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刑法典:全面概述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印度司法一直沿用殖民時代的印度刑法典 (IPC),該法典由英國政府於 1860 年頒佈。但議會已透過《印度司法法典》,並於 2023 年頒佈,取代了 1860 年的印度刑法典。
2023 年《印度司法法典》究竟定義了什麼?
2023 年《印度司法法典》於 2023 年 12 月 20 日(下議院)和 21 日(上議院)透過,隨後經德羅帕蒂·穆爾穆總統於 12 月 25 日批准,是一部刑事法律,其草案基於當前印度的視角,對犯罪和相應的處罰進行分類和定義。
在此之前,1860 年的印度刑法典是刑事法律的支柱,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印度社會經歷了多次變化。此外,技術進步也產生了各種型別的犯罪,而這些犯罪在印度刑法典中沒有得到充分的涵蓋。因此,印度司法迫切需要改革現有的印度刑法典。
此外,為了融入社會變革、技術進步和不斷發展的人權理解,現有的印度刑法典被一部更先進和簡化的法律所取代,即“2023 年《印度司法法典》”。
《印度司法法典》(BNS) 的主要特徵
以下是《印度司法法典》的一些主要特徵:
使法律體系現代化
從表面上看,BNS 旨在透過取代 1860 年的印度刑法典來涵蓋現代和相關的問題。為了提高畫質晰度和可訪問性,BNS 簡化了相應的裁決。此外,這部法典還細緻地解決了當代問題,例如各種型別的網路犯罪、有組織犯罪和恐怖主義。
刪除過時的條款
這部法典實質上認識到社會動態的變化,因此刪除了所有過時的條款,例如“通姦”。這清楚地反映了人權和社會觀念的進步。
重塑處罰條款
由於處罰和刑罰(通常以監禁和罰款的形式)仍然是刑事法律體系的焦點,因此 BNS 引入了“社群服務”。主要地,社群服務作為一種替代判決選擇。這種進步的方法強調康復和重返社會,為罪犯提供機會積極地為其社群做出貢獻。此外,判決條款也得到了簡化,目的是在案件之間保持處罰的一致性和相稱性。
解決敏感問題
這部法典取代了敏感且有爭議的“煽動叛亂”一詞,並使用了簡化的語言,如“維護國家安全和主權”,旨在在保護國家利益和尊重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此外,它還試圖擴大解決性侵犯的犯罪範圍,目的是為弱勢群體提供更廣泛的保護可能性。
擔憂和爭議
儘管這部 BNS 試圖涵蓋所有方面,並且幾乎沒有留下批評的餘地;然而,也有一些問題引起了一些擔憂。例如,單獨監禁的規定。許多人認為,此類規定違反了基本人權的完整性,並且也存在濫用的可能性。
2023 年《印度司法法典》的結構
BNS(第二版)包含 358 個條款,分佈在 20 章中。下表簡要概述了各章和各節:
| 章節/條款 | 內容 |
|---|---|
| 第一章 | 初步 |
| 第 1 條 | 簡稱、生效日期和適用範圍。 |
| 第 2 條 | 定義。 |
| 第 3 條 | 一般說明。 |
| 第二章 | 關於處罰 |
| 第 4 條 | 處罰。 |
| 第 5 條 | 減刑。 |
| 第 6 條 | 刑期分數。 |
| 第 7 條 | 在某些監禁情況下,判決可以全部或部分為強制或簡單監禁。 |
| 第 8 條 | 罰款金額、未繳納罰款的責任等。 |
| 第 9 條 | 由若干罪行構成的罪行的處罰限額。 |
| 第 10 條 | 犯有若干罪行之一的人的處罰,判決宣告對其犯有哪一項罪行存在疑問。 |
| 第 11 條 | 單獨監禁。 |
| 第 12 條 | 單獨監禁的期限。 |
| 第 13 條 | 先前有罪判決後對某些罪行的加重處罰。 |
| 第三章 | 一般例外 |
| 第 14 條 | 受法律約束的人或因事實錯誤而認為自己受法律約束的人所為。 |
