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媒體法律史


讓人們瞭解周圍環境、事實和他們所處的境況至關重要。“媒體法”一詞並非指單一、連貫的法律體系,例如合同法或刑法。在媒體領域,被認為對一名記者至關重要的法律和倫理是多項法律和倫理的組合。當使用“媒體法”一詞時,重點在於法律本身。它分析了媒體機構和記者活動所受的限制。因此,這種強調偏離了諸如言論自由、誹謗、隱私、保密、審查、蔑視和資訊獲取等術語。

媒體指的是什麼?

媒體(medium 的複數形式)定義了不同的溝通渠道,例如印刷媒體(報紙、雜誌等)、電子媒體(廣播、電視、錄音機等)和數字媒體。這些媒體用於收集、儲存和傳播資訊,例如通知、事件更新或任何此類新聞,以大眾傳播的形式傳播給公眾。

什麼是法律?

法律是一套規範人類行為準則和行為的規則。同樣,媒體法是一套規範媒體和媒體從業人員行為並保護其自由的規則。它是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媒體法律的歷史背景

由於印度的媒體監管有著悠久的歷史,並且深深植根於殖民經驗,因此,為了便於理解,我將把歷史背景分為兩部分,即

因此,讓我們分別討論一下——

獨立前

最早的法律限制可以追溯到 1799 年,當時韋爾斯利勳爵釋出了《新聞出版條例》,有效地對新興的報紙出版行業進行了事先審查。《新聞出版法》於 1835 年初頒佈,廢除了先前關於該主題的法律中的大多數限制性條款。

然後,政府於 1857 年 6 月 18 日通過了“壓制法”,其中包括對擁有或經營印刷機的個人施加罰款的要求,賦予其停止任何報紙、書籍或其他印刷品出版或分發的權力,並禁止傳播任何可能損害政府合法性的宣告或新聞。

“維多利亞女王宣言(1858 年)”鞏固了英國在印度的殖民統治,並完全消除了新聞自由的概念。在此之前,“孔雀王朝阿育王”和“瓦基亞·納維斯”被提及為控制與國家事務有關的資訊披露的規則。在殖民統治實施之前,沒有事先審查或新聞內容許可的概念。印度第一家印刷機“孟加拉公報”由 J. A. 希基於 1780 年創辦。它揭露了東印度公司對印度人的不當行為。由於媒體法規導致希基被處以鉅額罰款和監禁,它很快就引起轟動。

馬德拉斯第一家分析殖民當局軍事戰略的報紙是“馬德拉斯信使”。一項事先審查規則(1795 年)規定所有文章必須在出版前提交審查,這也使其成為第一家受到審查的報紙。由於違反了這項新法律,出版社出版商被驅逐出境。殖民當局受到貴族壓力的影響,導致 1818 年完全廢除了事先審查法。因此,出版孟加拉語和英語新聞的報紙“薩馬查爾·達爾潘”誕生了。1823 年,宣佈了一項新的規定,限制任何皇室僱員與新聞界的接觸。此外,它還賦予總督理事會對新聞界的完全控制權。

為了控制殖民地印度的報紙印刷和發行,制定了一部名為“梅特卡夫法,1830 年”的全面法律。在“1857 年起義”之後,這被 1860 年的《印度刑法典》所取代。幾乎所有發表有關印度獨立運動文章的印度記者都被指控犯有誹謗罪,這在當時是非法的。

這項法律被稱為“報刊及書籍登記法”,於 1867 年透過,至今仍在生效。1870 年,“煽動罪法”透過使用《印度刑法典》第 124-A 條,將多名來自“斯瓦拉吉亞報”的印度記者和獨立活動人士監禁。新聞自由再次受到限制。此後,總督萊頓勳爵簽署了 1878 年的《土著報刊法》,賦予政府權力禁止出版被認為具有煽動性的材料,並懲罰違反限制的印刷商和出版商。

獨立後

1947 年,在印度國民大會掌權後,印度宣佈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1947 年新聞法調查委員會”對現有的媒體法進行了調查並提出了建議。修改了《印度刑法典》第 124-A 條,並廢除了“印度報刊(緊急權力)法”“對外關係法”。1898 年的《郵政法》和 1885 年的《電報法》都進行了修訂。為了在一定程度上規範新聞界,通過了“1951 年報刊(令人反感的事項)法”;然而,它於 1957 年被廢除。“1952 年印度新聞委員會”的成立導致了“印度新聞委員會”的誕生。

然而,1950 年 1 月 26 日,憲法生效之日,是媒體監管史上最重要的一天。印度人的殖民經歷讓他們瞭解了“新聞自由”的關鍵重要性。因此,憲法中包含了這項自由,以使新聞界能夠告知公眾,制憲議會同意將這項“新聞自由”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加以保護。儘管印度憲法沒有具體提及新聞自由,但很明顯,根據第 19(1) 條,新聞自由包含在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的權利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項自由並非不受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第 19(1)(a) 條規定的這項權利不僅適用於報紙和雜誌,也適用於小冊子、傳單、手冊、通告和其他任何作為資訊和意見載體的出版物。因此,儘管新聞自由受到保護作為一項基本權利,但要理解媒體監管的巨大範圍,我們需要處理控制各種媒體型別的眾多法律。

“1949 年印度報業信託”由印度和東部新聞協會成立,以建立獨立的新聞機構。1956 年的《報紙(價格和版面)法》是為了控制報紙價格並阻止不正當競爭而制定的。該雜誌無法在不提高費用的情況下更頻繁地釋出文章。最高法院在著名的薩卡爾報訴印度聯邦[AIR 1962 SC 305]一案中裁定該法案違法。法院裁定,政府只能利用第 19(2) 條允許的間接理由來對新聞自由施加限制。

結論

在這個媒體爆炸的時代,人們不能僅僅侷限於傳統媒體的範圍。媒體世界隨著範圍的擴大,包括線上媒體的發展等,在其領域內得到了擴充套件。因此,有許多不同的法律適用於它們。儘管本文無法討論所有媒體法律,但它確實向讀者介紹了影響各種媒體傳播形式的關鍵法律,以及他們的權利以及如何在印度法律的範圍內行使這些權利,最終促進“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知識傳播”的事業。

媒體法律的發展一直是新聞自由與新聞審查之間的一場鬥爭。人們承認,新聞自由是像印度這樣的契約民主的基石。它對於塑造公眾輿論和揭露行政謊言至關重要。目前,存在一些法律利用輔助法律和蔑視司法管轄權來適度限制媒體。在確保媒體在被告人權利方面負責任地行事方面,它仍然不夠充分。媒體對審判的報道需要嚴格的監管和監督。

常見問題

Q1. 為什麼媒體法很重要?

答:媒體被認為是治理的第四支柱(與立法、行政和司法並列);因此,以媒體法形式出現的此類立法確保了大眾媒體能夠獨立、不受干擾地蓬勃發展。

Q2. 媒體倫理的含義是什麼?

答:媒體倫理是媒體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涉及諸如媒體應該如何行事、如何使用他人的文字和圖片(尤其是公眾人物)、如何呈現故事並有效地告知公眾而又不損害自身誠信等倫理問題。

更新於: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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