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證據法案(Bharatiya Sakshya Adhiniyam):全面概述


2023年12月25日,印度總統最終批准了《印度證據法案》(Bharatiya Sakshya Adhiniyam),該法案成為新的證據法,取代了現行的1872年《印度證據法》。該法案經過徹底修訂和整合,旨在解決現有法案冗長複雜特性以及技術進步帶來的問題和擔憂。

《印度證據法案》究竟定義了什麼?

《印度證據法案》(簡稱BSA)現在是證據法實施的主要程式法和實體法。議會已對現有的證據法進行了徹底的修訂和整合。

此外,現行《印度證據法》將證據廣泛分類為書面證據和口頭證據,新的《印度證據法》保留了這種分類和區別,但在檔案的定義中增加了電子記錄。現行《印度證據法》將電子記錄歸類為次要證據,但BSA將其歸類為主要證據。此外,它還擴充套件到包括儲存在半導體儲存器或任何通訊裝置(如平板電腦、智慧手機、筆記型電腦等)中的資訊。

2023年《印度證據法案》(BSA)的立法時間表

可以理解為:

《印度證據法案》(BSA)的關鍵特徵

BSA 的主要特點如下:

  • 整合和簡化 − BSA試圖透過刪除過時的條款並透過多種方式(例如合併電子記錄和其他技術進步)簡化解釋來整合證據法。

  • 現代化和技術整合 − BSA考慮到不可分割的數字技術,透過允許電子記錄作為主要證據來認可數字時代,為在法律程式中無縫整合數字資料鋪平了道路。

  • 提供清晰度和具體性 − BSA 使用更清晰、更具體的語言,減少歧義並增強司法程式的公平性。

  • 承認網路犯罪和基於技術的犯罪 − BSA 認識到日益增長的網路犯罪擔憂,因此包括在調查和審判中使用電子證據的條款,並促進在數字領域的起訴。

  • 保護弱勢群體 − BSA 加強了涉及婦女和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此外,它還強調以倖存者為中心的方法和打擊偏見。

  • 強調法醫學 − BSA 推廣法醫學和證據的使用,特別是對於刑事調查;同樣建議更多地依賴科學驗證的方法和證據。

  • 推定和舉證責任 − BSA 還修訂和澄清了特定案件中的推定和舉證責任。目的是確保司法結果具有更大的公平性和準確性。

  • 供詞和可採性 − BSA 對供詞的可採性增加了更嚴格的規定。它可以防止強迫或不可靠的證詞。

  • 特權溝通 − 一些職業關係(例如,客戶和律師關係)是特權的。此類特權關係也在 BSA 中進行了修訂,以平衡個人隱私。

2023年《印度證據法案》的結構

2023年《印度證據法案》共包含170條,分為4部分和12章。此外,還有一個附表。

下表簡要描述了BSA的所有章節:

章節/條數

內容

部分

I

第一章

導言

第一條

簡稱、適用範圍和生效日期。

第二條

定義

部分

II

第二章

事實的相關性

第三條

可以對爭議事實和相關事實提供證據。

密切相關的事件

第四條

構成同一交易一部分的事實的相關性。

第五條

是爭議事實或相關事實的場合、原因或結果的事實。

第六條

動機、準備和先前或後續行為。

第七條

解釋或介紹爭議事實或相關事實所必需的事實。

第八條

共謀者關於共同計劃所說或所做的事情。

第九條

當事實並非原本相關時變得相關。

第十條

有助於法院確定賠償金額的事實與損害賠償訴訟相關。

第十一條

當權利或習俗受到質疑時相關的事實。

第十二條

表明心理狀態或身體或身體感覺存在的事實。

第十三條

與行為是意外還是故意有關的事實。

第十四條

業務流程的存在何時相關。

承認

第十五條

承認的定義。

第十六條

訴訟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承認。

第十七條

必須針對訴訟當事人證明其地位的人的承認。

第十八條

訴訟當事人明確提及的人的承認。

第十九條

對做出承認的人以及代表他們或由他們做出的承認的證據。

第二十條

關於檔案內容的口頭承認何時相關。

第二十一條

民事案件中的承認何時相關。

第二十二條

由誘導、威脅、脅迫或承諾引起的供詞,在刑事訴訟中不相關。

第二十三條

對警官的供詞。

第二十四條

對同一罪行共同受審的人做出的已證實的供詞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承認並非結論性證據,但可能產生禁止性效力。

