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與勞動法
我國憲法和其他法律措施保障了女性僱員的利益。本單元將解釋這些條款,以及該領域隨後發展,包括立法變更和其他福利舉措。本課程還將探討婦女在國家勞動法規方面面臨的問題。此外,它將簡要討論婦女在工作場所面臨的問題和障礙,以及政府和民間社會如何幫助她們擺脫貧困並改善工作條件。
女性勞動法
印度憲法國家政策指導原則的第 39 條和第 42 條為女性僱員提供了獨特級別的保護。
憲法基本權利第 15(3)條為婦女和兒童的此類特別措施提供了必要的保護。
第 39(a)條規定,男女平等地享有獲得足夠生活資料的權利。
第 42 條規定國家應為確保公正和人道的勞動條件以及產假提供保障。
第 46 條要求國家特別注意促進人口中較貧困群體的經濟和教育利益,也被視為增強婦女就業前景和工作條件的指示。
在工廠、礦山、種植園等工作的婦女,根據各種勞動法規中的具體規定受到保護和照顧。
1948 年工廠法:工廠法是一部關於勞動福利的立法,它規定了在僱用年輕人和婦女以及他們的健康、安全和福利、工作條件和休假政策方面應遵循的政策。此外,考慮到女性的特殊生理特點,該法案還增加了針對女性的具體保護措施。
1948 年僱員國家保險法:僱員國家保險法是印度最重要的社會立法之一,旨在在各種情況下提供各種福利。根據該法案,投保的女性僱員在疾病、殘疾、醫療費用和喪葬費用方面享受與投保的男性僱員相同的福利。除了這些福利外,投保的女性工人還將在特定與懷孕相關的事件發生時獲得產假福利,例如分娩、流產、懷孕期間發生的疾病、早產或流產以及死亡。投保婦女在產假期間可獲得的產假期限為 12 周,不超過 6 周,其中可能在預產期之前。
根據 1948 年僱員國家保險法制定的計劃,僱主和僱員都必須將其月薪的約定部分支付給保險公司,該保險公司在工人階級社群運營醫院和藥房。它促進門診和住院護理,允許無限量發放藥物,並支付住院費用。健康相關的休假證明將傳送給僱主,僱主必須予以認可。與工作相關的疾病和傷害的補償將根據疾病或傷害的嚴重程度和喪失工作能力而制定的費率表支付。與工人補償法相比,付款按月進行。
產假法:產假法進行了修訂,以減少不平等並使產假費率、資格要求和期限標準化。該法案廢除了 1941 年的礦山產假法、1929 年的孟買產假法、1951 年的種植園勞動法中的產假保護以及所有其他處理同一主題的地方法律。
除非該法案第 5A 條和第 5B 條另有規定,否則 1948 年僱員國家保險法的規定不適用於工廠或其他機構。該法案旨在提供產假和其他福利,並限制在分娩前後特定時間內在特定機構僱用婦女。
1975 年國際勞工組織第六屆會議強調了在以下領域改善產婦權利的重要性
將產假福利擴充套件到新的女性僱員群體,
延長法定產假期限,
在孩子早期提供更寬鬆的額外或更長時間的休假指南,提高產假福利費率,
更有效地防止在分娩期間和之後被解僱,
更多地支援母乳餵養,並提供更多母乳餵養休息的機會
應更多地關注孕婦的健康和安全。
政府或社會保障計劃設立託兒所,照顧在職父母的新生兒和子女。
在德里市政公司訴女工案中,根據最高法院的裁決,日薪和臨時僱員都有資格享受產假福利。案件事實涉及市政公司花名冊員工(計時和臨時工)是否有權享受產假福利。產假法中沒有任何規定將產假僅限於正式的女性僱員,而排除那些工作時間不固定或按日計酬的花名冊僱員。
1976 年同工同酬法:男女同工同酬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它極大地關係到全體僱員和整個社會。人們普遍認為,由於女性在體力上不如男性,因此她們在從事相同工作時應獲得較低的報酬。直到最近,世界各地的女性都非常聰明,並且願意接受較低的報酬,即使她們從事與男性相同的工作。
為了使這一憲法條款生效,頒佈了 1976 年同工同酬法,以確保男女因從事相同工作而獲得同等報酬,並禁止在工作場所對女性進行性別歧視。
結論
以上引用的研究得出結論,婦女在社會中的地位是衡量社會進步的精確指標。如今,婦女從事農業、種植園工作、捲菸、手工藝、家政服務等工作,但遺憾的是,她們落後於男性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社會態度、傳統、習俗、婚姻、基於性別的勞動分工、缺乏自信以及對性騷擾的恐懼。
在職女性會遇到諸如工資低、歧視和虐待性的工作環境等問題。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在沒有給予婦女特殊保護並且政府沒有給予該問題應有的關注之前,她們不穩定的工作和生活狀況是無法得到改善的。印度憲法特別考慮了婦女的需求,以便她們能夠與男性平等地行使權利並參與國家發展。不會因種族、宗教、性別、種姓或膚色等因素而存在歧視,所有公民將擁有平等的成長和發展機會。
常見問題
Q1. 為什麼婦女權利很重要?
A1. 它強調性別平等是人權問題,是社會正義的要求,也是平等、進步與和平的必要和基本前提。
Q2. 女性權利包括哪些六個方面?
A2. 後來,這六個一般平等原則發展出婦女在政治、職業、道德、社會、經濟和法律方面的平等。
Q3. 法律保護哪些婦女權利?
A3. 這些權利包括免受暴力和歧視的自由,獲得最佳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水平,接受教育的權利,擁有財產的權利,投票權以及獲得生活收入的權利。
Q4. 與就業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Ans. 《工資支付法》、《同工同酬法》、《獎金支付法》等幾部法律可能會合並。《1947年工業糾紛法》、《1926年工會法》和《1946年工業就業(常設命令)法》都將合併到《勞動法》(工業關係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