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刑法典》(IPC)和《巴拉提亞·尼亞亞·桑希塔》(BNS)中的懲罰:比較分析
《印度刑法典》中“懲罰”的定義在第三章中;另一方面,在《巴拉提亞·尼亞亞·桑希塔》中,它在第二章中定義。本章標題為“關於懲罰”,主要對懲罰進行了分類,然後對其進行了定義。此外,在整個檔案中,對犯罪進行了分類並定義了相應的懲罰。任何罪行的懲罰都是根據罪行的型別和程度專門定義的。

因此,在本文中,我們將首先了解根據法典定義的懲罰的含義和型別,然後分析《印度刑法典》和新頒佈的《巴拉提亞·尼亞亞·桑希塔》中“懲罰”的定義之間的區別。
《1860年印度刑法典》中懲罰的定義
在《印度刑法典》中,懲罰的定義完全在第三章中,標題為“關於懲罰”。本章共有23+1(=24)節(第53節至第75節),描述了懲罰及其型別的全面視角。死刑、監禁、罰款等處罰是根據犯罪的型別和程度施加的。一些章節,如第56、58、59、61、62節,已被從法典中刪除,第55A節已新增到法典中。
《2023年巴拉提亞·尼亞亞·桑希塔》中懲罰的定義
在《巴拉提亞·尼亞亞·桑希塔》(BNS)中,懲罰在第二章中明確定義,標題為“關於懲罰”。本章共有10節(第4節至第13節),全面描述了懲罰及其型別。
桑希塔中定義的懲罰貫穿整個檔案,用於不同的犯罪行為。懲罰的嚴重程度取決於所犯罪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然而,這並非如此簡單,因為有時,即使罪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非常高,如果不存在犯罪意圖(mens rea),懲罰也可能屬於較輕的型別。
對《印度刑法典》和《巴拉提亞·尼亞亞·桑希塔》中“懲罰”定義的比較研究
下表提供了根據《印度刑法典》(主要)和《巴拉提亞·尼亞亞·桑希塔》(根據最近的立法)對懲罰的詳細分析:
條款 | 《巴拉提亞·尼亞亞·桑希塔》 | 《印度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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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 |
第4條——根據本桑希塔的規定,犯罪者應承擔的懲罰為: (a) 死刑; (b) 無期徒刑; (c) 監禁,分為兩種: (1) 勞役,即進行體力勞動; (2) 簡單監禁; (d) 沒收財產; (e) 罰款; 變化——唯一的變化是增加了“社群服務”。 |
第53條——微小變化 |
減刑 |
第5條——主管機關可在不徵得犯罪者同意的情況下,根據2023年《巴拉提亞·納加里克·蘇拉克沙·桑希塔》第474條,將本桑希塔規定的任何懲罰減為任何其他懲罰。 |
第54條——死刑的減刑。——在判處死刑的每一起案件中,[主管機關]可在不徵得犯罪者同意的情況下,將處罰減為本法典規定的任何其他處罰。 |
變化——第54條和第55條合併為BNS的第5條。其次,第55A條被定義為BNS第5條的解釋。 |
第55條——無期徒刑的減刑。——在判處[監禁]無期徒刑的每一起案件中,[主管機關]可在不徵得同意的情況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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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就本條而言,“主管機關”是指: (a) 在判決為死刑或因違反任何與中央政府行政權力相關的法律而判處刑罰的案件中,為中央政府;以及 (b) 在判決(無論是否為死刑)因違反任何與州政府行政權力相關的法律而判處刑罰的案件中,為犯罪者被判刑的州政府。 |
第55A條:“主管機關”的定義。——在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中,“主管機關”是指…… (a) 在判決為死刑或因違反任何與中央政府行政權力相關的法律而判處刑罰的案件中,為中央政府;以及 (b) 在判決(無論是否為死刑)因違反任何與州政府行政權力相關的法律而判處刑罰的案件中,為犯罪者被判刑的州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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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分數 |
第6條——在計算刑期分數時,除非另有規定,無期徒刑應視為相當於20年監禁。 |
第57條——無變化 |
在某些監禁案件中,刑期可全部或部分為勞役或簡單監禁 |
第7條——在判處可為任何一種型別的監禁的犯罪者的每一起案件中,判處該犯罪者的法院有權在判決中指示,這種監禁應全部為勞役,或全部為簡單監禁,或任何部分監禁為勞役,其餘為簡單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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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未繳納罰款的責任等 |
第8條(1)——如果未明確規定罰款金額的上限,則犯罪者應承擔的罰款金額不限,但不得過高。 |
第63條——無變化 |
第8條(2)——在每一起以下型別的犯罪案件中: (a) 可處以監禁和罰款,其中犯罪者被判處罰款,無論是否被判處監禁; (b) 可處以監禁或罰款,或僅處以罰款,其中犯罪者被判處罰款,判處該犯罪者的法院有權在判決中指示,如果未繳納罰款,犯罪者應服一定期限的監禁,該監禁應超過他可能已被判處或根據減刑可能應承擔的任何其他監禁。 |
第64條——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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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3)——如果犯罪可處以監禁和罰款,法院因未繳納罰款而指示犯罪者服刑的期限,不得超過為該犯罪規定的最高監禁期限的四分之一。 |
第65條——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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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4)——法院因未繳納罰款或未履行社群服務而判處的監禁,可以是犯罪者可能因該犯罪而被判處的任何型別的監禁。 變化——增加了“或未履行社群服務”的條款。 |
