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體系:含義及示例
一些國家制定了具體的成文法律體系。一切都被清晰地定義和記錄;因此,政府和司法機關的每一個部門都根據已經編纂和記錄的規則運作。
民法體系的含義是什麼?
民法體系是一套全面且定期更新的法律法規,存在於各個國家,概述了所有可能提交法院審理的事項、適用的程式以及對每一項違規行為的適當制裁。這些法規區分了各種型別的法律——實體法規定哪些活動屬於刑事或民事起訴的物件,程式法規定如何評估特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刑法規定適當的懲罰。在民法體系中,法官的職責是確定案件的事實並適用相關法規的規則。儘管法官經常提出正式指控、調查情況並作出判決,但他或她是在大量成文法的範圍內運作的。因此,制定和解釋法規的立法者和法律學者對民法的影響大於法官。
約翰·薩爾蒙德將民法定義為“國家的法律或國法,律師的法律和法院的法律”。
民法的起源
立法發展自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的羅馬法。在18和19世紀,頒佈的法令導致了單獨的國家法典。兩個最具影響力的法典是拿破崙法典和德國民法典。越來越多的法定條款已經實施了法典條款。
民法體系發展出三個不同的子體系——
法國民法——法國、比荷盧三國、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及這些國家的舊殖民地,例如拉丁美洲國家、魁北克和路易斯安那州。
德國民法——德國、奧地利、瑞士、列支敦斯登、日本、韓國和中華民國(臺灣)。
斯堪的納維亞民法——丹麥、瑞典、芬蘭、挪威、冰島
民法體系的原則
民法體系涉及的原則包括——
每個案件的解決方案都可以在成文法的規定中找到,
判例,無論多麼權威,均不具有約束力,並且
判決法院必須證明其判決是基於成文法的規定,而不僅僅是基於判例。
民法體系的管理
民法旨在以兩種不同的方式運作——
防止侵犯人們的權利,以及
在侵權後恢復其權利。

民法體系的分支
民法極其全面,涉及到涉及人們權利和義務的廣泛問題。各種與民法相關的分支包括以下內容——

民法體系的意義
民法(關於民事案件)的意義如下——
在民法這個法律領域中,案件由民事法院和法庭審理。
不監禁任何一方,而是透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錢來解決對他們的損害。
它們是一系列已被編纂並對所有當事方具有約束力的判決和法律。
合同法是民法的主要子集,因此它強烈偏向於合同承諾。
民法體系下的制裁
民法中的大多數制裁都是金錢性質的,在這種情況下,違反法律的一方必須向受損害的一方而不是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錢。這些民法制裁類別包括
恢復原狀(in integrum restitutio)——必須恢復事項的原狀,就好像沒有發生違規行為一樣,以便違規方必須支付受損害方在沒有發生違規行為的情況下本應獲得的金額。
另一類情況是,當一方存在某種具體的義務違反行為,並且該義務的價值可以確定時——例如,合同價格或遺產份額根本沒有支付;或支付不足;或一方付款遲延等。在這種情況下,制裁可能不會超出特定文書(例如,合同或遺產)規定的應付款項。
第三類是返還不當得利,在這種情況下,違反方必須返還不當得利,即使該金額本來不應支付給對方(這種制裁也具有預防作用)。
所有民法制裁的“女王”是損害賠償——如果對對方造成損害,則必須支付的金額,不僅包括實際發生的損害,還包括損失的利潤和與損害有關的所有費用。(請注意,普通法轄區中的當代法律發展似乎也強調民法中的懲罰和預防,以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形式出現,其金額超過實際損害、損失利潤和費用。)英語單詞“damage”指遭受損失的價值,而單詞“damages”指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另一種制裁是,當上述方法均無效時,可能仍然需要支付不當得利。
法律特別規定了所有這些補救措施類別的適用,它描述了可以使用一種或另一種補救措施的情況以及可以向受損害方授予補救措施的條件。
實行民法體系的國家
以下是實行民法體系的主要國家——
南美洲——例如巴西、阿根廷、智利、哥倫比亞等。
中美洲——墨西哥等。
歐洲——奧地利、法國、德國、義大利、烏克蘭等。
亞洲——日本、俄羅斯等。
結論
大多數國家,尤其是在歐洲大陸及其前殖民地,都實行民法體系。因為在法律關係中,當事人自由行動,他們以私人身份或換句話說,以平民的身份維護自己的私人利益。因此,這個法律領域被稱為民法。民事法院實行的程式是調查式的。法官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法官可以扮演審查員、顧問和諮詢師的角色,並積極促成和解。他有權並有義務提出問題、告知、鼓勵和建議當事人、律師和證人,並糾正任何錯誤。
常見問題
問:民法體系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民法的重要特徵包括——
一套成文法是大多數民法的基礎。
民法僅涉及公民的權利。關於任何法律關係或責任,它指的是兩個人或多個法人之間的糾紛。
違規者承擔民事責任。
問:民法體系的來源是什麼?
民法體系是根據現行法、習慣法和一般法律原則制定的。其中,主要來源是制定法;在民法體系中占主導地位。
問:在民法體系下法官的作用是什麼?
在民法體系中,法官在管理案件的進展和處理和解決問題的順序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法官必須保持公正,並努力正確解釋法律的含義、意義和影響。法官還必須認識到,正義不僅僅意味著解釋法律——它還意味著對案件雙方的當事人表現出同情和理解。
問:在對抗性體系下律師的作用是什麼?
在對抗性體系中,律師的作用是向決策機構傳達客戶的論點。律師作為專業人士的職能工作基本上與法律技術人員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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