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證據法案(Bharatiya Sakshya Adhiniyam):全面概述
2023年12月25日,印度總統最終批准了《印度證據法案》(Bharatiya Sakshya Adhiniyam),該法案成為新的證據法,取代了現行的1872年《印度證據法》。該法案經過徹底修訂和整合,旨在解決現有法案冗長複雜特性以及技術進步帶來的問題和擔憂。

《印度證據法案》究竟定義了什麼?
《印度證據法案》(簡稱BSA)現在是證據法實施的主要程式法和實體法。議會已對現有的證據法進行了徹底的修訂和整合。
此外,現行《印度證據法》將證據廣泛分類為書面證據和口頭證據,新的《印度證據法》保留了這種分類和區別,但在檔案的定義中增加了電子記錄。現行《印度證據法》將電子記錄歸類為次要證據,但BSA將其歸類為主要證據。此外,它還擴充套件到包括儲存在半導體儲存器或任何通訊裝置(如平板電腦、智慧手機、筆記型電腦等)中的資訊。
2023年《印度證據法案》(BSA)的立法時間表
可以理解為:

《印度證據法案》(BSA)的關鍵特徵
BSA 的主要特點如下:
整合和簡化 − BSA試圖透過刪除過時的條款並透過多種方式(例如合併電子記錄和其他技術進步)簡化解釋來整合證據法。
現代化和技術整合 − BSA考慮到不可分割的數字技術,透過允許電子記錄作為主要證據來認可數字時代,為在法律程式中無縫整合數字資料鋪平了道路。
提供清晰度和具體性 − BSA 使用更清晰、更具體的語言,減少歧義並增強司法程式的公平性。
承認網路犯罪和基於技術的犯罪 − BSA 認識到日益增長的網路犯罪擔憂,因此包括在調查和審判中使用電子證據的條款,並促進在數字領域的起訴。
保護弱勢群體 − BSA 加強了涉及婦女和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此外,它還強調以倖存者為中心的方法和打擊偏見。
強調法醫學 − BSA 推廣法醫學和證據的使用,特別是對於刑事調查;同樣建議更多地依賴科學驗證的方法和證據。
推定和舉證責任 − BSA 還修訂和澄清了特定案件中的推定和舉證責任。目的是確保司法結果具有更大的公平性和準確性。
供詞和可採性 − BSA 對供詞的可採性增加了更嚴格的規定。它可以防止強迫或不可靠的證詞。
特權溝通 − 一些職業關係(例如,客戶和律師關係)是特權的。此類特權關係也在 BSA 中進行了修訂,以平衡個人隱私。
2023年《印度證據法案》的結構
2023年《印度證據法案》共包含170條,分為4部分和12章。此外,還有一個附表。
下表簡要描述了BSA的所有章節:
章節/條數 |
內容 |
---|---|
部分 |
I |
第一章 |
導言 |
第一條 |
簡稱、適用範圍和生效日期。 |
第二條 |
定義 |
部分 |
II |
第二章 |
事實的相關性 |
第三條 |
可以對爭議事實和相關事實提供證據。 密切相關的事件 |
第四條 |
構成同一交易一部分的事實的相關性。 |
第五條 |
是爭議事實或相關事實的場合、原因或結果的事實。 |
第六條 |
動機、準備和先前或後續行為。 |
第七條 |
解釋或介紹爭議事實或相關事實所必需的事實。 |
第八條 |
共謀者關於共同計劃所說或所做的事情。 |
第九條 |
當事實並非原本相關時變得相關。 |
第十條 |
有助於法院確定賠償金額的事實與損害賠償訴訟相關。 |
第十一條 |
當權利或習俗受到質疑時相關的事實。 |
第十二條 |
表明心理狀態或身體或身體感覺存在的事實。 |
第十三條 |
與行為是意外還是故意有關的事實。 |
第十四條 |
業務流程的存在何時相關。 |
承認 |
|
第十五條 |
承認的定義。 |
第十六條 |
訴訟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承認。 |
第十七條 |
必須針對訴訟當事人證明其地位的人的承認。 |
第十八條 |
訴訟當事人明確提及的人的承認。 |
第十九條 |
對做出承認的人以及代表他們或由他們做出的承認的證據。 |
