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法:含義與特徵


哲學、神學和法律領域致力於為教會法提供一個理論基礎,將其作為法律框架和現實法律,這些領域包括哲學、神學和基本理論。教會法的一套複雜的法律規則和習俗被稱為其法學。

哲學、神學和法律領域致力於為教會法提供一個理論基礎,將其作為法律框架和現實法律,這些領域包括哲學、神學和基本理論。教會法的一套複雜的法律規則和習俗被稱為其法學。

根據“羅馬已發話,案件已結”這句諺語,羅馬主教的法令逐漸被新增到這些教規中,作為對詢問或問題的回應(“羅馬已發話,案件已結”)。無論是普通立法者還是授權立法者,在普遍法律的情況下,最高教宗是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的唯一來源,積極的教會法從較低立法者(低於最高立法者)的頒佈中獲得其正式權威。教規的實際主題內容不僅僅是神學或道德上的,而是涵蓋了人類經驗的全部。

什麼是教會法?

教會法(拉丁語:jus canonicum)是天主教教會等級制度建立和維護的一套法律和法律原則體系,旨在規範教會的外部組織和管理,以及組織和指導天主教徒的活動,以實現教會的使命。它是第一個現代西方法律體系,早於歐洲的普通法和民法傳統。它至今仍在使用,使其成為最古老的西方法律體系。

它擁有一個成熟的法律體系的所有典型要素,例如法律、法院、律師、法官、拉丁教會的完整成文法律規範和東部天主教會的規範、法律解釋指南以及強制性後果。在絕大多數世俗司法管轄區,它沒有法律效力。精通教會法的人被稱為教會法學者,尤其是教會法學者(或通俗地說,教會法律師)。教會法學是教會法的研究。

教會法的歷史和文化意義

透過組織教會的禮儀、佈道、慈善行為和其他活動,基督教在許多歷史時期在整個地中海地區及其他地區建立和發展。此外,教會法對於希臘和羅馬法學的傳播以及在中世紀歐洲採用查士丁尼法(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六世紀贊助下編纂的羅馬法)至關重要。

因此,就中世紀占主導地位的教會事務而言,如果不瞭解受教會法管轄的教會組織,就無法對其進行描述。中世紀的教會法也對新教教會的法律產生了重大影響。在新教盛行的國家,各種各樣的教會制度和觀念影響了世俗法律和法學。其中包括婚姻法、債務法、財產取得方式學說、佔有、遺囑、法人、刑事訴訟法以及與證明或證據相關的法律。

什麼是使徒/基督教教規?

使徒教規,或稱同一聖使徒的教會教規,是一組關於早期基督教會管理和紀律的古老教會規則。它們與使徒規程(是前尼西亞教父的一部分)一起被納入,在東正教教會中共有 85 條,在西方教會中共有 50 條。

教會法是天主教教會等級制度制定和維護的一套規則和法律原則,旨在規範其外部結構和管理,以及組織和指導其成員的活動,以支援其使命。它是西方最古老的持續運作的法律體系,也是現代西方法律的先驅。

在普遍法律的情況下,拉丁教會的積極教會法從最高立法者(即最高教宗)那裡獲得正式權威,最高教宗將其全部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集中於一身,而具體法律則從低於最高立法者的立法者那裡獲得正式權威,無論這些法律是直接或間接地基於不變的神法還是自然法。教規的真正主題內容不僅僅是教義或道德上的,而是包羅永珍的人類狀況,超越了人們認為的啟示真理。

天主教教會法

儘管在大多數世俗國家缺乏法律約束力,但羅馬天主教教會法是一個擁有所有必要組成部分的完整法律體系,包括:

