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衝突:含義與型別
每一個社會,無論是印度、英國、美國還是日本,都包含著各種各樣的機構和個人群體。構成社會的每一個群體都有其獨特的身份認同。此外,這些組織都有各自的目標需要追求。而且,沒有任何國家或文化擁有足夠的資源來滿足所有群體的需求,同時保持和諧。因此,在追求自身目標的過程中,不同群體經常會因為如何利用有限的資源並最大化其利潤或成果而發生衝突。
因此,就會出現一種社會情境,不同的群體互相對抗,以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甚至犧牲其他群體的利益。社會學家、心理學家和人類學家將這種社會現象稱為社會衝突或群體衝突。當一個社會群體比較其收益,並認為其他群體正在邊緣化它,或者當它看到自己被剝奪了其他群體所擁有的東西時,就會產生社會衝突。
什麼是社會衝突?
當兩個或多個行為者在社會互動中互相對抗時,他們會相互施加社會權力,以實現稀缺或不相容的目標,並阻止對手實現這些目標。社會互動中,行動是有目的的,旨在對抗其他一方或各方的阻力來貫徹行為者自身的意志,這被稱為群體衝突或社會衝突。從上述定義中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社會衝突的根源是社會權力;權力鬥爭是幾乎所有型別社會衝突的關鍵;獲得或控制權力確保了群體在實現其目標方面的成功。因此,更有影響力的群體獲勝,而較弱的群體則在競爭中失敗。
社會衝突包含不相容性,因為有些人可以得到他們想要的東西,而另一些人卻無法得到他們想要的東西。因此,他們的願望對某些人來說仍然無法滿足,他們繼續感到不滿。一旦形成,這種不相容性就會變成一個惡性迴圈,只有強大的社會改革運動才能終結。大多數社會環境中,個人的利益並不相同或完全一致。每個參與社會互動的人都試圖以犧牲他人為代價來最大化自身的收益。這種情況必然導致一場爭取勝利的鬥爭,以及將其他人排除在目標之外。然而,不可能找到一個可以定義為純粹群體衝突的社會事件,例如兩支對手球隊之間的足球比賽。在大多數社會衝突情況下,合作和競爭是相互關聯的。
社會衝突的型別
社會衝突可以採取多種形式,並以各種方式表現出來。儘管如此,心理學家已經區分了三種類型的社會衝突,如下所示:
公開衝突
在這種形式中,社會衝突是公開和明確的。雙方的競爭是堅定而直接的——例如,管理代表和工會之間的談判,或兩個國家之間的戰爭。一個更簡單的例子是爭論,其中一方發言者強調並闡述自己的立場,同時質疑對方觀點的合理性。公開的目標是擊敗對手,確保勝利。
客觀衝突
當一個群體試圖在另一個群體或群體中獲得優勢時,就會產生客觀衝突。客觀社會衝突是指一種有利於某些人而損害他人的社會安排。例如,當政府實施福利措施時,有些人獲益多於其他人,有些人獲得的利益少於預期,而另一些人則處於劣勢。這會導致客觀社會衝突,這是一種社會衝突。
主觀衝突
當一個人識別或看到一種涉及鬥爭的情況時,就會發生主觀衝突。有時,一個人會處於主觀衝突狀態而不會表達出來。
社會衝突的要素
我們可以從所有這些社會衝突的故事中瞭解到一些關於社會衝突關鍵方面的知識,這些知識列舉如下:
在社會衝突中,主要強調的是兩個或多個社會類別的對抗。它可以是一個社會群體,例如工會、政黨、專業組織、家庭等。它也可以指一個社會階級,例如工人階級、資本家階級、下層階級、上層階級或中產階級。這些例子暗示了對該類別應該如何對待另一類別的社會決定性預期。為了發生社會衝突,至少必須有兩個社會類別相互關聯並相互對抗。