第二十條 |
關於檔案內容的口頭承認何時相關。 |
第二十一條 |
民事案件中的承認何時相關。 |
第二十二條 |
由誘導、威脅、脅迫或承諾引起的供詞,在刑事訴訟中不相關。 |
第二十三條 |
對警官的供詞。 |
第二十四條 |
對同一罪行共同受審的人做出的已證實的供詞的影響。 |
第二十五條 |
承認並非結論性證據,但可能產生禁止性效力。 |
無法作為證人出庭的人的陳述 |
|
第二十六條 |
已死亡或無法找到的人等關於相關事實的陳述相關的案件。 |
第二十七條 |
某些證據與在後續程式中證明其中所述事實的真實性相關。 |
在特殊情況下作出的陳述 |
|
第二十八條 |
會計賬簿中的條目何時相關。 |
第二十九條 |
在履行職責時製作的公共記錄或電子記錄中的條目的相關性。 |
第三十條 |
地圖、圖表和計劃中陳述的相關性。 |
第三十一條 |
某些法案或通知中包含的關於公共性質事實的陳述的相關性。 |
第三十二條 |
關於法律書籍(包括電子或數字形式)中包含的任何法律的陳述的相關性。 |
需要證明多少陳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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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當陳述構成對話、檔案、電子記錄、書籍或一系列信件或檔案的一部分時,應提供哪些證據 |
法院判決何時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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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先前判決與禁止再次起訴或審判相關。 |
第三十五條 |
某些判決在遺囑認證等司法管轄區中的相關性。 |
第三十六條 |
除第35條中提到的判決、命令或判決以外的判決、命令或判決的相關性和效力。 |
第三十七條 |
除第34條、35條和36條中提到的判決以外的判決何時相關。 |
第三十八條 |
可以證明獲得判決中的欺詐或勾結,或法院的不稱職。 |
第三方意見何時相關 |
|
第三十九條 |
專家的意見。 |
第四十條 |
影響專家意見的事實。 |
第四十一條 |
關於筆跡和簽名的意見,何時相關。 |
第四十二條 |
關於一般習慣或權利存在的意見,何時相關。 |
第四十三條 |
關於習慣、教條等的意見,何時相關。 |
第四十四條 |
關於親屬關係的意見,何時相關。 |
第四十五條 |
意見的理由,何時相關 |
品格何時相關 |
|
第四十六條 |
在民事案件中,品格證明所指控的行為不相關。 |
第四十七條 |
在刑事案件中,以往良好的品格是相關的。 |
第四十八條 |
在某些案件中,品格或以往性經歷的證據不相關。 |
第四十九條 |
以往的不良品格不相關,除非作為回應。 |
第五十條 |
品格對損害賠償的影響。 |
第三部分 |
關於證據 |
第三章 |
無需證明的事實 |
第五十一條 |
法院可依職權注意的事實無需證明。 |
第五十二條 |
法院應依職權注意的事實。 |
第五十三條 |
承認的事實無需證明。 |
第四章 |
口頭證據 |
第五十四條 |
透過口頭證據證明事實。 |
第五十五條 |
口頭證據必須是直接的。 |
第五章 |
書面證據 |
第五十六條 |
檔案內容的證明。 |
第五十七條 |
主要證據。 |
第58條 |
間接證據。 |
第59條 |
使用原始證據證明檔案。 |
第60條 |
可提供與檔案相關的間接證據的情況。 |
第61條 |
電子或數字記錄。 |
第62條 |
關於電子記錄證據的特別規定。 |
第63條 |
電子記錄的可採性。 |
第64條 |
關於出示通知的規則。 |
第65條 |
證明據稱簽署或書寫所出示檔案的當事人的簽名和筆跡。 |
第66條 |
關於電子簽名的證明。 |
第67條 |
證明依法需要證明的檔案的簽署。 |
第68條 |