| 第 15 條 | 法官在司法審判中所為。 |
| 第 16 條 | 根據法院的判決或命令所為。 |
| 第 17 條 | 受法律授權的人或因事實錯誤而認為自己受法律授權的人所為。 |
| 第 18 條 | 在實施合法行為時發生的意外。 |
| 第 19 條 | 可能造成傷害的行為,但無犯罪意圖,且是為了防止其他傷害。 |
| 第 20 條 | 七歲以下兒童的行為。 |
| 第 21 條 | 七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兒童因智力不成熟而實施的行為。 |
| 第 22 條 | 精神錯亂者所為。 |
| 第 23 條 | 因非本人意願導致的醉酒而喪失判斷能力的人所為。 |
| 第 24 條 | 需要特定意圖或知識的罪行,由醉酒者實施。 |
| 第 25 條 | 非故意且不知情可能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的行為,經同意實施。 |
| 第 26 條 | 非故意導致死亡的行為,經善意同意為他人利益實施。 |
| 第 27 條 | 由監護人或經監護人同意,為兒童或精神錯亂者利益而善意實施的行為。 |
| 第 28 條 | 已知是在恐懼或誤解下給予的同意。 |
| 第 29 條 | 排除獨立於造成損害而構成犯罪的行為。 |
| 第 30 條 | 為他人利益而善意實施的行為,未經同意。 |
| 第 31 條 | 善意做出的溝通。 |
| 第 32 條 | 因威脅而被迫實施的行為。 |
| 第 33 條 | 造成輕微傷害的行為。 |
| 關於自衛權 | |
| 第 34 條 | 在自衛中所為。 |
| 第 35 條 | 對身體和財產的自衛權。 |
| 第 36 條 | 針對精神錯亂者等行為的自衛權。 |
| 第 37 條 | 沒有自衛權的行為 |
| 第 38 條 | 當身體自衛權延伸到造成死亡時。 |
| 第 39 條 | 當此類權利延伸到造成除死亡以外的任何傷害時。 |
| 第 40 條 | 身體自衛權的開始和持續。 |
| 第 41 條 | 當財產自衛權延伸到造成死亡時。 |
| 第 42 條 | 當此類權利延伸到造成除死亡以外的任何傷害時。 |
| 第 43 條 | 財產自衛權的開始和持續。 |
| 第 44 條 | 在存在對無辜人員造成傷害的風險時,針對致命襲擊的自衛權。 |
| 第四章 | 關於教唆、刑事陰謀和企圖 |
| 關於教唆 | |
| 第 45 條 | 教唆某事。 |
| 第 46 條 | 教唆者。 |
| 第 47 條 | 在印度教唆在印度境外發生的犯罪。 |
| 第 48 條 | 在印度境外教唆在印度發生的犯罪。 |
| 第 49 條 | 如果教唆的行為導致犯罪發生,並且沒有明確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則對教唆的處罰。 |
| 第 50 條 | 如果教唆的人實施的行為與教唆者的意圖不同,則對教唆的處罰。 |
| 第 51 條 | 當教唆一項行為而實施另一項行為時,教唆者的責任。 |
| 第 52 條 | 當教唆者對教唆的行為和實施的行為承擔累積處罰時,教唆者的責任。 |
| 第 53 條 | 教唆者對教唆行為導致的結果(與教唆者的意圖不同)的責任。 |
| 第 54 條 | 犯罪發生時教唆者在場。 |
| 第 55 條 | 教唆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行。 |
| 第 56 條 | 教唆可處以監禁的罪行。 |
| 第 57 條 | 教唆公眾或十人以上的人實施犯罪。 |
| 第 58 條 | 隱瞞實施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的意圖。 |
| 第 59 條 | 公職人員隱瞞實施其有義務阻止的犯罪的意圖。 |