  • 法院

  • 律師

  • 法官

  • 完整的成文法律規範

  • 法律解釋規範

  • 強制性後果

英國法律體系及其影響的體系(如美國法律體系)就是世俗法與教會法發生衝突的例子。罪犯可以在這裡尋求神職人員的幫助。

如果罪犯處於神聖職位或虛假聲稱處於神聖職位,他們可以選擇由教會法庭而不是世俗法庭審判。教會法庭往往比較寬容。在都鐸王朝時期,亨利七世、亨利八世和伊麗莎白一世逐漸減少了神職人員的福利範圍。教宗質疑對神父進行司法程式的合法性。在接下來的 200 年裡,神職人員的優勢逐漸從英國法律體系中消除,但直到 1827 年仍在南卡羅來納州存在。1827 年英國的《刑事法案》廢除了這種機制的使用,當時這是一種僅限於初犯的法律虛構。

由於天主教教會法的制度和實踐與歐洲大部分法律體系同時發展,因此它們對今天的普通法和民法都產生了影響。巴西天主教教會法學者埃德森·路易斯·桑佩爾表示,教會法存在於許多民法制度的起源中,例如歐洲大陸和拉丁美洲國家的法律。教會法間接地對現代生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研究教會法及其來源的問題

由於現代社會中教會與國家之間出現了脫節,以及教會組織更純粹的精神和牧師職能,教會法學者正在尋求恢復教會法與神學、聖經解釋學(聖經的批判性解釋原則)和教會史之間的重要聯絡,這些聯絡以其當代形式存在。必須將經驗社會科學(如社會學、人類學和其他相關領域)與教會法聯絡起來,以深入瞭解和控制其應用方式。

研究教會法的歷史需要具備法律和歷史技能,以及當前神學思想和社會動態的知識。在許多情況下,法律來源包含失效法律(即不再被視為有效的法律),並且沒有說明現行法律。這尤其適用於會議和教宗記錄等來源,這些來源通常缺乏批判性,並且只能在粗製濫造的重印本中找到。對於不同的時代,必須以不同的方式確定哪些法律是普遍的,哪些是地方性的,什麼是教會法,什麼不是教會法,以及其他類似的問題。

教會法在禮儀、佈道和社會活動中的目的是建立和維護被認為最有利於教會成員屬靈生活、世俗職業和個人生活的制度。因此,此功能與教會法對歷史背景和個人需求的持續適應有關。

結論

新法典的作者明確表示,其目標是將第二次梵蒂岡會議的神學見解付諸實踐。新法律強調全人類是上帝的子民,同時也呈現等級制度的控制權作為服務號召。信徒的基本權利得到明確維護,並鼓勵他們積極參與教會生活。嘗試了權力下放,並賦予當地主教更大的自由。

儘管一些學者和神職人員批評它在關鍵問題上仍然保持保守,但人們承認,新法典充滿了普世精神,並尊重每個人的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教會法的解釋學隨著新法典發生了重大變化。除了建立可執行權利和義務的嚴格法律交易(如財產問題)之外,法律的適用必須根據牧師的需求來引導和約束。

常見問題

問。什麼被認為是教會法?

“教會法”一詞是指在基督教,特別是羅馬天主教內部出現的規範教會內部結構和運作的教會規則體系。

問。 誰創立了教會法?

格拉西安被稱為“教會法的創始人”,因為他建立了教會法學。格雷戈裡透過將經典的自然法概念引入經院哲學,對自然法概念的歷史產生了重大影響。教會法在 1140 年至 1234 年期間得到顯著擴充套件。

問。 基督徒是否服從教會法?

英格蘭教會保留了教會法理念並建立了自己的教會法體系,該體系得到聖公會各教會的認可,而其他宗教改革教會則拒絕了羅馬天主教的教會法。基督教時代教會法發展史非常悠久。

問。 教會法適用於天主教徒嗎?

1983年教會法典由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83年1月25日頒佈——這一天是教宗若望二十三世於1959年宣佈打算召開第二次梵蒂岡會議並更新1917年教會法典的週年紀念日——該法典至今仍然約束著羅馬天主教徒。

問。教會法的一些例子是什麼?

教會法涉及法律體系處理的每一個主題,例如權利、財產問題、程式、行政管理、人員、犯罪和審判。此外,它還可以制定關於聖禮、聖地和教宗教義的法律,而這些是民法無法做到的。

更新於: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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