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NS 下的私防權:與印度刑法典的比較分析
私防(也稱為自衛)是 1860 年印度刑法典中規定的法律條款。該條款授權每個人保護自己、自己的財產和他人免受非法攻擊。然而,議會最近頒佈了 2023 年《印度司法法典》,以取代現有的 1860 年印度刑法典。儘管《印度司法法典》(BNS)保留了 IPC 的大部分條款,但同時也修改了許多條款。

因此,本文主要將瞭解 BNS 下“私防”的含義、範圍和侷限性,然後分析與 IPC 相比所做的更改。
私防的含義
在法律框架中,私防是指所有個人保護自己、其財產和他人免受非法攻擊和侵略的固有權利之一。私防的基本功能是,它授權每個人在應對任何即將發生的威脅或任何其他個人(甚至動物)的攻擊時進行自衛。此外,在防禦中,他或她可以進行反擊,但必須合理且適度地使用武力。
必須指出的是,私防權(或自衛權)本質上並非絕對權利,而是取決於對傷害的真正憂慮的存在。同樣,它也有一些限制,例如必須出於善意行事並避免使用過度武力。同樣,它也有一些限制,例如必須出於善意行事,使防禦攻擊與攻擊力成比例,因此不能使用過度武力。
此外,私防是法律體系的一項基本原則,旨在保障個人安全,最終維護社會秩序和正義。
《印度司法法典》下的私防
《印度司法法典》(BNS)第三章第 34 至 44 條描述了私防的規定。這些條款不僅界定了私防的規定,還概述了個人可以在哪些情況下使用武力來保護自己、其財產或他人免受外部傷害。
《印度司法法典》下的私防與印度刑法典的比較
下表提供了私防的分析研究:
依據 | 《印度司法法典》 | 印度刑法典 |
---|---|---|
章節 |
III |
IV |
條款 |
34 至 44 |
96 至 106 |
私防權 |
第 34 條 - 行使私防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 35 條 - 任何人在遵守第 37 條所載限制的情況下,均有權防禦: (a) 他本人和他人的身體,以對抗任何侵犯人身安全的罪行; (b) 他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動產或不動產,以對抗任何構成盜竊、搶劫、破壞或刑事侵入定義的罪行,或企圖實施盜竊、搶劫、破壞或刑事侵入的行為。 | 第 97 條 - 無變化 |
第 36 條 - 當一項本來構成某種犯罪的行為,由於實施該行為的人的年幼、理解力不足、精神錯亂或醉酒,或由於該人的任何誤解而不再構成該犯罪時,任何人在面對該行為時享有與該行為構成該犯罪時相同的私防權。 |
第 98 條 - 無變化 |
|
開始 |
第 40 條 - 人身私防權在身體因實施或威脅實施犯罪而產生對身體的合理危險憂慮時開始;並且只要這種對身體的危險憂慮持續存在,該權利就持續存在。 |
第 102 條 - 無變化 |
限制 |
第 37 條 - (1) 在以下情況下,不享有私防權:– (a) 反對任何不合理地造成對死亡或重傷的憂慮的行為,如果該行為是由公職人員出於善意以其職權的名義實施或企圖實施的,即使該行為在法律上可能並非嚴格正當; (b) 反對任何不合理地造成對死亡或重傷的憂慮的行為,如果該行為是由公職人員出於善意以其職權的名義指示實施或企圖實施的,即使該指示在法律上可能並非嚴格正當; (c) 在有時間求助於公共當局保護的情況下。 (2) 私防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造成超過為防禦目的而必須造成的傷害。 |
第 99 條 - 在給出程式碼/編號方面進行了細微的更改。 |
權利範圍 |
第 38 條 - 在第 37 條規定的限制下,人身私防權包括自願對襲擊者造成死亡或任何其他傷害,如果導致行使該權利的罪行屬於以下任何一種: (a) 這樣的襲擊可能合理地導致擔心死亡將是這種襲擊的結果; (b) 這樣的襲擊可能合理地導致擔心重傷將是這種襲擊的結果; (c) 意圖強姦的襲擊; (d) 意圖滿足不自然慾望的襲擊; (e) 意圖綁架或拐騙的襲擊; (f) 意圖非法拘禁某人的襲擊,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可能合理地擔心自己無法求助於公共當局獲釋; (g) 潑灑或投擲酸性物質的行為或企圖潑灑或投擲酸性物質的行為,這可能合理地導致擔心重傷將是這種行為的結果。 |
第 100 條 - 無變化 |
第 39 條 - 如果罪行不屬於第 38 條規定的任何一種,則人身私防權不包括自願對襲擊者造成死亡,但在第 37 條規定的限制下,包括自願對襲擊者造成除死亡以外的任何傷害。 |
