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印度教未成年人和監護法》下的監護人
年輕人缺乏足夠的智力,在人生的早期做出重要的決定。他們也不知道該如何照顧自己,或者什麼是對他們正確或錯誤的事情。因此,他們會得到一個神志清醒的人的幫助,以便他們能夠做出有利於該年輕人的選擇。
為了我們稱為未成年人的兒童的利益,一項名為《1956年印度教未成年人和監護法》的法律在這一主題上生效。
根據該法案,誰是監護人?
根據該法案第4(b)[3]條,"監護人"是指負責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或兩者的人。
根據本法,監護人被描述如下:
自然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遺囑中指定的監護人
法院指定或宣佈的監護人
任何法律授權代表任何法院行事的個人
監護的歷史背景
傳統制度中的監護概念與父權制概念相關聯,即父親被視為孩子的人身和財產的唯一監護人。當時的母親沒有任何獨立的法律地位,也沒有對孩子有任何權力。
在英國殖民時期,法院開始發展監護的概念,從麥克諾頓和M.斯特蘭奇那裡獲得權力,並制定了一份監護人名單,包括父親、母親、哥哥、其他父系親屬和母系親屬。
然而,在普魯什奧塔姆訴布倫達萬案中,解釋了"自然監護人"的概念,指出父親是孩子的自然監護人,父親去世後,母親將成為孩子的自然監護人,其他人不能成為孩子的自然監護人。
監護人的型別
根據《1956年印度教未成年人和監護法》,認可以下型別的監護人:
自然監護人
根據《印度教未成年人和監護法》第6條,"印度教未成年人的自然監護人,在其人身和財產方面(其在閤家財產中的未分割份額除外)為:
對於男性或未婚女孩,父親,然後是母親。
需要強調的是,通常情況下,5歲以下的兒童將由母親撫養。
如果孩子是非婚生男孩或女孩且未婚,則母親首先擁有監護權,然後是父親;
女孩結婚後,由其丈夫負責。
根據《印度教未成年人和監護法》第6條的規定,沒有人有權充當未成年人的自然監護人。
如果他不再認為自己是印度教徒,或者
如果他最終完全放棄了世俗生活,皈依了(瑜伽士或薩尼雅西)苦行僧或隱士(瓦納普拉斯塔)。
遺囑監護人
《1956年印度教未成年人和監護法》第9條規定,遺囑監護人只能透過遺囑指定。為了有效,必須在遺囑中明確或暗示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人可以選擇拒絕任命,但一旦被任命,他們就無法在未經法院批准的情況下辭職或拒絕履行監護職責。
《1956年印度教未成年人和監護法》賦予母親和父親選擇監護人的遺囑權。如果母親拒絕父親選擇的遺囑監護人,則該監護人將無效,母親將成為孩子的自然監護人。如果母親指定了遺囑監護人,則該人將承擔該角色,父親的任命將被取消。如果母親拒絕選擇監護人,則父親的選擇將成為監護人。儘管他被允許作為他們的自然監護人,但似乎印度教父親不能為其未婚的未成年子女選擇監護人。
法院指定的監護人
《印度教未成年人和監護法》第13條明確指出,未成年人的"福利"是最優先考慮的事項。
根據第13(1)條,在法院任命或宣佈任何人為印度教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時,未成年人的福利應成為首要考慮因素。
根據第13(2)條,如果法院認為監護權不利於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則任何人均無權根據本法或任何與印度教婚姻中的監護權相關的法律獲得監護權。
結論
未成年人需要保護其財產,因此需要一個監護人來照顧他及其財產。任何監護人收養孩子都會在孩子和監護人之間建立聯絡,並將監護人對孩子的照顧納入個人法律的範疇。我們要感謝那些制定這項法律的立法者,以保護寡婦、未婚女孩和擁有財產的未成年人的利益。這樣,任何未成年人的財產都無法被盜。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情感健康,並確保他們免受任何威脅,監護權絕對至關重要。
常見問題
Q1. 根據1890年監護人和監護法,誰不能申請監護?
答:該法律賦予未成年人根據第21條擔任監護人的權力。兩個未成年人均不能互相擔任監護人。對此規則的例外情況是,未成年人可以作為其配偶、子女或(如果他負責一個印度教不分家財產)另一個也是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員的配偶或子女的監護人。
Q2. 應該任命誰為監護人?
答: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培養,他們需要一個負責任的監護人。儘管您可以自由選擇監護人,但很可能是您的家人或親密朋友。最理想的人選是已經與您的孩子關係密切的人。
Q3. 監護人有哪些權力?
答:一般來說,法院可以授權監護人做出有關醫療護理、居住安排、社交環境、財產管理和財務事項(如銀行業務、投資和費用,包括租金、長期護理費用和稅款)的決定。
Q4. 祖父可以是自然監護人嗎?
答:父親或其遺囑執行人,或者在父親缺席的情況下,作為自然監護人的祖父,負責未成年人的監護。另一方面,"孩子的監護權"僅僅意味著在一定年齡之前對孩子的身體擁有(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