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體系與民法體系的區別
世界上存在著不同的法律體系,這些體系決定並設定了一個國家整個法律體系的本質、程式和規則,以補充其政治-社會-經濟環境並實現其理想。普通法體系和民法體系是當今時代廣泛流行和盛行的傳統,主導著幾乎所有國家在各個地區的現行法律結構。

這些傳統定義了法律和規則的來源,這些法律和規則在特定環境下規範人們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同時也提供了行使這些權利和義務的程式和方法。
什麼是普通法體系?
普通法體系起源於中世紀的英國,並根據英國社會普遍存在的習俗和傳統適用於其所有殖民地。普通法體系通常被定義為法官法,因為法律是由法官在法庭上裁決爭端時做出的判決而制定和發展起來的。
並且,這些確定的原則被進一步遵循並以類似的方式應用,從而導致它們成為法律。此外,普通法通常是非成文法,因為法律不是由立法機關透過法定法規制定的,而是實行先例傳統並維護法院判決記錄。同樣,由於法律是在審判過程中發展起來的,因此對抗制審判也成為普通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什麼是民法體系?
民法體系發展於中世紀的歐洲大陸,也適用於歐洲殖民地。民法最初是由學者發展起來的,之後由立法者發展起來的,因為他們試圖透過編纂和法定法規的方法彙編可以規範幾乎所有可能常見情況的法律原則。
因此,他們強調根據一個國家的社會和政治需求制定精確的程式法和實體法。此外,由於法律原則以系統的方式透過全面而嚴格的過程構建,因此法律對程式和行為比對結果更具體。
普通法體系與民法體系的區別?
下表標明瞭普通法體系和民法體系之間的重要區別:
依據 |
普通法體系 |
民法體系 |
---|---|---|
定義 |
普通法體系是法官法,因為它源於法官的判決。 |
民法體系是一套民法,因為它是由羅馬法的彙編發展而來的。 |
存在 |
在普通法體系中,普遍適用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非成文法的,因為法律不是制定出來的,而是源於法院判決。 |
在民法體系中,法律是成文法的,因為它們是由立法者制定的。 |
原則 |
遵循先例傳統,因為司法判決被認為在未來類似案件中具有約束力。 |
遵守立法實踐,因為所有現行法律都已編纂,並由政府透過法規制定。 |
修正 |
當法院的判決被上級法院基於理由和必要性推翻或更改時,法律就會發生變化。 |
根據情況的需求,制定機關會更新和升級成文法中規定的法律。 |
法院程式 |
普通法主要是在對抗制審判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這種審判中,雙方相互對立,完全否認對方的權利和責任。 |
民法是由調查制推進的,該制度賦予法官責任,使雙方根據既定的規則達成和解。 |
法官的作用 |
法官是整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他或她將決定事項並確立法律原則;但是,責任僅在審判結束時才存在,因為在訴訟過程中,他或她預計只會充當裁判員。 |
法官是法院整個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被稱為調查員,因為他或她負責監督整個訴訟程式,以確定案件的事實並適用條款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 |
律師的地位 |
律師在普通法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因為他們不僅為客戶提供建議和代理,還在法庭上進行陳述,並提交書面草案。 |
律師在民法體系中發揮的作用不那麼決定性,儘管他們為客戶提供建議並準備法律訴狀,但他們不在法庭訴訟中發揮任何作用。 |
起源 |
普通法體系是令狀和衡平法院概念的起源。 |
民法體系引入了實體法、程式法和刑法的種類和範圍。 |
國家 |
英國;美國;印度;加拿大。 |
中國;日本;德國;法國;西班牙。 |
其他名稱 |
英國法律體系。 |
羅馬-日耳曼法律體系。 |
結論
普通法體系和民法體系是世界上盛行幾個世紀的廣泛流行的法律傳統,指導著各國法律體系的管理規則和程式,以全面地執行司法。此外,儘管它們具有內在的獨特特徵,但這兩個體系在當代都共同使用和應用,以應對不可預見的事件。
常見問題
印度是受普通法管轄還是民法管轄?
合同受當事方管轄這一事實是普通法的特徵,但必須全面遵守《印度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徵。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印度是一個普通法國家,其中包含民法的痕跡。
在法理學中,民法與普通法有何不同?
普通法也證明了制定新立法的理由。與民法相比,普通法的目標是透過採用相同的定義規則來產生一致的結果。在其他情況下,先例由特定司法管轄區的逐案方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