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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圖書館管理 - 立法
早期的公共圖書館被視為政府下屬的獨立單位。根據這種地位,形成了圖書館相關的法律。第一部圖書館法於1850年在英國誕生。圖書館立法是與管理圖書館相關的法律彙編。
讓我們進一步瞭解公共圖書館立法。
公共圖書館法的益處
圖書館法提供了以下優勢:
有助於建立有組織的公共圖書館網路。
提供健全的圖書館管理。
有助於確保穩定的財政援助。
維護公共圖書館行政部門和管理部門之間的良好協調。
有助於透過合格人員獲得優質服務。
印度的公共圖書館立法
印度政府於1958年成立了一個公共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提議,圖書館立法應有助於:
確定公共圖書館當局在其發展、職能和維護方面的作用。
確定國家、州和地區等不同層級的政府的作用。
透過圖書館稅和教育預算的一部分提供穩定的財政支援。
確定公共代表及其在不同職能層級的參與。
印度的公共圖書館法於1948年頒佈。此後得到了進一步發展,但直到2009年,只有少數幾個邦頒佈了該法。
印刷及登記法
該法頒佈於1867年。其目的是幫助政府規範印度的印刷廠、報紙和其他印刷知識資源;以及儲存其副本並進行登記。
這部印度法律是關於印刷和出版的最古老的法律之一。這部監管法旨在使政府能夠規範印度的印刷廠和報紙以及其他印刷品。該法案不時地進行多次修訂。
根據1953年第一屆新聞委員會(FPC)的建議,對該法案進行了重大修訂。FPC 建立了印度報刊登記處(RNI)並確定了其職責和職能範圍。RNI 於1956年開始運作。該法案規定了在書籍和報紙上必須印刷的所有細節,以及印刷廠保管人必須做出的宣告。
向公共圖書館交付書籍法
該法適用於政府授權出版的出版物。根據該法:
出版商有義務在其出版之日起三十天內,自行承擔費用,向國家圖書館(加爾各答)交付一本該書的副本,並向其他三個公共圖書館中的每一個交付一本副本。
交付給國家圖書館的副本必須在圖、插圖和內容方面完整,在最佳紙張上完成並著色,並裝訂、縫合或縫合在一起。
交付給任何其他公共圖書館的副本應處於隨時可以出售的狀態。
書籍副本的授權接收人應向出版商出具書面收據。
對違法行為的認知 - 任何法院不得根據授權官員提出的投訴,對根據本法可處罰的任何罪行進行審理。
除總統治安法官或治安法官以外,任何級別較低的法院均不得審理根據本法可處罰的任何罪行。
中央政府可制定規則以執行本法的目的。
印度版權法
該法是印度獨立後第一部版權立法。它於1957年頒佈。該法已修訂六次。它賦予聲音和影片錄音的創作者、作曲家、作家、作者和製作者權利。
以下型別的作品屬於版權法的範圍:
- 文學作品
- 音樂/錄音
- 戲劇
- 電影
- 藝術作品
- 電影作品
- 政府作品
- 匿名作品
版權法提供的權利涵蓋作品的複製、向公眾傳播和作品的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