| 第 60 條 | 隱瞞實施可處以監禁的犯罪的意圖。 |
| 關於刑事陰謀 | |
| 第 61 條 | 刑事陰謀。 |
| 關於企圖 | |
| 第 62 條 | 企圖實施可處以無期徒刑或其他監禁的罪行的處罰。 |
| 第五章 | 關於侵犯婦女和兒童的罪行 |
| 關於性犯罪 | |
| 第 63 條 | 強姦。 |
| 第 64 條 | 強姦罪的處罰。 |
| 第 65 條 | 在某些情況下強姦罪的處罰。 |
| 第 66 條 | 導致受害人死亡或持續植物人狀態的處罰。 |
| 第 67 條 | 丈夫在分居期間與其妻子發生性關係。 |
| 第 68 條 | 有權勢的人發生性關係。 |
| 第 69 條 | 利用欺騙手段等發生性關係。 |
| 第 70 條 | 輪姦。 |
| 第71條 | 累犯的處罰。 |
| 第72條 | 披露某些罪行的受害人身份等。 |
| 第73條 | 未經許可印刷或出版與法院訴訟相關的任何事項。 |
| 關於對婦女的刑事暴力和襲擊 | |
| 第74條 | 意圖侮辱婦女貞操而對婦女進行襲擊或使用刑事暴力。 |
| 第75條 | 性騷擾。 |
| 第76條 | 意圖脫衣而對婦女進行襲擊或使用刑事暴力。 |
| 第77條 | 偷窺。 |
| 第78條 | 跟蹤。 |
| 第79條 | 意圖侮辱婦女貞操的言語、手勢或行為。 |
| 關於婚姻的罪行 | |
| 第80條 | 嫁妝死亡。 |
| 第81條 | 男子欺騙性地誘導相信合法婚姻而導致的同居。 |
| 第82條 | 在配偶尚在世時再婚。 |
| 第83條 | 在沒有合法婚姻的情況下欺詐性地進行結婚儀式。 |
| 第84條 | 以刑事意圖誘騙、帶走或拘禁已婚婦女。 |
| 第85條 | 婦女的丈夫或丈夫的親屬對其施以虐待。 |
| 第86條 | 虐待的定義。 |
| 第87條 | 綁架、拐騙或誘導婦女強迫其結婚等。 |
| 關於造成流產等 | |
| 第88條 | 造成流產。 |
| 第89條 | 未經婦女同意造成流產。 |
| 第90條 | 因意圖造成流產的行為導致的死亡。 |
| 第91條 | 意圖阻止孩子出生或在出生後導致其死亡的行為。 |
| 第92條 | 透過構成可責殺人的行為導致快產胎兒的死亡。 |
| 關於針對兒童的罪行 | |
| 第93條 | 父母或照顧兒童的人將12歲以下的兒童遺棄或拋棄。 |
| 第94條 | 透過秘密處理屍體隱瞞出生。 |
| 第95條 | 僱用、聘用或指使兒童犯下罪行。 |
| 第96條 | 兒童的拉皮條。 |
| 第97條 | 綁架或拐騙10歲以下的兒童,意圖盜竊其身上的財物。 |
| 第98條 | 將兒童賣給賣淫等目的。 |
| 第99條 | 為賣淫等目的購買兒童。 |
| 第六章 | 危及人身安全的罪行 |
| 危及生命的罪行 | |
| 第100條 | 可責殺人。 |
| 第101條 | 謀殺。 |
| 第102條 | 導致非預定死亡人員死亡的可責殺人。 |
| 第103條 | 謀殺罪的處罰。 |
| 第104條 | 無期徒刑犯謀殺罪的處罰。 |
| 第105條 | 不構成謀殺的可責殺人的處罰。 |
| 第106條 | 因疏忽導致死亡。 |
| 第107條 | 教唆兒童或精神病患者自殺。 |
| 第108條 | 教唆自殺。 |
| 第109條 | 企圖謀殺。 |
| 第110條 | 企圖犯下可責殺人罪。 |
| 第111條 | 有組織犯罪。 |
| 第112條 | 輕微有組織犯罪。 |
| 第113條 | 恐怖主義行為。 |
| 關於傷害 | |
| 第114條 | 傷害。 |
| 第115條 | 故意造成傷害。 |
| 第116條 | 重傷。 |
| 第117條 | 故意造成重傷。 |
| 第118條 | 使用危險武器或手段故意造成傷害或重傷。 |
| 第119條 | 故意造成傷害或重傷以勒索財產或強迫從事非法行為。 |
| 第120條 | 故意造成傷害或重傷以勒索供認或強迫歸還財產。 |
