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突的型別和級別
我們都習慣了分歧。它們是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是人際互動中固有的。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每一次社會互動總是完全或部分地存在問題。這也不意味著每一次潛在的對抗性關係都會表現出相同程度的敵意或暴力。爭端是社會存在整體的一部分;它們的領域與生活本身一樣廣泛和多樣。
為了充分理解各種形式和級別衝突的複雜性,我們必須借鑑不同學科的觀點,包括人類學、社會學、歷史學、政治學、國際關係和精神分析學。這將為我們提供一個跨學科的衝突視角。
衝突的型別和級別
學者們需要就衝突的型別和強度達成一致。許多研究人員已經確定了各種型別的衝突。社會衝突、社群間衝突、種姓衝突、群體衝突、人際衝突、思想衝突、經濟衝突、文化衝突、宗教衝突、種族或民族衝突、意識形態衝突、熱衝突和冷衝突、南北衝突、地區衝突、國際或國內衝突等等都是可能的。
根據丹尼斯·桑多爾的說法,型別學促進了分析,衝突的型別學可以幫助解決和分析衝突。此外,研究幾種衝突型別學可能會揭示對特定衝突情況的相互關聯的見解。這些見解使分析人員和潛在的第三方調解人能夠從多個角度看待問題,從而增加更有效反應的可能性。
昆西·賴特的分類
昆西·賴特是最早全面研究衝突和戰爭的政治學家之一。他認為,衝突可能發生在各種型別的實體之間。他的四種衝突形式是:物質衝突、政治衝突、思想衝突和法律衝突。他將物質衝突(當兩個或多個物體試圖同時佔據同一空間時發生)與政治衝突(當一個群體試圖強迫其政策強加於他人時發生)進行了對比。他還將這兩種型別的衝突與意識形態衝突(其中相互對立的思維或價值體系發生衝突)和法律糾紛(其中透過雙方同意的程式解決對索賠或要求的爭議)區分開來。
他還將戰爭視為第五種型別的衝突。對他來說,從法律意義上講,戰爭是由上述所有四類衝突的結合所定義的。軍隊的物質鬥爭為了佔據同一空間,每個都試圖消滅、解除武裝或俘獲對方;國家為實現反對他人抵抗的政策而進行的政治鬥爭;人民為維護或擴充套件生活方式和價值體系而進行的意識形態鬥爭;以及國家透過公認的規程來獲得權利、維護索賠、防止暴力或懲罰犯罪的法律鬥爭,所有這些都是戰爭的表現。
阿納托爾·拉波波特的分類
阿納托爾·拉波波特提出將對抗分為三類:戰鬥、遊戲和爭論。它們的區分因素包括對手的感知、當事方的意圖和情況的理性內容。在戰鬥中,對手被認為是障礙,目標是傷害他,情況缺乏邏輯。在遊戲中,對手被認為是自己的一部分,目標是智勝他,情況完全理性。此外,在爭論中,對手被視為重要,但有所不同,目標是說服他,情況被認為是理性的。拉波波特的三個衝突動態模型可以擴充套件。他使用以下四個標準確定了三種類型的衝突。
首先,這三種衝突模型中爭端的假設或起點各不相同。在戰鬥中,當事方之間存在相互恐懼或敵意;在遊戲中,當事方之間達成了協議,要在特定規則的約束下爭取相互不相容的目標,但結果無法事先預測;在辯論中,當事方之間存在關於“是什麼”(事實)或“應該是什麼”(價值觀)的分歧;即信念或“觀點”的衝突。
其次,對手的形象(由每一方保持)有所不同:在衝突中,每一方保持的形象主要是一個障礙;理想情況下,對手應該消失,或者至少應該減少規模或重要性。在遊戲中,每一方對對手的看法是重要的夥伴,被視為自我的映象;最好是一個強大的對手,他會盡其所能獲勝;以及一個必須考慮其內在思維過程的邏輯實體。
在討論中,需要糾正或糾正每一方對對手的形象;理想情況下,對手應該皈依一方的觀點。最後,這三種類型的爭端中各方的目標有所不同。在戰鬥中,各方的目標是傷害、摧毀、征服或趕走對手;在遊戲中,是智勝對手;在爭論中,是說服對手。
第四,互動風格在所有三種類型中都各不相同。戰鬥中的互動形式是非理性的行為和反應的系列,對他人和自身行為的反應;使用突擊、威脅、暴力等;並且互動的過程不依賴於對手的目標。在遊戲中,各方透過遵守規則並盡最大努力向對手提出最大挑戰來合作;根據可能的結果選擇行動(策略),當結果對雙方都顯而易見時,互動結束。
在辯論中,雙方參與利用各種勸說策略進行的言語互動爭論,例如洗腦、解釋對手的信仰,以及減少對手心中採納一方觀點相關的威脅。
辛格的分類
辛格的衝突型別學基於衝突各方的政治地位。他保留了最初對(a)國家間戰爭和(b)超系統(主要為殖民)戰爭的區分,但增加了兩種新的非國家間衝突類別:(c)“內戰”,其中,與(b)不同的是,一個主角可能是“國家承認的領土邊界內的叛亂分子或革命團體”,以及(d)前殖民地國家“日益複雜的國內戰爭”。
霍爾斯蒂的分類
K. J.霍爾斯蒂在他的1996年著作《國家、戰爭與戰爭狀態》中也修改了這種型別學。1989年之前,他將國際(國家間)衝突分為24個方面,分為五個複合集:領土衝突、經濟衝突、民族國家形成、意識形態衝突和“人類同情”(即民族/宗教)。他發現前兩者的發生率正在下降,而後三者的發生率正在上升。後來,他關注非國家間戰爭,並根據“行為者型別和目標”建立了他的型別學,從而產生了四類衝突——
正常國家間的戰爭(例如,1962年的中國和印度)和武裝干預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美國在越南,蘇聯在阿富汗)
民族解放去殖民戰爭
基於意識形態目標的內部戰爭(例如,秘魯光明道路,烏拉圭的蒙特內哥羅)
民族國家戰爭,包括民族、語言和宗教團體進行的武裝抵抗,其目標通常是脫離或與國家分離(例如,斯里蘭卡的泰米爾人,奈及利亞的伊博人)
肯尼斯·鮑爾丁的分類
肯尼斯·鮑爾丁(1962年)將社會衝突分為八種類型——
個人之間或個人群體之間的爭端
群體之間的衝突(空間上分離的群體)
群體之間的生態衝突
同質組織衝突(即,類似型別和目標的組織之間的衝突,例如國家與國家、教派與教派、工會與工會等等)
異質組織衝突(即,不同組織之間的衝突,例如國家與教會、工會與公司、大學與教會/國家等)
個人與群體之間的衝突(主要是社會化衝突,例如孩子與家庭、個人與同儕群體、個人與等級上司或下屬等)
個人與組織之間的衝突(主要是角色衝突)
群體與組織之間的衝突
結論
爭端發揮著多種功能。並非所有衝突都是有害和具有破壞性的。黑格爾和馬克思等哲學家將衝突視為變革和進步的重要工具。型別學與分析師一樣多,所使用的標準也不同,而且經常不相容。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一些知名分析中使用的標籤列表很快就接近一百個。有些根據衝突各方進行區分,有些根據衝突問題進行區分,但大多數是混合列表,似乎混合了多個類別。有些只有兩種型別,而有些則超過二十種。本單元概述了各種衝突型別和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