之外,如果一個人是被迫在威脅下實施某種行為,並且在實施該行為時,有合理的理由擔心如果不這樣做,就會導致該人立即死亡,則該行為不構成犯罪:**前提是**實施該行為的人不是出於自己的意願,或出於對自身遭受非立即死亡的傷害的合理擔心,而使自己置於導致其受到這種限制的情況。 第94條 - 無變化
造成輕微傷害的行為 第33條 - 如果某種行為造成或意圖造成或已知可能造成任何傷害,但這種傷害非常輕微,以至於任何具有普通理智和脾氣的人都不會抱怨這種傷害,則該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95條 - 無變化
在正當防衛中實施的行為。 第34條 - 在行使正當防衛權時實施的任何行為均不構成犯罪。 第96條 - 無變化
身體和財產的正當防衛權 第35條 - 每個人都有權,受第37條規定的限制,保護——
  • 他本人和他人的身體,免受任何侵害人體的犯罪行為;

  • 他本人或他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免受任何構成盜竊、搶劫、破壞或非法侵入罪或企圖實施盜竊、搶劫、破壞或非法侵入罪的行為。

第97條 - 無變化
針對精神錯亂等人員行為的正當防衛權 第36條 - 當某一行為由於實施該行為的人的幼年、理解力不足、精神錯亂或醉酒,或由於該人的任何誤解,而不再構成某種犯罪時,每個人都對其享有與該行為構成該犯罪時相同的正當防衛權。 第98條 - 無變化
沒有正當防衛權的行為 第37條 -
  • 沒有正當防衛權,

    • 針對不合理地導致對死亡或重傷的恐懼的行為,如果該行為是由公職人員出於善意且以其職權為名實施或企圖實施的,即使該行為在法律上嚴格來說並不正當;

    • 針對不合理地導致對死亡或重傷的恐懼的行為,如果該行為是由公職人員出於善意且以其職權為名指示實施或企圖實施的,即使該指示在法律上嚴格來說並不正當;

    • 在有時間求助於公共當局保護的情況下

  • 在任何情況下,正當防衛權都不包括造成超過為防衛目的所必需的傷害。

第99條 - 無變化
身體正當防衛權何時可以導致死亡 第38條 - 在第37條規定的限制條件下,身體的正當防衛權包括對攻擊者自願造成死亡或任何其他傷害,如果導致行使該權利的犯罪屬於以下列舉的任何一種,即
  • 可能合理地導致擔心如果不採取措施,就會導致死亡的襲擊;

  • 可能合理地導致擔心如果不採取措施,就會導致重傷的襲擊;

  • 意圖強姦的襲擊;

  • 意圖滿足非自然性慾的襲擊;

  • 意圖綁架或拐騙的襲擊;

  • 意圖非法拘禁某人的襲擊,並且在客觀上該人可能會合理地擔心自己無法求助於公共當局獲釋;

  • 潑灑或投擲腐蝕性物質的行為或企圖潑灑或投擲腐蝕性物質的行為,可能合理地導致擔心如果不採取措施,就會導致重傷的後果

第100條 - 無變化
此類權利何時可以造成除死亡以外的任何傷害 第39條 - 如果犯罪不屬於第38條規定的任何一種,則身體的正當防衛權不包括對攻擊者自願造成死亡,但包括在第37條規定的限制條件下對攻擊者自願造成除死亡以外的任何傷害。 第101條 - 無變化
身體正當防衛權的開始和持續 第40條 - 當由於企圖或威脅實施犯罪而對身體產生合理的危險預感時,身體的正當防衛權即開始,即使犯罪尚未發生;並且只要這種對身體的危險預感持續存在,該權利就持續存在。 第102條 - 無變化
財產正當防衛權何時可以導致死亡 第41條 - 在第37條規定的限制條件下,財產的正當防衛權包括對不法行為人自願造成死亡或任何其他傷害,如果導致行使該權利的犯罪屬於以下列舉的任何一種,即: —
  • 搶劫;

  • 日落後至日出前破門而入;

