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支付法案:全面概述
1965年獎金支付法案是最早的立法之一,它透過規範獎金的支付來強調工人的福利。向在某一機構工作的僱員支付獎金的概念,是為了透過改善他們的經濟狀況來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

什麼是獎金?
就我們的主題而言,“獎金”是指僱主在某些特殊場合給予僱員的一些額外支付或獎勵。它是僱員定期收入的補充,僱主通常從其盈餘收入中提供。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獎金支付法案》,在某些機構中,從公司利潤中向僱員支付獎金並非可選項,而是強制性的。不遵守此規定者,可能面臨罰款或監禁,或兩者兼罰。
此外,在一般情況下,獎金可能有各種型別,僱主會在不同的場合給予僱員,例如績效獎金(給予為公司付出巨大努力的僱員);推薦獎金(給予成功推薦潛在候選人的僱員);留任獎金(在工作環境非常惡劣的某些公司中給予),等等。
1965年《獎金支付法案》究竟定義了什麼?
為了向僱員支付一些額外款項(除了定期工資,即獎金),特別是為了提高他們計程車氣和福利,1965年頒佈了《獎金支付法案》。獎金是從機構的利潤中支付給工人的。這項慷慨的法案確保了利潤的公平分配,也有助於發展友好的僱主與僱員關係,最終有助於提高公司的生產力。
1965年《獎金支付法案》的特徵
《獎金支付法案》的主要特徵包括:
適用範圍 - 該法案適用於全印度,適用於僱用20名或20名以上工人或僱員,並從事製造業、採礦業、油田或種植園,或政府可能通知的任何其他類別機構的每一個機構。
資格標準 - 根據該法案第8條,“每位僱員都有權在其僱主在會計年度內按照本法案的規定獲得獎金,前提是他當年在該機構工作的天數不少於30個工作日。” 但是,某些類別的僱員被排除在外,例如合同制或臨時僱員。此外,根據該法案第9條,因行為不端或欺詐等原因被解僱的人將被取消資格,不會獲得任何獎金。
獎金計算 - 該法案第12條(視情況可能與該法案的其他條款一起閱讀)規定了計算獎金的公式。
最低和最高獎金的支付 - 第10條規定,每位僱員(除非法律規定除外),有資格獲得其在該會計年度內賺取的工資或薪水的至少8.33%的最低獎金。另一方面,根據第11條,僱員有資格獲得工資或薪水的最高20%。
抵銷和扣除 - 該法案的規定允許基於(主要)僱員的出勤工作日和其他因素在特定情況下進行合理的扣除。
爭議解決 - 如果發生與獎金支付相關的任何爭議,將根據《勞資糾紛法》解決。有一些明確的機構(即申訴部門、勞工法院)試圖解決僱員和僱主之間發生的爭議。
處罰 - 根據該法案第28條,如果任何僱主未能遵守其規定,則他將處以最高六個月的監禁,或最高一千盧比的罰款,或兩者兼處。
《獎金支付法案》的結構
該法案包含40節和4個附表。下表簡要定義了所有章節和附表:
章節 | 內容 |
---|---|
第1節 | 簡短標題、範圍和適用範圍 |
第2節 | 定義 |
第3節 | 機構應包括部門、企業和分支機構 |
第4節 | 毛利潤的計算 |
第5節 | 可用盈餘的計算 |
第6節 | 從毛利潤中扣除的款項 |
第7節 | 僱主應繳納的直接稅的計算 |
第8節 | 獎金資格 |
第9節 | 獎金取消資格 |
第10節 | 最低獎金的支付 |
第11節 | 最高獎金的支付 |
第12節 | 關於某些僱員的獎金計算 |
第13節 | 在某些情況下獎金的按比例減少 |
第14節 | 工作日數的計算 |
第15節 | 可分配盈餘的抵銷和抵扣 |
第16節 | 關於某些機構的特別規定 |
第17節 | 根據本法案應付獎金的調整習慣性或臨時獎金 |
第18節 | 根據本法案應付獎金的某些款項的扣除 |
第19節 | 獎金支付的時限 |
第20節 | 在某些情況下,本法案適用於公共部門的機構 |
第21節 | 從僱主處追回應付獎金 |
第22節 | 根據本法案提交爭議 |
第23節 | 關於公司和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準確性的推定 |
第24節 | 銀行公司的審計賬目不得質疑 |
第25節 | 非公司或公司的僱主的賬戶審計 |
第26節 | 登記簿、記錄等的維護 |
第27節 | 檢查員 |
第28節 | 處罰 |
第29節 | 公司犯罪 |
第30節 | 對犯罪的認知 |
第31節 | 對根據本法案採取的行動的保護 |
第32節 | 本法不適用於某些類別的僱員 |
第33節 | 本法適用於某些關於獎金支付的未決爭議 |
第34節 | 與本法不符的法律和協議的影響 |
第35節 | 儲存 |
第36節 | 豁免權 |
第37節 | 解決困難的權力 |
第38節 | 制定規章的權力 |
第39節 | 某些法律的適用不受限制 |
第40節 | 廢除和儲存 |
附表一 | 毛利潤計算一 |
附表二 | 毛利潤計算二 |
附表三 | 獎金和扣除的計算 |
附表四 | 獎金計算 |
結論
1965年《獎金支付法案》是一項重要的立法,它解決了僱主和僱員之間利潤的公平分配問題。有趣的是,透過建立明確的獎金計算和支付指南,該法案有助於促進產業和平和和諧的工作環境。但是,該法案已併入2019年《工資法典》。
常見問題
1. 哪些機構屬於1965年《獎金支付法案》的適用範圍?
《獎金支付法案》適用於所有僱用20名或20名以上人員的機構。這類機構的例子包括從事製造業、採礦業、油田或種植園,或政府可能通知的任何其他類別公司的公司。
2. 根據《獎金支付法案》,誰有資格獲得獎金?
根據該法案第8條,所有在財政年度至少工作30個工作日的僱員都有資格獲得獎金。但是,某些類別的僱員被排除在外,例如那些以臨時或合同形式受僱的僱員。
3. 根據《獎金支付法案》,獎金是如何計算的?
該法案的第10至13條解釋了在不同條件下計算獎金的程式和公式。同樣,獎金按可分配盈餘的百分比計算。在扣除允許的抵銷和可分配直接稅後,確定可分配盈餘。
4. 根據該法案,應付的最低和最高獎金是多少?
法案第10條規定了最低工資的支付,並規定每個僱主必須支付會計年度內僱員工資或薪金的8.33%作為最低獎金。同樣,法案第11條規定了最高獎金的支付,並規定每個僱主必須支付會計年度內僱員工資或薪金的20%作為最高獎金。
5. 計算獎金時允許扣除哪些專案?
法案第13條允許某些抵銷和扣除,包括僱主應付的款項。尤其是在僱員未工作整個會計年度的情況下允許。
6. 針對獎金支付相關的爭議,有哪些解決機制?
該法案根據1947年《工業糾紛法》提供瞭解決爭議的機制。相關部門受理上訴並解決僱主和僱員之間關於獎金支付的爭議。
7. 不遵守《獎金支付法》會受到什麼處罰?
法案第28條對未能遵守其規定的僱主處以罰款。處罰可能包括罰款、監禁或兩者兼有,定義為——處以最多六個月的監禁,或處以最多一千盧比的罰款,或兩者兼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