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教未成年人及監護法(Hindu Minority And Guardianship Act, 1956)下的自然監護人
在古代印度,沒有關於兒童監護的規定。監護規則僅在英國殖民時期由法院制定。當孩子的父母去世時,法院將正式任命一名監護人照顧孩子,直到孩子成年。1956 年印度教未成年人及監護法(以下簡稱“1956 年法案”)對監護法律進行了編纂。
誰是自然監護人?
根據印度教未成年人及監護法(HMGA)第 6 條,“印度教未成年人的自然監護人,既包括未成年人的本人,也包括其財產(除了其在合夥家庭財產中的未分割份額),為:
對於男性或未婚女孩,是父親,然後是母親。
需要強調的是,母親通常會對五歲以下的孩子擁有監護權。
如果孩子是非婚生男孩或女孩且未婚,則母親首先擁有監護權,然後是父親;
當女孩結婚時,她的丈夫負責。
根據印度教未成年人及監護法(HMGA)第 6 條的規定,沒有人有權充當未成年人的自然監護人。
如果他不再認為自己是印度教徒,或者
如果他最終完全放棄了塵世,皈依了苦行僧或隱士(yati 或 sanyasi)(vanaprastha)。
自然監護人的權利
自然監護人被賦予以下權利,以保護未成年子女:
監護權
決定子女宗教的權利
教育權
控制行動的權利
合理懲戒權
自然監護人的權力
根據第 8 條,自然監護人對孩子擁有以下權力:
印度教未成年人有一位自然監護人,有權履行所有對其有利且對其福祉有益的職責。來自未成年人狀態的利益或保護。
自然監護人使用贈予他的任何禮物、抵押或屬於孩子的其他貴重物品,需要事先獲得法院的批准。
對於未成年人財產的任何部分的租賃,期限超過五年或超過未成年人達到成年年齡一年。為此,必須事先獲得法院的批准。
在未成年人或代表他提出索賠的任何其他人情況下,自然監護人對不動產的處置將是可撤銷的。
法院不得允許自然監護人採取任何違背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行動。
如果該請求是根據 1890 年監護人和監護法第 29 條提出的,並且基於以下理由:
地方法院或 1890 年監護人和監護法授權的法院必須批准自然監護人。
應向其當地管轄範圍包括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產的法院提交申請。
當法院拒絕自然監護人進行任何財產轉讓行為的請求時,將不接受上訴,並且這種補救措施通常是該法院決定的結果。
結論
由於人們過去居住在閤家歡家庭中,因此在印度教法律中之前沒有監護法律。因此,頒佈了 1956 年印度教未成年人及監護法,為國家提供適當的監護法律。
該法案第 6 條對“自然監護人”進行了定義,第 8 條討論了自然監護人的權力。根據第 6 條,父親去世後,母親承擔自然監護人的角色。這意味著母親只能在父親去世後成為自然監護人,他們不能同時成為自然監護人。
在吉塔·哈里哈蘭訴印度儲備銀行案之後,短語“在他之後”的含義才被擴充套件為包括“在沒有……的情況下”。人們發現該部分存在性別歧視,因為父親享有優先權。許多法律委員會報告呼籲消除性別歧視,但該法律從未改變。
常見問題
Q1. 母親可以成為自然監護人嗎?
A1. 首先,根據 1956 年印度教未成年人及監護法第 6 條,父親有權充當孩子的自然監護人。母親只能在父親之前成為非婚生孩子的自然監護人。
Q2. 監護人和自然監護人有什麼區別?
A2. 遺囑監護人的權力等同於自然監護人的權力。在自然監護人去世之前,自然監護權一直有效。當孩子年滿 18 歲時,遺囑監護人的職位到期。年輕女孩的監護權在她結婚時終止。
Q3. 誰不是未成年人的自然監護人?
A3. 在父親還活著的時候,父親是孩子的自然監護人,母親只有在他去世後才能自然地接任監護人。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近親才能被任命為監護人。
Q4. 誰是自然監護人?
A4. 自然監護人是指父親和母親,他們被視為其未成年子女的自然監護人。如果其中一方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則該人的自然監護權將轉移到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