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體系:含義及示例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遵循普通法體系。它們沒有特定的或編纂的法典或法規,而是遵循先前判決的案例來決定案件。

普通法體系的含義是什麼?

普通法是透過司法判決建立的法律體系。普通法體系是一種將司法先例理論作為其法理基礎的體系——即下級法院必須遵循上級法院裁決的理念——而不是以成文立法為基礎。普通法是指由法院和其他類似法庭的判決形成的法律及其相關法律體系,而不是透過立法行為或行政行為形成的。換句話說,普通法確實依賴於零散的法規,這些法規是司法判決。這些先例隨著時間的推移透過法院檔案和歷史準確的案例法彙編(稱為年鑑和報告)保持更新。

法官發展和完善普通法;正在審理的案件中的裁決受先例的影響,並影響法律在未來案件中的解釋方式。當沒有權威的法律宣告時,法官有權和義務建立先例。未來的判決必須遵守先例構成的普通法體系。如果過去已經解決過類似的爭議,法院必須適用先前裁決中提出的理由。但是,如果法院認定當前爭議與所有先前案件存在根本差異,則法院將作為第一印象做出裁決。之後,新的裁決成為先例,其他法院將遵循。

普通法的歷史背景

普通法律體系起源於英國,然後被美國和加拿大采用,現在大多數英聯邦國家都在使用。儘管英國普通法體系可以追溯到 11 世紀,但目前的體系是在過去 350 年中發展起來的,因為法官使用不同的標準來指導他們的判決。普通法是由法官在審判後釋出的書面意見產生和確立的;它在法規中沒有法律依據。同一司法管轄區內下級法院的未來判決必須遵循這些意見的建議。但這並不意味著普通法體系的所有法律都來自案例法。擁有普通法體系的民主國家以立法機構為核心,這些機構經常透過新的法律。在審判期間,司法機構隨後解釋和適用這些立法。合同、侵權行為和財產等領域的大量法律通常包含在普通法中。就業、智慧財產權以及健康和安全等更現代領域的法律通常基於法規而不是普通法。普通法體系與任何其他體系一樣,都存在優點和缺點。這種體系的三個基本理由是它公平、實用和有效。因為它在所有情況下都平等對待所有人,並且嚴格遵循先例,所以它被認為是公平的。

缺點包括錯誤的判決以及在沒有先前案例法的情況下提出的挑戰。如果上級法院做出錯誤的判決,該判決將一直有效,直到該法院或上級法院推翻該判決。因此,錯誤的決定可能會持續很長時間。這對負面先例有效。但是,完全缺乏先例可能會導致許多問題,尤其是在法院需要制定一項以前不存在的新法律時。

普通法的特徵

普通法的特徵包括:

  • 上級法院和法庭判決的權威性;

  • 司法機構的構成;

  • 對抗性的法院訴訟程式和法官的作用,以及

  • 主管當局透過的法案、法規和其他立法的意義

普通法的意義

先例,也稱為“遵循先例”,是指用於評估當前類似案例的一系列先前司法判決。由於沒有可以應用於特定案例的官方法律體系,因此普通法(也稱為案例法)依賴於對類似情況和法規的全面記錄。

適用於特定案件的先例由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決定。下級法院審理的案件必須遵循上級法院的先例。這種結構促進了美國司法體系的一致性和穩定性。但是,如果先例過時或當前案件與先前案件存在重大差異,則下級法院可以選擇修改或偏離先例。儘管下級法院可以選擇拒絕先例,但這很少發生。

普通法的法規既不打算完全取代管理其涵蓋主題的先前存在的傳統法律,也不打算制定自己的普遍原則。法規的基本原則存在於傳統的不成文法的領域。

普通法法院的做法是控訴(對抗)制度,即當事方之間有規範的對抗。已經制定了廣泛的證據法和審判方法。

遵循普通法體系的國家

一些遵循普通法體系的主要國家包括:

  • 英國

  • 印度

  • 愛爾蘭共和國

  • 美利堅合眾國

  • 加拿大

  • 澳大利亞

  • 紐西蘭

  • 馬來西亞

  • 新加坡等。

結論

普通法,也稱為案例法,是一系列基於司法判例確立的不成文法。普通法源於陪審團和司法官員正式的解釋和判決。有時,新的立法可能會受到普通法的啟發。在對抗性體系中,普通法將兩個對立的當事方置於法庭鬥爭中,法官充當中立的仲裁者。英國、美國、印度、澳大利亞等是遵循普通法體系的主要國家。

常見問題

1. 普通法被描述為普通法體系的優勢是什麼?

法官在未來決定類似情況時將使用此規則作為指導。普通法只能在以前的判決中發現,而不能在任何法典或法律體系中找到。它同時具有靈活性。因為法官可以宣佈新的法律概念或修改現有的法律概念,所以他們可以做出改變以適應不斷變化的情況。

2. 將普通法應用於合同的優缺點是什麼?

普通法與任何法律概念一樣,都存在優缺點。普通法使法律能夠適應實際情況,同時減輕議會的部分立法負擔。但普通法也笨拙,由未經選舉或人民代表的人產生,並且是反應性的而不是主動的。

3. 普通法體系的基本類別是什麼?

在普通法體系下,刑事法、民事法(或侵權法)和行政法(或監管法)是三種主要類別的普通法,在中心和州都進行了定義。

4. 寫出遵循普通法體系的主要國家的名稱。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和一些非洲國家——特別是迦納、肯亞和奈及利亞——以及南非以及其他前英國殖民地,至今仍在使用這種模式。

更新時間: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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