權力是所有衝突情境中的一個要素。我們不可能存在一個沒有任何一方試圖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對方的社會衝突關係。群體中權力的分配是衝突關係的基礎。一個行為者或群體將意志強加於另一個行為者或群體,就會產生後者拒絕這種主張的情況。
衝突會導致敵對的情緒和態度。
區分客觀和主觀衝突基礎至關重要。如前所述,爭端可能圍繞著財富、收入、權力、地位、對領土的支配權等稀缺物質和非物質資源的分配而爆發。必須將這種衝突情況與敵對的、攻擊性的態度、怨恨感、敵意等主觀方面區分開來,這些主觀方面也可能在衝突關係中發揮作用。
我們在衝突中關注的利益可以有幾種型別。它們可能是經濟性質的,這意味著控制社會資源和獎勵;它們可能是社會的,涉及地位;或者可能是政治的,涉及誰將聲稱擁有合法權力;它們可能是宗教性的,因此必須承認他們對超經驗宇宙的理解是正確的。無論利益是什麼,只要有兩個或多個當事方存在競爭性利益,就會發生衝突。
衝突關係經常涉及兩種觀點,即贊成和反對;當權者和無權者;剝削者和被剝削者;有權統治者和無權統治者。當然,可能有多個群體爭奪權力,權力並不一定集中在單個社會群體手中。
衝突可能侷限於小群體,也可能遍及全球(如兩次世界大戰所示)。爭端的嚴重程度取決於所討論主題的相關性。爭端中問題的範圍可以從小小的立場差異到戲劇性的社會革命。
爭端可能發生在社會之間(例如,國家之間的戰爭),也可能發生在一個社群內的群體之間。即使在一個群體內部,派系也可能在某些問題上達成一致。例如,國大黨可能在利益和信仰上存在差異。
衝突互動可能採取多種途徑。有影響力的群體可能會扼殺它,或者它也可能持續很長時間。它可能包含不同程度的暴力。在群體之間的暴力衝突中,經常使用武力。
社會衝突的功能
衝突不應僅僅被視為導致混亂和社會秩序崩潰的消極過程,達倫多夫和科塞爾等理論家強調了社會衝突的整合性。
衝突的積極後果
科塞爾基於西梅爾的開創性和有見地的工作,論證了衝突可能產生積極的結果。其次,透過與另一個群體發生衝突,特定群體的內部社會團結得到加強。群體內部有更好的協調和結構安排。這種情況我們太熟悉了。當我們的國家面臨外部侵略時,國家在消除所有內部衝突後團結一致。人人都熟悉印度與巴基斯坦之間的衝突的例子,這導致了該國內部的凝聚力。掌權的狡猾政客可能會故意製造外部危險的景象,以轉移人們對其內部問題的注意力。其次,衝突可能會將兩個以前不相干的群體團結在一起,擴大合作接觸的可能性。最後,衝突可能會產生以前未曾探索過的合作領域,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紅十字會的成立。第四,衝突參與可能會闡明以前模糊不清的問題,從而對對手的理解和開啟新的互動途徑。
衝突的非功能性
當然,社會衝突還有其他功能障礙,例如群體內部差距的擴大,在極端情況下可能導致群體瓦解。內戰可能導致其中一部分成為獨立的國家。除此之外,衝突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代價已被充分記錄。衝突各派也可能在其各自群體內部產生根深蒂固的猜疑和仇恨,這可能會持續很長時間,導致群體變得不穩定。只有在一個群體被另一個群體完全消滅的極端情況下,戰爭的種子才能停止發展。
結論
社會衝突僅僅是社會權力的體現。要理解社會衝突,我們必須考慮社會權力的水平及其影響因素。當兩個人或更多的人在言語上或肢體上發生衝突時,就產生了衝突,社會環境就變成了社會衝突。只有從社會權力的角度才能理解社會衝突,因為大多數發生在社會環境中的衝突都與一個人所擁有的權力有關。一個人所能發揮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