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印度教收養和贍養法下的贍養
1956年印度教收養和贍養法是一部重要的個人法律,旨在更新和編纂印度教收養和贍養法。除印度教徒外,該法也適用於佛教徒、耆那教徒、錫克教徒以及其他任何非穆斯林、基督教徒、帕西教徒或猶太教徒的人。

什麼是贍養?
在該法的定義部分,第三條(b)款規定,贍養是指可以支付食物、衣物、住所、教育和醫療費用等內容。
本質上,它是配偶或父親提供的經濟支援,用於支付生活必需品。
根據該條款,如果向未婚女兒提供贍養費,還必須支付她結婚前可能產生的任何合理費用。
1956年印度教收養和贍養法下的贍養權
包括:
妻子的贍養
離婚後,妻子通常有權從丈夫那裡獲得贍養費。這樣做的目的是提供生活資料,讓她保持在婚姻期間享有的舒適和生活方式。
贍養費沒有最低或最高限額;法院將根據丈夫的收入潛力來確定數額。
如果丈夫經濟條件優越,則贍養費應足夠豐厚,以匹配女性婚前習慣的奢華生活方式。
如果不是這種情況,它必須足以支付她所有合理的需要。
寡媳的贍養
丈夫必須在離婚後支付妻子贍養費。但如果新娘的丈夫去世,則父親有責任提供贍養費。該法的第19條規定:
印度教妻子,在丈夫去世後,有權由其公公贍養,條件是她無法靠自己的收入或其他財產維持生計,或者如果她沒有自己的財產,則無法獲得贍養費:
來自她丈夫或她父親或母親的遺產,或
來自她的兒子或女兒(如有)或其遺產。
此外,同一規定的第(2)款規定,如果公公沒有能力從其擁有的任何共有財產中支付贍養費(而該寡媳沒有從中獲得任何份額),則該義務不可執行,並且在寡媳再婚時,該義務終止。
子女和年邁父母的贍養
該法的第20條規定:
根據這項規定,印度教徒在其有生之年有義務贍養其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以及其年邁或體弱的父母。
此外,第(2)款規定,未成年子女可以向其父親或母親索取贍養費。
最後,第(3)款規定,贍養其年邁或體弱的父母或未婚女兒的義務,僅限於該父母或未婚女兒無法靠其自身的收入或其他財產維持生計的情況。
受撫養人的贍養
“受撫養人”一詞在1956年以前的印度教法中沒有使用。受撫養人依靠其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家庭成員的支援。根據該法的第21條,“受撫養人”在此法中的含義是指父親、母親、未再婚的寡婦以及已故父親和祖父的未成年兒子、孫子或曾孫。如果死者無法使受撫養人獨立,則必須提供支援。
該法第21條明確規定了受撫養人的定義及其第22條規定的獲得照顧的權利。
父親和母親的贍養
隨著天氣和社會需求的變化,家庭結構也在發生變化。正如我們今天所看到的,家庭越來越趨向於核心家庭,並且拒絕承擔養育父母的責任。
在**Areefa Beedi訴K.M. Sahib**案中,喀拉拉邦高等法院裁定:“父親或母親的判決必須理解為父親和母親的含義”。關於這一規則,下一個最關鍵的問題是:根據這一規則,“父親”和“母親”分別指“養父或養母”和“養父或繼母”。
1897年《普通條件法》規定,“父親”必須是“養父”,但仍然有“母親”。
子女的贍養
撫養子女的責任是源於父母與子女之間密切聯絡的人類責任。過去,只有父親有法定義務撫養子女。根據現代印度教法,父母雙方以及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現在都有義務。
在**Ramakrishnan、T. Vimala及其他人**案中,當提到“子女要求贍養的資格”時,法院裁定,沒有身體或精神殘疾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向其父親要求贍養費。
刑事訴訟法第125條下的贍養
根據本條,一級治安法官可以命令某人向其父母的妻子支付每月津貼,或
向其依賴於他的未成年子女支付津貼,無論他們是他的親生子女還是養子女,
向其成年未婚女兒支付津貼,無論她們是否為婚生子女,但由於身體殘疾而無力自養的
已婚女兒,直到其成年,如果其丈夫無力贍養她。他的或她的父母(如果他們無力自養),以及任何忽視或拒絕這樣做的人
如果不遵守命令,治安法官可以簽發追繳所徵金額的令狀。在到期日一年內,法院必須收到申請才能追繳金額;否則,不得簽發令狀。
如果婦女無正當理由分居、通姦或夫妻雙方已達成分居協議,則無權獲得津貼。
贍養的目的
此外,給予贍養費的基本目標是保持一方配偶的生活質量與另一方配偶的生活質量相當,並與分離前的狀況一致。它在離婚案件期間或之後授予,並在贍養費領取人死亡或再婚時終止。法院根據某些因素的存在,對配偶贍養費做出以下決定:
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在給予贍養費或撫卹金之前,最關鍵的考慮因素是檢查尋求贍養費的配偶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或者完全依賴其丈夫的收入。
分離前,各自訴訟當事人的生活水平
與子女撫養相關的費用。
有必要將配偶的生活水平維持在與分離前相同的水平。
配偶的技能、能力和教育背景,以支援自己並謀生等。
結論
在研究了1956年印度教收養和贍養法之後,決定從新的角度看待印度法律。該文字不僅處理了關於印度人收養和照顧的法律,還處理了關於印度婚姻和結婚的法律,以及對子女和年邁父母的照顧,對寡婦和未婚女孩的照顧,以及為市政、家庭和寡婦新娘服務的成員。最近的法院判決表明,印度法院的贍養費決定實踐正在逐步走向自由化。贍養不僅是為了妻子,也是為了所有人,包括寡婦、寡媳、受撫養人或家庭成員,以及子女和年邁的父母。
因此,本條款意味著幫助弱勢群體是每個人的責任。人們隨著時間的推移對該法典形成了既定的觀念,其中一種觀念是對少數群體的恐懼,必須忽略這種觀念,以及對被多數派行政法律所掩蓋的恐懼。
常見問題
Q1。誰沒有資格獲得贍養費?
A1。被丈夫離婚或成功獲得離婚的婦女有權獲得贍養費。但是,如果妻子通姦或有其他生活來源或自養能力,則無權獲得贍養費。
Q2。如何贏得贍養費案件?
答:為了贏得您的撫養權案件,您必須證明您孩子所需的撫養費金額是合理的。即使您可以證明父親有支付能力,如果您沒有證據或無法證明該金額,法院也不會強制他支付。法院只會判決公平且已證明的金額。
Q3. 撫養費何時會被拒絕/取消?
答:如果妻子有通姦行為,無正當理由或雙方同意離開丈夫,或改變宗教信仰,或再婚。
Q4. 撫養費是如何決定的?
答:如果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他們會共同決定撫養費和贍養費。但在有爭議的情況下,法院會介入,根據每起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判決支付贍養費或撫養費。
Q5. 根據印度教法,哪些情況下妻子無權獲得撫養費?
答:根據本條規定,如果妻子有通姦行為或有自營收入,則無權從丈夫處獲得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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