找不到見證人時的證明。 |
第69條 |
經證明的檔案當事人承認簽署。 |
第70條 |
見證人否認簽署時的證明。 |
第71條 |
證明依法不需要證明的檔案。 |
第72條 |
將簽名、筆跡或印章與已承認或已證明的其他簽名、筆跡或印章進行比較。 |
第73條 |
關於數字簽名驗證的證明 |
公文 |
|
第74條 |
公文和私文。 |
第75條 |
公文的認證副本。 |
第76條 |
通過出示認證副本證明檔案。 |
第77條 |
其他官方檔案的證明。 |
關於檔案的推定 |
|
第78條 |
關於認證副本真實性的推定。 |
第79條 |
關於作為證據記錄等出示的檔案的推定。 |
第80條 |
關於公報、報紙和其他檔案的推定。 |
第81條 |
關於電子或數字記錄中的公報的推定。 |
第82條 |
關於政府授權制作的地圖或圖紙的推定。 |
第83條 |
關於法律彙編和判決報告的推定。 |
第84條 |
關於授權委託書的推定。 |
第85條 |
關於電子協議的推定。 |
第86條 |
關於電子記錄和電子簽名的推定。 |
第87條 |
關於電子簽名證書的推定。 |
第88條 |
關於外國司法記錄認證副本的推定。 |
第89條 |
關於書籍、地圖和圖表推定。 |
第90條 |
關於電子資訊的推定。 |
第91條 |
關於未出示檔案的合法簽署等的推定。 |
第92條 |
關於三十年以上檔案的推定。 |
第93條 |
關於五年以上電子記錄的推定。 |
第六章 |
關於檔案證據排除口頭證據 |
第94條 |
關於合同條款、贈與和其他財產處置以檔案形式的證據。 |
第95條 |
排除口頭協議證據。 |
第96條 |
排除解釋或修改含糊不清檔案的證據。 |
第97條 |
排除反對將檔案應用於現有事實的證據。 |
第98條 |
關於參考現有事實無意義的檔案的證據。 |
第99條 |
關於可以應用於數人中一人之語言的應用的證據。 |
第100條 |
關於語言應用於兩組事實中的一組的證據,這兩組事實都不能正確應用整體語言。 |
第101條 |
關於難以辨認的字元等的含義的證據。 |
第102條 |
誰可以提供改變檔案條款的協議證據。 |
第103條 |
保留《印度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
第四部分 |
證據的提出和效力 |
第七章 |
關於舉證責任 |
第104條 |
舉證責任。 |
第105條 |
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
第106條 |
關於特定事實的舉證責任。 |
第107條 |
證明使證據可採的事實的舉證責任。 |
第108條 |
證明被告案件屬於例外情況的舉證責任。 |
第109條 |
證明特別在其知情範圍內的事件的舉證責任。 |
第110條 |
證明在三十年內已知還活著的人死亡的舉證責任。 |
第111條 |
證明七年內未聽到訊息的人還活著之舉證責任。 |
第112條 |
在合夥人、房東和房客、委託人和代理人案件中關於關係的舉證責任。 |
第113條 |
關於所有權的舉證責任。 |
第114條 |
在一方處於積極信任關係的交易中的善意證明。 |
第115條 |
關於某些罪行的推定。 |
第116條 |
婚姻期間出生,為合法性的確鑿證據。 |
第117條 |
關於已婚婦女教唆自殺的推定。 |
第118條 |
關於嫁妝之死的推定。 |
第119條 |
法院可以推定某些事實的存在。 |
第120條 |
關於在某些強姦案起訴中缺乏同意的推定。 |
第八章 |
禁止反言 |
第121條 |
禁止反言 |
第122條 |
承租人和佔有人的被許可人的禁止反言。 |
第123條 |
匯票受票人、受託人或被許可人的禁止反言。 |
第九章 |
證人 |
第124條 |
誰可以作證。 |
第125條 |
無法口頭交流的證人。 |
第126條 |
在某些情況下,丈夫和妻子作為證人的資格。 |
第127條 |
法官和治安官。 |
第128條 |
婚姻期間的溝通。 |
第129條 |
關於國家事務的證據。 |
第130條 |
官方溝通。 |
第131條 |