第 101 條 - 無變化 |
|
第 41 條 - 在第 37 條規定的限制下,財產私防權包括自願對不法行為人造成死亡或任何其他傷害,如果導致行使該權利的罪行屬於以下任何一種: (a) 搶劫; (b) 日落後和日出前入室盜竊; (c) 對任何建築物、帳篷或船隻實施縱火或使用任何爆炸物造成的破壞,這些建築物、帳篷或船隻用作人類住所或財產保管場所; (d) 盜竊、破壞或入室盜竊,在這樣的情況下,可能合理地導致擔心如果不行使這種私防權,將導致死亡或重傷。 |
第 103 條 - 無變化 |
|
第 42 條 - 如果導致行使私防權的罪行是盜竊、破壞或刑事侵入,而不屬於第 41 條規定的任何一種,則該權利不包括自願造成死亡,但在第 37 條規定的限制下,包括自願對不法行為人造成除死亡以外的任何傷害。 |
第 104 條 - 無變化 |
|
財產私防權的開始和持續 |
第 43 條 - 財產私防權,– (a) 在對財產的合理危險憂慮開始時開始; (b) 反對盜竊的行為持續到罪犯帶著財產逃脫,或者獲得公共當局的協助,或者財產被追回。 (c) 防搶劫的權利持續存在,只要犯罪者對任何人造成或企圖造成死亡、傷害或非法拘禁,或者只要對立即死亡、立即傷害或立即人身拘禁的恐懼持續存在; (d) 防範刑事侵入或破壞的權利持續存在,只要犯罪者繼續實施刑事侵入或破壞; (e) 防範日落後至日出前入室盜竊的權利持續存在,只要透過這種入室盜竊開始的房屋侵入持續存在 |
第105條 − 語言方面可以看出一些細微的改變。 |
對危及無辜人員生命安全的致命襲擊進行自衛的權利 |
第44條 − 如果在行使對合理導致對死亡的恐懼的襲擊的自衛權時,防禦者處於無法有效地進行防禦的狀態。 |
第106條 − 無變化 |
需要記住的關鍵點
雖然《印度民法典》提供了自衛權,但同樣重要的是要注意其侷限性和條件,例如:
迫在眉睫的威脅 − 首先,“迫在眉睫的威脅”這一術語非常重要,它規定了只有在存在迫在眉睫的威脅時才能適用自衛權的條件。因此,如果不存在威脅(或假設威脅)或威脅已經過去,則任何人都不允許援引本條款進行辯護。
相稱的武力 − 其次,自衛中使用的武力必須與面臨的威脅相稱。如果使用過度武力,則可能會面臨法律訴訟。
理性人的判斷 − 自衛行為必須基於一個在類似情況下會做出同樣判斷的理性人的判斷。
無權進行報復 − 自衛權是一種防禦措施,用於防禦迫在眉睫的攻擊,本質上並非報復的藉口。
結論
2023年《印度民法典》(最初取自《印度刑法典》)中規定的自衛權,在保護個人及其財產免受非法侵害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沒有安全部隊(例如警察)可用或無法及時到達的情況下。這是一個法律概念,它平衡了自我保護的權利與維護社會秩序的必要性。此外,所有個人都必須瞭解這一規定,以確保在維護法治的同時伸張正義。
常見問題
Q1. 《印度刑法典》(IPC)和《印度民法典》中規定的自衛權有何區別?
答:《印度刑法典》和《印度民法典》中規定的自衛權相同。但是,也存在一些明顯的差異,例如:
章節差異:在《印度刑法典》中,它定義在第四章;而在《印度民法典》中,它定義在第三章。
條款差異:在《印度刑法典》中,它定義在第96條至第106條;而在《印度民法典》中,它定義在第34條至第44條。
其餘部分,語言和表達方式有一些細微的變化。
Q2. 自衛權何時開始?
答:理想情況下,當對自身身體、財產或他人的迫在眉睫的威脅存在合理擔心時,自衛權即開始。它不會在之前(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威脅時)或之後(當威脅情況已經過去時)開始。
Q3. 危險過去後或攻擊正在逃離現場的攻擊者時,能否援引自衛權?
答:自衛權不能追溯適用。只有在威脅迫在眉睫時才合理,而在危險消退後使用武力不被視為合法行使這一權利。
Q4. 自衛權是否有侷限性?
答:當然,自衛權受到某些限制,因為它不能被隨意使用。一些基本要求是,必須善意使用,並且武力必須與威脅相稱。
Q5. 可以利用自衛權進行報復嗎?
答:絕對不行,自衛權不能用於報復。它是一種防禦措施,旨在抵禦正在進行的攻擊或威脅。
Q6. 自衛權是否適用於保護財產?
答:根據《印度民法典》第35(b)條,自衛權也適用於保護財產。同樣,每個人都有權保衛自己的財產免受非法侵害。
Q7. 援引自衛權是否需要有合理的擔心?
答:根據《印度民法典》第37條的規定,對於不合理地引起威脅擔心的行為,不存在自衛權。因此,自衛權取決於對迫在眉睫的威脅的合理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