| 第121條 | 故意造成傷害或重傷以阻止公務員履行職責。 |
| 第122條 | 因激怒而故意造成傷害或重傷。 |
| 第123條 | 意圖犯罪而使用毒藥等造成傷害。 |
| 第124條 | 使用酸等故意造成重傷。 |
| 第125條 | 危及他人生命或人身安全的行為 |
| 關於非法拘禁和非法監禁 | |
| 第126條 | 非法拘禁。 |
| 第127條 | 非法監禁。 |
| 關於刑事暴力和襲擊 | |
| 第128條 | 暴力。 |
| 第129條 | 刑事暴力。 |
| 第130條 | 襲擊。 |
| 第131條 | 除嚴重挑釁之外的襲擊或刑事暴力的處罰。 |
| 第132條 | 襲擊或刑事暴力以阻止公務員履行職責。 |
| 第133條 | 意圖羞辱他人而進行襲擊或使用刑事暴力,除非是出於嚴重挑釁。 |
| 第134條 | 在企圖盜竊某人攜帶的財產時進行襲擊或使用刑事暴力。 |
| 第135條 | 在企圖非法監禁某人時進行襲擊或使用刑事暴力。 |
| 第136條 | 因嚴重挑釁而進行襲擊或使用刑事暴力。 |
| 關於綁架、拐騙、奴隸制和強迫勞動 | |
| 第137條 | 綁架。 |
| 第138條 | 拐騙。 |
| 第139條 | 為乞討目的綁架或傷害兒童。 |
| 第140條 | 為了謀殺或勒索等目的綁架或拐騙。 |
| 第141條 | 從外國輸入女孩或男孩。 |
| 第142條 | 非法隱藏或拘禁被綁架或拐騙的人。 |
| 第143條 | 人口販運。 |
| 第144條 | 剝削被販運的人。 |
| 第145條 | 慣常販賣奴隸。 |
| 第146條 | 非法強迫勞動。 |
| 第七章 | 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
| 第147條 | 對印度政府發動或企圖發動戰爭,或教唆對印度政府發動戰爭。 |
| 第148條 | 合謀犯下第147條規定的罪行。 |
| 第149條 | 意圖對印度政府發動戰爭而收集武器等。 |
| 第150條 | 意圖便利發動戰爭的陰謀而隱瞞。 |
| 第151條 | 襲擊總統、州長等,意圖強迫或限制行使任何合法權力。 |
| 第152條 | 危及印度主權、統一和完整的行為。 |
| 第153條 | 對與印度政府和平相處的任何外國政府發動戰爭。 |
| 第154條 | 對與印度政府和平相處的外國國家的領土進行掠奪。 |
| 第155條 | 接收第153條和154條中提到的戰爭或掠奪中獲得的財產。 |
| 第156條 | 公務員自願允許國家或戰爭的囚犯逃跑。 |
| 第157條 | 公務員疏忽導致此類囚犯逃跑。 |
| 第158條 | 協助此類囚犯逃跑、解救或窩藏此類囚犯。 |
| 第八章 | 關於陸軍、海軍和空軍的罪行 |
| 第159條 | 教唆叛亂,或企圖誘使士兵、水手或飛行員背叛其職責。 |
| 第160條 | 如果因此發生叛亂,則教唆叛亂。 |
| 第161條 | 教唆士兵、水手或飛行員在執行公務時襲擊其上級軍官。 |
| 第162條 | 如果發生襲擊,則教唆此類襲擊。 |
| 第163條 | 教唆士兵、水手或飛行員逃亡。 |
| 第164條 | 窩藏逃兵。 |
| 第165條 | 由於船長疏忽,逃兵藏匿在商船上。 |
| 第166條 | 教唆士兵、水手或飛行員不服從命令的行為。 |
| 第167條 | 受某些法令約束的人員。 |
| 第168條 | 穿著士兵、水手或飛行員使用的服裝或攜帶其使用的標記 |
| 第九章 | 關於選舉的罪行 |
| 第169條 | 候選人、選舉權的定義。 |
| 第170條 | 賄賂。 |
| 第171條 | 選舉中的不正當影響。 |
| 第172條 | 選舉中的假冒投票。 |
| 第173條 | 賄賂罪的處罰。 |
| 第174條 | 選舉中不正當影響或假冒投票的處罰。 |
| 第175條 | 與選舉相關的虛假陳述。 |