關於犯罪行為的資訊。 |
第132條 |
專業溝通。 |
第133條 |
主動提供證據並不意味著放棄特權。 |
第134條 |
與法律顧問的保密溝通。 |
第135條 |
非當事人證人的產權契據的出示。 |
第136條 |
出示其他人擁有但可以拒絕出示的檔案或電子記錄。 |
第137條 |
證人不能以回答會構成犯罪為由拒絕回答。 |
第138條 |
同謀 |
第139條 |
證人數。 |
第十章 |
關於證人訊問 |
第140條 |
證人出庭和訊問的順序。 |
第141條 |
法官決定證據的可採性。 |
第142條 |
證人訊問。 |
第143條 |
訊問順序。 |
第144條 |
傳喚出示檔案的人的交叉訊問。 |
第145條 |
品格證人。 |
第146條 |
誘導性問題。 |
第147條 |
關於書面事項的證據。 |
第148條 |
關於先前書面陳述的交叉訊問。 |
第149條 |
交叉訊問中允許提出的問題。 |
第150條 |
何時必須強迫證人回答。 |
第151條 |
法院決定何時提出問題以及何時強迫證人回答。 |
第152條 |
不得無合理理由提出問題。 |
第153條 |
無合理理由提出問題時法院的程式。 |
第154條 |
下流和誹謗性問題。 |
第155條 |
旨在侮辱或騷擾的問題。 |
第156條 |
排除與測試真實性的問題的答案相矛盾的證據。 |
第157條 |
當事人向其自身證人提出的問題。 |
第158條 |
損害證人信譽。 |
第159條 |
旨在證實相關事實證據的問題是可採的。 |
第160條 |
可以證明證人以前的陳述以證實其後關於同一事實的證詞。 |
第161條 |
根據第26條或第27條可證明的相關陳述,可以證明哪些事項。 |
第162條 |
恢復記憶。 |
第163條 |
關於第162條中提到的檔案中所述事實的證詞。 |
第164條 |
對方當事人關於用於恢復記憶的書面材料的權利。 |
第165條 |
檔案的出示。 |
第166條 |
根據通知要求並出示的檔案作為證據。 |
第167條 |
根據通知拒絕出示的檔案作為證據。 |
第168條 |
法官提出問題或下令出示的權力。 |
第十一章 |
關於證據的不當採納和駁回 |
第169條 |
不因證據的不當採納或駁回而重審。 |
第十二章 |
廢除和保留 |
第170條 |
廢除和保留。 |
附則 |
證書(見第63條第(4)款(c)項) |
結論
《印度證據法》已被取代的《巴拉提亞薩克什亞阿迪尼揚》(Bharatiya Sakshya Adhiniyam)是一部現代證據法,它不僅在印度背景下,而且在技術進步的背景下都被立法化。因此,該法旨在簡化刑事法律體系,使其更加透明和易於理解。
然而,全面實施BSA是一個巨大的挑戰,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其次,新規定的主要擔憂是“濫用”。但希望透過更好和更有效的方法,可以對其進行規範。
常見問題
《巴拉提亞薩克什亞阿迪尼揚》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答:BSA的主要目標是使印度在法律程式中處理證據的方式現代化和精簡。該法使證據法更加技術化、公平、高效。
《巴拉提亞薩克什亞阿迪尼揚》與現有的《印度證據法》有何不同?
答:BSA更加先進、綜合、簡化、易於理解。現代系統和技術的加入加強了證人保護,明確了推定和舉證責任,並對供詞的可採性提出了更嚴格的規定。
《巴拉提亞薩克什亞阿迪尼揚》如何處理技術問題?
答:根據BSA,電子證據變得至關重要,為調查和審判中的數字資料鋪平了道路。但仍然存在確保其真實性和防止濫用的問題。
《巴拉提亞薩克什亞阿迪尼揚》是否針對弱勢群體?
答:BSA透過加強涉及婦女和兒童案件的舉證責任來解決弱勢群體(如婦女和兒童)的問題,目的是採取更以倖存者為中心的做法。
根據《巴拉提亞薩克什亞阿迪尼揚》,供詞會發生什麼?
答:BSA使供詞更難被採納,因此需要更嚴格的規程來防止強迫或不可靠的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