無法作為證人出庭的人的陳述

第二十六條

已死亡或無法找到的人等關於相關事實的陳述相關的案件。

第二十七條

某些證據與在後續程式中證明其中所述事實的真實性相關。

在特殊情況下作出的陳述

第二十八條

會計賬簿中的條目何時相關。

第二十九條

在履行職責時製作的公共記錄或電子記錄中的條目的相關性。

第三十條

地圖、圖表和計劃中陳述的相關性。

第三十一條

某些法案或通知中包含的關於公共性質事實的陳述的相關性。

第三十二條

關於法律書籍(包括電子或數字形式)中包含的任何法律的陳述的相關性。

需要證明多少陳述內容

第三十三條

當陳述構成對話、檔案、電子記錄、書籍或一系列信件或檔案的一部分時,應提供哪些證據

法院判決何時相關

第三十四條

先前判決與禁止再次起訴或審判相關。

第三十五條

某些判決在遺囑認證等司法管轄區中的相關性。

第三十六條

除第35條中提到的判決、命令或判決以外的判決、命令或判決的相關性和效力。

第三十七條

除第34條、35條和36條中提到的判決以外的判決何時相關。

第三十八條

可以證明獲得判決中的欺詐或勾結,或法院的不稱職。

第三方意見何時相關

第三十九條

專家的意見。

第四十條

影響專家意見的事實。

第四十一條

關於筆跡和簽名的意見,何時相關。

第四十二條

關於一般習慣或權利存在的意見,何時相關。

第四十三條

關於習慣、教條等的意見,何時相關。

第四十四條

關於親屬關係的意見,何時相關。

第四十五條

意見的理由,何時相關

品格何時相關

第四十六條

在民事案件中,品格證明所指控的行為不相關。

第四十七條

在刑事案件中,以往良好的品格是相關的。

第四十八條

在某些案件中,品格或以往性經歷的證據不相關。

第四十九條

以往的不良品格不相關,除非作為回應。

第五十條

品格對損害賠償的影響。

第三部分

關於證據

第三章

無需證明的事實

第五十一條

法院可依職權注意的事實無需證明。

第五十二條

法院應依職權注意的事實。

第五十三條

承認的事實無需證明。

第四章

口頭證據

第五十四條

透過口頭證據證明事實。

第五十五條

口頭證據必須是直接的。

第五章

書面證據

第五十六條

檔案內容的證明。

第五十七條

主要證據。

第58條

間接證據。

第59條

使用原始證據證明檔案。

第60條

可提供與檔案相關的間接證據的情況。

第61條

電子或數字記錄。

第62條

關於電子記錄證據的特別規定。

第63條

電子記錄的可採性。

第64條

關於出示通知的規則。

第65條

證明據稱簽署或書寫所出示檔案的當事人的簽名和筆跡。

第66條

關於電子簽名的證明。

第67條

證明依法需要證明的檔案的簽署。

第68條

找不到見證人時的證明。

第69條

經證明的檔案當事人承認簽署。

第70條

見證人否認簽署時的證明。

第71條

證明依法不需要證明的檔案。

第72條

將簽名、筆跡或印章與已承認或已證明的其他簽名、筆跡或印章進行比較。

第73條

關於數字簽名驗證的證明

公文

第74條

公文和私文。

第75條

公文的認證副本。

第76條

通過出示認證副本證明檔案。

第77條

其他官方檔案的證明。

關於檔案的推定

第78條

關於認證副本真實性的推定。

第79條

關於作為證據記錄等出示的檔案的推定。

第80條

關於公報、報紙和其他檔案的推定。

第81條

關於電子或數字記錄中的公報的推定。

第82條

關於政府授權制作的地圖或圖紙的推定。

第83條

關於法律彙編和判決報告的推定。

第84條

關於授權委託書的推定。

第85條

關於電子協議的推定。

第86條

關於電子記錄和電子簽名的推定。

第87條

關於電子簽名證書的推定。

第88條

關於外國司法記錄認證副本的推定。

第89條

關於書籍、地圖和圖表推定。

第90條

關於電子資訊的推定。

第91條

關於未出示檔案的合法簽署等的推定。

第92條

關於三十年以上檔案的推定。

第93條

關於五年以上電子記錄的推定。

第六章

關於檔案證據排除口頭證據

第94條

關於合同條款、贈與和其他財產處置以檔案形式的證據。

第95條

排除口頭協議證據。

第96條

排除解釋或修改含糊不清檔案的證據。

第97條

排除反對將檔案應用於現有事實的證據。

第98條

關於參考現有事實無意義的檔案的證據。

第99條

關於可以應用於數人中一人之語言的應用的證據。

第100條

關於語言應用於兩組事實中的一組的證據,這兩組事實都不能正確應用整體語言。

第101條

關於難以辨認的字元等的含義的證據。

第102條

誰可以提供改變檔案條款的協議證據。

第103條

保留《印度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第四部分

證據的提出和效力

第七章

關於舉證責任

第104條

舉證責任。

第105條

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第106條

關於特定事實的舉證責任。

第107條

證明使證據可採的事實的舉證責任。

第108條

證明被告案件屬於例外情況的舉證責任。

第109條