| 第176條 | 與選舉相關的非法付款。 |
| 第177條 | 未能儲存選舉賬戶。 |
| 第十章 | 關於硬幣、貨幣票據、銀行票據和政府印花的罪行 |
| 第178條 | 偽造硬幣、政府印花、貨幣票據或銀行票據。 |
| 第179條 | 將偽造或假冒的硬幣、政府印花、貨幣票據或銀行票據用作真品。 |
| 第180條 | 持有偽造或假冒的硬幣、政府印花、貨幣票據或銀行票據。 |
| 第181條 | 製造或持有用於偽造或假冒硬幣、政府印花、貨幣票據或銀行票據的工具或材料。 |
| 第182條 | 製作或使用類似貨幣票據或銀行票據的檔案。 |
| 第183條 | 擦除帶有政府印花的物質上的文字,或從檔案中移除用於該檔案的印花,意圖造成政府損失。 |
| 第184條 | 使用已知曾被使用過的政府印花。 |
| 第185條 | 擦除表示印花已被使用的標記。 |
| 第186條 | 禁止虛假印花。 |
| 第187條 | 在造幣廠工作的人員導致硬幣的重量或成分與法律規定的不同。 |
| 第188條 | 非法從造幣廠取走造幣工具。 |
| 第十一章 | 關於危害社會治安的罪行 |
| 第189條 | 非法集會。 |
| 第190條 | 非法集會中的每個成員都對其在執行共同目標過程中犯下的罪行負有責任。 |
| 第191條 | 暴動。 |
| 第192條 | 故意挑釁以意圖引發暴亂——如果發生暴亂;如果沒有發生暴亂。 |
| 第193條 | 發生非法集會或暴亂的土地的所有者、佔用者等的責任。 |
| 第194條 | 鬥毆。 |
| 第195條 | 在鎮壓暴亂等時襲擊或阻撓公務員。 |
| 第196條 | 基於宗教、種族、出生地、居住地、語言等煽動不同群體之間的敵意,並從事危害社會和諧的行為。 |
| 第197條 | 損害國家統一的暗示和斷言。 |
| 第十二章 | 關於公務員的罪行 |
| 第198條 | 公務員違反法律,意圖傷害任何人。 |
| 第199條 | 公務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指示。 |
| 第200條 | 對未對受害者進行治療的處罰。 |
| 第201條 | 公務員意圖造成傷害而編造不正確的檔案。 |
| 第202條 | 公務員非法經商。 |
| 第203條 | 公務員非法購買或競標財產。 |
| 第204條 | 假冒公務員。 |
| 第205條 | 以欺詐意圖穿著公務員使用的服裝或攜帶其使用的標記。 |
| 第十三章 | 關於蔑視公務員合法權威的罪行 |
| 第206條 | 潛逃以逃避傳票或其他訴訟程式。 |
| 第207條 | 妨礙傳票或其他訴訟程式的送達,或妨礙其公佈。 |
| 第208條 | 不服從公務員命令而未出庭。 |
| 第209條 | 未根據2023年《印度公民安全法》第84條的公告出庭。 |
| 第210條 | 依法有義務提供檔案或電子記錄但未向公務員提供。 |
| 第211條 | 依法有義務向公務員提供通知或資訊但未提供。 |
| 第212條 | 提供虛假資訊。 |
| 第213條 | 在公務員依法要求宣誓或確認時拒絕。 |
| 第214條 | 拒絕回答有權提問的公務員。 |
| 第215條 | 拒絕簽署宣告。 |
| 第216條 | 向公務員或有權主持宣誓或確認的人員進行虛假宣誓或確認。 |
| 第217條 | 提供虛假資訊,意圖導致公務員利用其合法權力損害他人。 |
| 第218條 | 抗拒公務員依法行使權力沒收財產。 |
| 第219條 | 妨礙公務員授權出售的財產的出售。 |
| 第220條 | 非法購買或競標公務員授權出售的財產。 |
| 第221條 | 妨礙公務員履行公職。 |
| 第222條 | 依法有義務提供協助但未向公務員提供協助。 |
| 第223條 | 不服從公務員依法釋出的命令。 |
| 第224條 | 威脅傷害公務員。 |
| 第225條 | 威脅傷害他人,誘使其放棄向公務員尋求保護。 |
