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殺人與印度法律


印度是一個擁有眾多宗教、種姓、教派和語言的國家,每個群體都有其自身的規章制度。每個種姓或群體的習俗和傳統可能因地而異,這些習俗和傳統也適用於婚姻。當婚姻不符合這些習俗和傳統規定的規則時,所謂的守護者們會採取殺害新郎新娘的極端行動,並將之稱為“榮譽殺人”。

什麼是榮譽殺人?

人權組織將“榮譽殺人”定義為家庭男性成員對女性成員實施的暴力行為,通常是謀殺,這些女性成員的行為被認為損害了家庭的名譽,降低了他們在社會中的地位。

如今,這些行為並不僅限於女性;男性也面臨危險。這主要取決於哪個家庭勢力更大或種姓更高,低種姓家庭往往受害。男性和女性都以“榮譽”的名義被謀殺。

這些謀殺被稱為“榮譽殺人”,是因為人們認為,與低種姓的人結婚或違反社群的傳統或文化,會降低家庭的榮譽。因此,這些殺戮被認為是合理的,理由是不能讓家庭的榮譽受到威脅,即使這意味著要犧牲他們自己或他人的子女的生命。

印度的法律

目前沒有專門針對榮譽殺人的法律。即使這種行為已經持續了幾十年,仍然沒有專門針對它的法律,這令人羞愧。

印度憲法是該國所有法律的依據,它賦予所有公民平等的權利,無論其種族、性別、種姓或宗教如何。它使印度成為一個世俗國家,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信仰和婚姻的權利。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所有人都在法律面前平等,並享有法律的平等保護。該條明確指出,每個人在法律面前都應受到同等對待。如果某人犯了罪,除憲法本身規定的例外情況外,任何人都不得受到特殊待遇。

第十五條進一步規定了不得歧視的理由,包括宗教、種族、種姓、性別或出生地。

榮譽殺人違反了這兩條規定。它並沒有對男性和女性給予平等的法律保護,女性遭受的苦難往往多於男性。女性被認為是家庭的榮譽,因此,為了維護家庭榮譽而被殺害。這導致了謀殺中的性別歧視。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自由權,這意味著公民有權在全國範圍內自由移動,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生命權和人身自由權。該條賦予公民選擇配偶的自由,並未提及任何宗教或種姓障礙。但榮譽殺人違反了這兩條規定。它限制了某些群體的人們遵循他們自己制定的規則和習俗,妨礙了他們享有憲法賦予的權利。

選擇自己生活伴侶的權利被完全剝奪。當夫婦想要離開那個地方時,他們不被允許這樣做。即使他們離開了,也會被抓回來,被迫遵守習俗,並被殺害以彰顯榮譽殺人的傳統。

印度根據第十七條廢除了不可接觸制,但當榮譽殺人的原因之一是配偶來自低種姓時,它凸顯了不可接觸制,並違反了第十七條

榮譽殺人更像是印度刑法典第300條中定義的過失殺人罪,這意味著該行為是為了殺死或導致他人死亡而故意為之,並根據該法典第302條予以處罰。

這些人組成社群,自行決定案件。這些地方有卡普潘查亞特(Khap Panchayats)。這些潘查亞特根據他們自己的法律而不是印度法律來裁決這些案件。榮譽殺人被認為是維護社群尊嚴的頭等大事。

一些重要案例

拉克什米·卡奇瓦哈訴拉賈斯坦邦政府案 (1999)

在本案中,針對在拉賈斯坦邦非法運作的卡普潘查亞特提起了一項公共利益訴訟。法院裁定,卡普潘查亞特的運作應受到限制,其成員應被拘留。

馬諾傑·巴布利案

在馬諾傑·巴布利案中,馬諾傑和巴布利相愛,他們違抗卡普潘查亞特的意願結婚。因此,卡普組織認定他們是兄妹。他們不願接受這一事實,導致農藥被灌入他們的口中。後來,他們在運河中被發現,屍體被勒死。一些死者的家庭成員被起訴並被判處無期徒刑。

拉塔·辛格訴北方邦政府案 (2006)

法院裁定,榮譽殺人沒有任何“光榮”之處。跨種姓婚姻被認為是合法的,每個人都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伴侶。最高法院指示要對任何以宗教的名義進行榮譽殺人的行為採取嚴厲措施。

結論

榮譽殺人被法律和法院視為令人髮指的罪行。榮譽殺人是社會中未開化的人所實施的野蠻和不人道的行為。當務之急是對參與此類犯罪的人處以嚴厲的懲罰,例如死刑。這些罪行敗壞了印度社會的道德,因此必須加以遏制。

常見問題

Q1. 印度的“榮譽殺人”是什麼?

A1. “榮譽殺人”是指以保護家庭榮譽的名義殺害某人(通常是女性)的行為。這種殺戮是令人髮指的罪行,在印度是非法的。儘管如此,在印度各地,特別是農村地區,仍然存在榮譽殺人的現象,尤其是在傳統父權制價值觀仍然盛行的地區。

Q2. 榮譽殺人的懲罰是什麼?

A2. 印度刑法典 (IPC) 規定了參與榮譽殺戮者的懲罰。榮譽殺人的懲罰範圍從至少七年監禁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具體取決於罪行的嚴重程度。

更新於: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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