證明特別在其知情範圍內的事件的舉證責任。

第110條

證明在三十年內已知還活著的人死亡的舉證責任。

第111條

證明七年內未聽到訊息的人還活著之舉證責任。

第112條

在合夥人、房東和房客、委託人和代理人案件中關於關係的舉證責任。

第113條

關於所有權的舉證責任。

第114條

在一方處於積極信任關係的交易中的善意證明。

第115條

關於某些罪行的推定。

第116條

婚姻期間出生,為合法性的確鑿證據。

第117條

關於已婚婦女教唆自殺的推定。

第118條

關於嫁妝之死的推定。

第119條

法院可以推定某些事實的存在。

第120條

關於在某些強姦案起訴中缺乏同意的推定。

第八章

禁止反言

第121條

禁止反言

第122條

承租人和佔有人的被許可人的禁止反言。

第123條

匯票受票人、受託人或被許可人的禁止反言。

第九章

證人

第124條

誰可以作證。

第125條

無法口頭交流的證人。

第126條

在某些情況下,丈夫和妻子作為證人的資格。

第127條

法官和治安官。

第128條

婚姻期間的溝通。

第129條

關於國家事務的證據。

第130條

官方溝通。

第131條

關於犯罪行為的資訊。

第132條

專業溝通。

第133條

主動提供證據並不意味著放棄特權。

第134條

與法律顧問的保密溝通。

第135條

非當事人證人的產權契據的出示。

第136條

出示其他人擁有但可以拒絕出示的檔案或電子記錄。

第137條

證人不能以回答會構成犯罪為由拒絕回答。

第138條

同謀

第139條

證人數。

第十章

關於證人訊問

第140條

證人出庭和訊問的順序。

第141條

法官決定證據的可採性。

第142條

證人訊問。

第143條

訊問順序。

第144條

傳喚出示檔案的人的交叉訊問。

第145條

品格證人。

第146條

誘導性問題。

第147條

關於書面事項的證據。

第148條

關於先前書面陳述的交叉訊問。

第149條

交叉訊問中允許提出的問題。

第150條

何時必須強迫證人回答。

第151條

法院決定何時提出問題以及何時強迫證人回答。

第152條

不得無合理理由提出問題。

第153條

無合理理由提出問題時法院的程式。

第154條

下流和誹謗性問題。

第155條

旨在侮辱或騷擾的問題。

第156條

排除與測試真實性的問題的答案相矛盾的證據。

第157條

當事人向其自身證人提出的問題。

第158條

損害證人信譽。

第159條

旨在證實相關事實證據的問題是可採的。

第160條

可以證明證人以前的陳述以證實其後關於同一事實的證詞。

第161條

根據第26條或第27條可證明的相關陳述,可以證明哪些事項。

第162條

恢復記憶。

第163條

關於第162條中提到的檔案中所述事實的證詞。

第164條

對方當事人關於用於恢復記憶的書面材料的權利。

第165條

檔案的出示。

第166條

根據通知要求並出示的檔案作為證據。

第167條

根據通知拒絕出示的檔案作為證據。

第168條

法官提出問題或下令出示的權力。

第十一章

關於證據的不當採納和駁回

第169條

不因證據的不當採納或駁回而重審。

第十二章

廢除和保留

第170條

廢除和保留。

附則

證書(見第63條第(4)款(c)項)

結論

《印度證據法》已被取代的《巴拉提亞薩克什亞阿迪尼揚》(Bharatiya Sakshya Adhiniyam)是一部現代證據法,它不僅在印度背景下,而且在技術進步的背景下都被立法化。因此,該法旨在簡化刑事法律體系,使其更加透明和易於理解。

然而,全面實施BSA是一個巨大的挑戰,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其次,新規定的主要擔憂是“濫用”。但希望透過更好和更有效的方法,可以對其進行規範。

常見問題

《巴拉提亞薩克什亞阿迪尼揚》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答:BSA的主要目標是使印度在法律程式中處理證據的方式現代化和精簡。該法使證據法更加技術化、公平、高效。

《巴拉提亞薩克什亞阿迪尼揚》與現有的《印度證據法》有何不同?

答:BSA更加先進、綜合、簡化、易於理解。現代系統和技術的加入加強了證人保護,明確了推定和舉證責任,並對供詞的可採性提出了更嚴格的規定。

《巴拉提亞薩克什亞阿迪尼揚》如何處理技術問題?

答:根據BSA,電子證據變得至關重要,為調查和審判中的數字資料鋪平了道路。但仍然存在確保其真實性和防止濫用的問題。

《巴拉提亞薩克什亞阿迪尼揚》是否針對弱勢群體?

答:BSA透過加強涉及婦女和兒童案件的舉證責任來解決弱勢群體(如婦女和兒童)的問題,目的是採取更以倖存者為中心的做法。

根據《巴拉提亞薩克什亞阿迪尼揚》,供詞會發生什麼?

答:BSA使供詞更難被採納,因此需要更嚴格的規程來防止強迫或不可靠的證詞。

更新於: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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