| 第226條 | 企圖自殺以強迫或限制合法權力的行使。 |
| 第十四章 | 關於偽證和違反公共司法罪 |
| 第227條 | 提供虛假證據。 |
| 第228條 | 偽造虛假證據。 |
| 第229條 | 偽證罪的處罰。 |
| 第230條 | 提供或偽造虛假證據,意圖使他人被判處死刑。 |
| 第231條 | 提供或偽造虛假證據,意圖使他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或監禁。 |
| 第232條 | 威脅任何人提供虛假證據。 |
| 第233條 | 使用已知為虛假的證據。 |
| 第234條 | 簽發或簽署虛假證明。 |
| 第235條 | 將已知為虛假的證明用作真實證明。 |
| 第236條 | 在依法可作為證據的宣告中作虛假陳述。 |
| 第237條 | 明知虛假而將其用作真實宣告。 |
| 第238條 | 導致罪證消失,或提供虛假資訊以掩蓋罪犯。 |
| 第239條 | 有義務報告罪行但故意遺漏未報告。 |
| 第240條 | 關於已發生的罪行提供虛假資訊。 |
| 第241條 | 銷燬檔案或電子記錄以阻止其作為證據出示。 |
| 第242條 | 為訴訟或起訴中的行為或程式而進行虛假身份冒充。 |
| 第243條 | 欺詐性地轉移或隱瞞財產以阻止其作為沒收或執行財產被扣押。 |
| 第244條 | 欺詐性地聲稱擁有財產以阻止其作為沒收或執行財產被扣押。 |
| 第245條 | 欺詐性地獲得不應得的款項的判決。 |
| 第246條 | 在法庭上不誠實地提出虛假索賠。 |
| 第247條 | 欺詐性地獲得不應得的款項的判決。 |
| 第248條 | 意圖傷害他人而虛假指控其犯罪。 |
| 第249條 | 窩藏罪犯。 |
| 第250條 | 接受禮物等以使罪犯免受懲罰。 |
| 第251條 | 以掩蓋罪犯為條件提供禮物或恢復財產。 |
| 第252條 | 接受禮物以幫助追回被盜財產等。 |
| 第253條 | 窩藏已逃脫羈押或已下令逮捕的罪犯。 |
| 第254條 | 窩藏搶劫犯或土匪的處罰。 |
| 第255條 | 公務員違反法律指示,意圖使他人免受懲罰或財產免遭沒收。 |
| 第256條 | 公務員編造不正確的記錄或書寫,意圖使他人免受懲罰或財產免遭沒收。 |
| 第257條 | 公務員在司法程式中腐敗地做出違反法律的報告等。 |
| 第258條 | 有權進行審判或監禁的人員明知違反法律而進行審判或監禁。 |
| 第259條 | 有義務逮捕但故意遺漏未逮捕。 |
| 第260條 | 有義務逮捕被判刑或依法羈押的人員但故意遺漏未逮捕。 |
| 第261條 | 公務員疏忽導致在押人員或羈押人員逃跑。 |
| 第262條 | 某人對其合法逮捕進行抵抗或妨礙。 |
| 第263條 | 對他人合法逮捕進行抵抗或妨礙。 |
| 第264條 | 在未作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公務員遺漏未逮捕或縱容逃跑。 |
| 第265條 | 在未作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對合法逮捕或逃跑或營救進行抵抗或妨礙。 |
| 第266條 | 違反減刑條件。 |
| 第267條 | 故意侮辱或干擾正在進行司法程式的公務員。 |
| 第268條 | 冒充評審員。 |
| 第269條 | 獲得保釋或保證金釋放的人員未按時出庭。 |
| 第十五章 | 關於影響公共衛生、安全、便利、體面和道德的罪行 |
| 第270條 | 妨害公共秩序。 |
| 第271條 | 可能導致危及生命的傳染病傳播的過失行為。 |
| 第272條 | 可能導致危及生命的傳染病傳播的惡性行為。 |
| 第273條 | 違反隔離規則。 |
| 第274條 | 摻假意圖出售的食物或飲料。 |
| 第275條 | 出售有害的食物或飲料。 |