  • 對任何建築物、帳篷或船隻使用火或任何爆炸物造成的破壞,該建築物、帳篷或船隻用作人類住所或財產保管場所;

  • 盜竊、破壞或非法侵入,在客觀上可能合理地導致擔心如果不行使這種正當防衛權,就會導致死亡或重傷的後果

第103條 - 在第99條規定的限制條件下,財產的正當防衛權包括對不法行為人自願造成死亡或任何其他傷害,如果導致行使該權利的犯罪屬於以下列舉的任何一種,即: —
  • **第一**.—搶劫;

  • **第二**—夜間破門而入;

  • **第三**—對任何建築物、帳篷或船隻使用火造成的破壞,該建築物、帳篷或船隻用作人類住所或財產保管場所;

  • **第四**—盜竊、破壞或非法侵入,在客觀上可能合理地導致擔心如果不行使這種正當防衛權,就會導致死亡或重傷的後果。

此類權利何時可以造成除死亡以外的任何傷害 第42條 - 如果導致行使正當防衛權的犯罪是盜竊、破壞或非法侵入,且不屬於第41條規定的任何一種,則該權利不包括自願造成死亡,但包括在第37條規定的限制條件下對不法行為人自願造成除死亡以外的任何傷害。 第104條 - 無變化
財產正當防衛權的開始和持續 第43條 - 財產的正當防衛權,––
  • 從對財產產生合理的危險預感時開始;

  • 針對盜竊,持續到罪犯帶著贓物逃離或獲得公共當局的協助或財產被追回為止;

  • 針對搶劫,持續到罪犯對任何人造成或企圖造成死亡、傷害或非法拘禁,或持續到對立即死亡、立即傷害或立即人身限制的恐懼消失為止;

  • 針對非法侵入或破壞,持續到罪犯繼續實施非法侵入或破壞為止;

  • 針對日落後至日出前破門而入,持續到由此類破門而入開始的非法侵入持續存在為止

第105條 - 無變化

正當防衛抗擊致命襲擊時存在對無辜人員造成傷害的風險 第 44 條——如果在行使針對合理地導致對死亡的恐懼的襲擊的正當防衛權時,防衛者處於無法有效行使該權利而不對無辜人員造成傷害風險的情況下,其正當防衛權延伸到承擔該風險。 第 106 條——無變化

結論

根據上面討論的比較研究,有兩點:首先,“一般例外”這一章對刑法原則至關重要,因為它實質上考慮了諸如錯誤、自衛、精神無行為能力等在特定情況下減輕或否定刑事責任的事項。其次,本章的每一節都有其自身的一套條件和限制,以防止任何人濫用。

同樣,這是《印度教法典》中與《印度刑法典》相比變化最少的一章之一。

常見問題解答

1. 《印度教法典》中“一般例外”一章與《印度刑法典》中相應章節的區別是什麼?

雖然《印度教法典》是對《印度刑法典》的徹底修訂版本,但它仍然保留了大部分條款。關於“一般例外”一章,沒有實質性的修正。但是,以下是可以列舉出的明顯差異:

  • 在《印度教法典》中,“一般例外”一章位於第三章;而在《印度刑法典》中,它位於第四章。

  • 描述“一般例外”不同條款的章節從第 76 條開始,到第 106 條結束;而在《印度教法典》中,章節從第 14 條開始,到第 44 條結束。

  • 第三,在《印度刑法典》第 103 條中,使用的術語是“夜間入室盜竊”;而在《印度教法典》第 41 條中,它被修改,新的術語為“日落後至日出前入室盜竊”。

2. 在印度刑法中,“一般例外”一章的納入為何重要?

印度刑法中關於“一般例外”的一章非常重要,因為它概述了某些行為(否則會被視為犯罪)免於法律後果的情況和環境。這些例外提供了法律框架來證明或辯護特定行為。本章實質上考慮了諸如自衛、同意、精神錯亂以及其他此類減輕處罰的情況。此外,透過界定這些例外,法律體系旨在確保公平且細緻地適用刑法,同時考慮到人類行為和意圖的複雜性。

更新於: 202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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