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國家間衝突
衝突是在參與者潛在目標和世界觀、彼此的認知、溝通以及相關事實所決定的環境中產生的分歧。暴力是一種涉及多個語言和表達領域的溝透過程。情緒和信念變得明顯,隱藏的利益的種類和程度也暴露出來。
衝突將潛在目標和共同觀念整合到受威脅的重要焦點、解決方案以及各方維持這些焦點以實現新的期望結構的能力之間的平衡中。透過使衝突更加明確,平衡過程可以加速,強度可以降低,敵意可以減少,隨之而來的要求可以變得更加合理。
什麼是國家?
國家是一種政治制度,在特定區域內對人民擁有自主的法律權力,其基礎是公認的自決權。在實踐中,主權掌握在擁有最終政治決策權的人手中。他們被稱為政府。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國家的具體和明顯的體現。根據安德魯·海伍德的說法,“政府”一詞源自“治理”一詞。
治理意味著在全面意義上支配或控制他人。政府被定義為任何維持有序統治的制度,其基本要素是做出集體選擇的能力和執行這些選擇的能力。更常見的是,它指的是在國家中運作以維持公共秩序並允許集體行動的法律和制度程式。因此,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法律(立法)、執行法律(行政)和解釋法律(司法)。在某些情況下,政治執行部門被稱為政府,與行政部門同義。
國家的存在一直被認為是為公民提供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必要條件。隨著時間的推移,其職責擴充套件到包括提供福利,即管理健康、教育和基本物質需求等必需品。維持秩序與和平也是履行這些責任的必要條件。正如政府所見,只有國家才能使用武力並控制資源。
國家間衝突
權力平衡情景的支配地位、法治、民主、“理性”國家之間的經濟相互依存以及區域/超國家組織的存在,阻止了新興文明之間暴力的全面爆發。儘管全球沒有經歷過傳統戰爭,但包括哥倫比亞、伊拉克、以色列、墨西哥、巴基斯坦、索馬利亞和烏克蘭在內的30多個國家目前正面臨游擊隊或恐怖分子的挑戰。與“大轉型”相關的長期(國內)爭端,疊加資本主義現代性,在這些文化中變得普遍。根據迪特里希·容格和克拉斯·施利希特的觀點,這些國家的現代政府機構通常無法調和由社會向資本主義轉變而引起的社會爭端。
國家不是集體認同結晶的起點,而是在殖民過去建立並透過世界秩序和國際法保障的正式框架。在許多第三世界國家,國家僅僅是一個地理和法律的掩蓋,一個強加的結構,其社會實質尚未建立。在這種鞏固階段,暴力是自我充實或獲取政治權力的合理選擇。
如何解決衝突?
本身,爭端解決技術/技巧並不試圖對相關人員強加任何預先確定的答案;相反,它們僅致力於透過對話、談判和其他合作程式來支援和平解決。雖然僅靠對話可能無法最終解決爭端,但它們無疑是重要的先決條件,因此將繼續成為一般爭端解決的重要組成部分。
解決國家間衝突的方法
解決國家間衝突的主要方法有:
談判
這是在全球範圍內和平解決問題的最直接策略。聯合國憲章第40條的條款在請求人權理事會協助之前,強烈強調了此事。
調解
這表明將爭端提交給一個小組或中間人來解決。“透過將其提交給一個旨在闡明事實和提出解決方案建議但沒有約束力的委員會或個人來解決爭端的過程”,奧本海姆寫道。聯合國還利用該工具來解決巴基斯坦和印度之間關於克什米爾的衝突。
調停
這表明第三國正在試圖調解兩個國家之間的衝突。調停被海牙會議第4條定義為“調和領土爭端以及平息可能在衝突國家之間產生的或已經產生的敵意情緒”。個人或公司可以實踐仲裁的藝術。1947年,聯合國部在印度尼西亞的地位超出了調解員的範圍。
調查
這表明第三方對各國之間有爭議的主張進行調查。但是,各方必須遵守裁決。它指的是透過仲裁員、仲裁庭或小組解決爭端,其裁決對各方具有約束力。奧本海姆將仲裁程式定義為,觀察到“仲裁是在國家之間透過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或司法機構的法律裁決來解決爭端,該仲裁員或司法機構位於國家指定的國際仲裁法庭之外”。
妥協
與雙贏解決方案相比,爭端中的參與者達成了一種互利解決方案,部分滿足了他們的需求。這可能發生在雙方進行溝通並試圖理解彼此觀點的時候。當目標沒有得到證明時,使用更強硬或更復雜的策略或妥協可能是最佳行動方案。在暫時解決複雜爭端以及作為參與者彼此不熟悉或仍需要建立高度信任的初始步驟時,這可能會有所幫助。有時時間至關重要,妥協可能是更快的解決方案。
迴避
這種方法,也稱為躲避,完全避免問題,延遲處理問題,並簡單地退卻。當問題很小且不值得付出努力時,或者當存在更嚴重的問題時,並且任何一方都沒有必要的時間來處理它們時,此結果是理想的。當面對問題不是最佳行動方案時,當需要足夠的時間來仔細考慮並在採取行動之前獲取資訊時,或者當保持沉默可能導致參與者中最多一些人的某些收益時,迴避也可能是明智的行動方案。
強制性解決方法
當非致命手段無法解決問題時,使用武力來解決法律衝突。奧本海默斷言,“武斷的技巧涉及某種程度的武力。一個國家使用它來確保其他國家同意補償條件。當戰鬥一方在另一方反對的情況下追求其利益時,這通常被稱為“競爭”,可能包括以犧牲另一方為代價支援一個觀點或抵制對方的行動。當所有其他不太激烈的措施失敗或無效時,或者當一個人需要維護自己的權利並抵禦壓力和暴力時,暴力可能是必要的。作為解決長期爭端的最後手段,當需要立即解決並且使用武力是合適的時,它也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選擇。
聯合國的作用
國聯盟約涉及關於和平解決國際衝突的若干條款。同樣,聯合國憲章也制定了友好解決爭端的程式。這些主題特別在第6章中有所涉及,該章有6篇文章。根據第33條,爭端各方必須首先嚐試透過對話、調解、和解、仲裁、司法解決、訴諸區域機構或程式或其他他們選擇的和平方式來解決爭端。
結論
當重要的現狀假設被打破時,衝突集中在各方想要做什麼、能夠做什麼以及打算做什麼。情境感知、願望、目標和資源將推動衝突和和平建設。土地、人民、財富、港口和邊界——物質事物——僅僅是戰鬥的手段或目標。例如,一個國家的領土或國家之間的山區邊界僅僅是為了限定和限制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