| 第276條 | 摻假藥物。 |
| 第277條 | 出售摻假藥物。 |
| 第278條 | 將一種藥物當作另一種藥物或製劑出售。 |
| 第279條 | 汙染公共水井或水庫的水。 |
| 第280條 | 使大氣對健康有害。 |
| 第281條 | 在公共道路上魯莽駕駛或騎行。 |
| 第282條 | 魯莽駕駛船隻。 |
| 第283條 | 展示虛假燈光、標記或浮標。 |
| 第284條 | 在不安全或超載的船隻上以收費方式運送人員。 |
| 第285條 | 公共道路或航道上的危險或障礙。 |
| 第286條 | 關於有毒物質的過失行為。 |
| 第287條 | 關於火災或易燃物質的過失行為。 |
| 第288條 | 關於爆炸物的過失行為。 |
| 第289條 | 關於機械的過失行為。 |
| 第290條 | 關於拆除、維修或建造建築物等的過失行為。 |
| 第291條 | 關於動物的過失行為。 |
| 第292條 | 在未作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妨害公共秩序的處罰。 |
| 第293條 | 在接到停止令後繼續妨害公共秩序。 |
| 第294條 | 銷售等淫穢書籍等。 |
| 第295條 | 向兒童銷售等淫穢物品。 |
| 第296條 | 淫穢行為和歌曲。 |
| 第297條 | 開設彩票辦公室 |
| 第十六章 | 關於與宗教相關的罪行 |
| 第298條 | 損害或褻瀆任何類別宗教的禮拜場所,意圖侮辱該宗教。 |
| 第299條 | 故意和惡意地以侮辱其宗教或宗教信仰的方式冒犯任何類別的宗教感情。 |
| 第300條 | 擾亂宗教集會。 |
| 第301條 | 擅自進入墓地等。 |
| 第302條 | 故意說出或做某些事情,意圖傷害任何人的宗教感情。 |
| 第十七章 | 關於侵犯財產的罪行 |
| 第303條 | 盜竊。 |
| 第304條 | 搶奪。 |
| 第305條 | 在住宅、交通工具或禮拜場所等處盜竊。 |
| 第306條 | 職員或僱員盜竊其僱主保管的財產。 |
| 第307條 | 在為造成死亡、傷害或限制而進行準備後實施盜竊。 |
| 關於敲詐勒索 | |
| 第308條 | 敲詐勒索 |
| 關於搶劫和土匪行為 | |
| 第309條 | 搶劫。 |
| 第310條 | 土匪行為。 |
| 第311條 | 搶劫或土匪行為,並企圖造成死亡或重傷。 |
| 第312條 | 持有致命武器企圖搶劫或進行土匪行為。 |
| 第313條 | 屬於搶劫團伙等的處罰。 |
| 關於財產的刑事侵佔 | |
| 第314條 | 不誠實地侵佔財產 |
| 第315條 | 不誠實地侵佔死者死亡時所擁有的財產。 |
| 關於刑事背信 | |
| 第316條 | 刑事背信。 |
| 關於接收贓物 | |
| 第317條 | 贓物。 |
| 關於欺詐 | |
| 第318條 | 欺詐 |
| 第319條 | 冒充他人進行欺詐。 |
| 關於財產的欺詐性行為和處置 | |
| 第320條 | 不誠實或欺詐性地轉移或隱瞞財產以阻止其在債權人之間分配。 |
| 第321條 | 不誠實或欺詐性地阻止債務供債權人使用。 |
| 第322條 | 不誠實或欺詐性地執行包含虛假對價陳述的轉讓契約。 |
| 第323條 | 不誠實或欺詐性地轉移或隱瞞財產。 |
| 關於破壞 | |
| 第324條 | 破壞。 |
| 第325條 | 透過殺死或傷害動物進行破壞。 |
| 第326條 | 透過傷害、水浸、火災或爆炸物等進行破壞。 |
| 第327條 | 意圖破壞或使鐵路、飛機、甲板船或二十噸以上載重船不安全的破壞行為。 |
| 第328條 | 故意使船隻擱淺或上岸以實施盜竊等的處罰。 |
| 關於刑事侵入 | |
| 第329條 | 刑事侵入和入室盜竊。 |
| 第330條 | 入室盜竊和破門入室盜竊。 |
| 第331條 | 入室盜竊或破門入室盜竊的處罰。 |