第66條——微小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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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5)——如果犯罪可處以罰款或社群服務,法院因未繳納罰款或未履行社群服務而判處的監禁應為簡單監禁,並且法院指示犯罪者因未繳納罰款或未履行社群服務而服刑的期限不得超過: (a) 罰款金額不超過五千盧比時為兩個月; (b) 罰款金額不超過一萬盧比時為四個月;以及 (c) 其他任何情況下為一年。 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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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因未繳納罰款而被監禁,當犯罪僅可處以罰款時。——如果犯罪僅可處以罰款,[法院因未繳納罰款而判處的監禁應為簡單監禁,並且]法院指示犯罪者因未繳納罰款而服刑的期限不得超過以下規模,即,罰款金額不超過50盧比時,期限不超過兩個月,罰款金額不超過100盧比時,期限不超過四個月,其他任何情況下,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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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6)—— (a) 因未繳納罰款而被判處的監禁,一旦罰款被繳納或依法徵收,即應終止; (b) 如果在因未繳納罰款而確定的監禁期限屆滿之前,已繳納或徵收了罰款的相當一部分,以致因未繳納罰款而服刑的期限不少於未繳納罰款部分的比例,則監禁應終止。 |
第68條和第69條: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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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7)——剩餘未繳納的罰款或其任何部分,可在判決後六年內隨時追繳,如果根據判決,犯罪者應服刑超過六年,則可在該期限屆滿之前隨時追繳;犯罪者的死亡並不免除任何在犯罪者死亡後依法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財產的責任。 |
第70條——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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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若干罪行構成的罪行的懲罰限額 |
第9條(1)——如果構成犯罪的行為是由若干部分組成的,而這些部分中的任何一部分本身就構成犯罪,則犯罪者不得因其這些罪行中的一個以上而受到懲罰,除非明確規定。 |
第71條——無變化 |
第9條(2)——如果: (a) 某一行為屬於現行法律中兩個或多個單獨定義的犯罪行為;或 (b) 若干行為,其中一個或多個行為本身就構成犯罪,當結合起來時構成不同的犯罪,則犯罪者不應受到比審判他的法院對這些罪行中的任何一個所能判處的更嚴厲的懲罰。 |
第71條——無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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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有多項罪行中一項罪行的罪犯的懲罰,判決宣告對哪一項罪行存疑。 |
第10條——在判決認定某人犯有判決中所列幾種罪行之一,但對其犯何種罪行存疑的情況下,如果並非所有罪行都適用相同的刑罰,則應按照對其規定刑罰最輕的罪行處罰。 |
第72條——無變化 |
單獨監禁。 |
第11條——無論何時,任何人被判犯有本《法典》規定法院有權判處其強制監禁的罪行,法院可透過其判決,命令將罪犯在其被判處的監禁期限內,根據下列標準,單獨監禁任何部分或幾部分時間,但總計不超過三個月: (a) 如果監禁期限不超過六個月,則不超過一個月; (b) 如果監禁期限超過六個月但不超過一年,則不超過兩個月; (c) 如果監禁期限超過一年,則不超過三個月。 |
第73條——無變化 |
單獨監禁期限限制 |
第12條——執行單獨監禁判決時,每次單獨監禁不得超過十四天,單獨監禁期間之間必須間隔至少與監禁期間相同的時間;如果判處的監禁期限超過三個月,則整個判決的監禁期限中,任何一個月內的單獨監禁不得超過七天,單獨監禁期間之間必須間隔至少與監禁期間相同的時間。 |
第74條——無變化 |
累犯加重處罰 |
第13條——任何人,如果曾被印度法院判決犯有本《法典》第十章或第十七章規定的,可處以任何一種監禁三年或三年以上刑罰的罪行,又犯有上述任何一章規定的,可處以同樣監禁期限的類似罪行,則對於每一次此類累犯,應處以終身監禁,或處以任何一種監禁,期限可長達十年。 |
第75條——無變化 |
永久刪除的條款 |
注——所有這些條款都在《印度民法典》(BNS)立法之前很久就被刪除了。 |
條款——56、58、59、61和62。 |
結論
刑罰是主管法院認定被告有罪後對其判處的,是刑事法律體系的關鍵特徵之一。刑罰的決定是基於犯罪的型別及其嚴重程度。因此,實質性刑法,即《印度刑法典》,以及現行修訂版本《印度民法典》(Bharatiya Nyaya Sanhita),對刑罰的定義及其型別進行了全面的規定。
新頒佈的《印度民法典》主要保留了《印度刑法典》中大部分條款,這些條款在題為“關於刑罰”的第三章中規定;然而,在語言和表達方式上可以看到一些細微的變化。
常見問題
Q1。《印度刑法典》中題為“關於刑罰”的第三章共有多少條?
答:《印度刑法典》第三章最初共有23+1(=24)條。
Q2。《印度民法典》中題為“關於刑罰”的第二章共有多少條?
答:《印度民法典》第二章共有10條。
Q3。《印度刑法典》第三章與《印度民法典》第二章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答:《印度刑法典》第三章與《印度民法典》第二章之間存在以下實質性區別:
章節編號不同,即在《印度刑法典》中是第三章,在《印度民法典》中是第二章。
條款數量不同,即在《印度刑法典》中共有24條;而在《印度民法典》中只有10條。
第三,所有被廢止的條款都被刪除了。
第四,一些條款的語言和表達方式發生了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