| 第332條 | 為了實施犯罪而入室盜竊。 |
| 第333條 | 在為傷害、襲擊或非法限制而進行準備後入室盜竊。 |
| 第334條 | 不誠實地撬開裝有財產的容器。 |
| 第十八章 | 關於檔案和財產標記的罪行 |
| 第335條 | 製作偽造檔案。 |
| 第336條 | 偽造。 |
| 第337條 | 偽造法院記錄或公共登記等。 |
| 第338條 | 偽造有價證券、遺囑等。 |
| 第339條 | 持有第337條或第338條所述檔案,明知其為偽造且意圖將其用作真品。 |
| 第340條 | 偽造檔案或電子記錄並將其用作真品。 |
| 第341條 | 製作或持有偽造印章等,意圖犯下第338條規定的偽造罪。 |
| 第342條 | 偽造用於認證第338條所述檔案的裝置或標記,或持有偽造標記的材料。 |
| 第343條 | 欺詐性地撤銷、銷燬等遺囑、收養權或有價證券。 |
| 第344條 | 帳目造假 |
| 財產標記 | |
| 第345條 | 財產標記。 |
| 第346條 | 篡改財產標記,意圖造成損害。 |
| 第347條 | 偽造財產標記。 |
| 第348條 | 製作或持有任何用於偽造財產標記的工具。 |
| 第349條 | 銷售標有偽造財產標記的商品。 |
| 第350條 | 在任何裝有貨物的容器上做假標記。 |
| 第十九章 | 關於刑事恐嚇、侮辱、騷擾、誹謗等。 |
| 第351條 | 刑事恐嚇。 |
| 第352條 | 故意侮辱,意圖挑起爭端。 |
| 第353條 | 導致公共危害的言論。 |
| 第354條 | 誘導他人相信將遭受神明責罰而導致的行為。 |
| 第355條 | 醉酒者在公共場合的不端行為。 |
| 誹謗 | |
| 第356條 | 誹謗。 |
| 關於違反照顧和供應無助者需求的合同 | |
| 第357條 | 違反照顧和供應無助者需求的合同。 |
| 第二十章 | 廢止和保留 |
| 第358條 | 廢止和保留 |
結論
根據現代原則起草和頒佈的《印度司法法典》有可能重塑印度的法律格局。的確,其廣泛的頒佈和執行將確保公正、人性化和對充滿活力的社會需求做出回應的司法;然而,其對《印度刑法典》下正在進行的案件的影響以及其執行機制的有效性等問題仍然是主要關切。
常見問題
問:《印度司法法典》2023年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答:《印度司法法典》的主要目標和宗旨是使印度的刑事司法系統現代化和簡化。此外,它還旨在解決當代問題,並納入對懲罰更人性化的方法。
問:《印度司法法典》與現有的《印度刑法典》有何不同?
答:明顯地,《印度司法法典》比《印度刑法典》更短、更簡單、更清晰。其次,為了定義新型犯罪(特別是網路犯罪),增加了關於網路犯罪和恐怖主義的新章節。最後,刪除了過時的條款。
問:《印度司法法典》中對煽動罪如何處理?
答:《印度刑法典》第124A條中定義的“煽動罪”被刪除,並引入了一個新的術語,即“更廣泛的國家安全條款”。
問:是否存在關於人權的擔憂?
答:一些條款,特別是“單獨監禁”和“廣泛的反恐條款”的強調,引發了人們對潛在濫用和個人自由受限的擔憂。
問:《印度刑法典》下的現有案件會受到影響嗎?
答:很可能,現有案件將根據《印度刑法典》或其他現行法律進行審理。
問:《印度司法法典》2023年的潛在優勢和劣勢是什麼?
答:《印度司法法典》的優勢包括:
現有法典的現代化和更新,
簡化冗長而複雜的語言,
對當代和現代時代犯罪的恰當描述,
插入社群服務等。
劣勢包括:
對人權問題的擔憂,
某些條款可能被濫用等。
資料結構
網路
關係資料庫管理系統
作業系統
Java
iOS
HTML
CSS
Android
Python
C 語言程式設計
C++
C#
MongoDB
MySQL
Javascript
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